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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参照答案作业1不定项选取题
1.C
2.AB
3.BD
4.ABD
5.ACD二,填空题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签定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策3,各国公认、具备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本、具备强行法性质
4.国家主体地位,国际组织主体,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
5.引渡祈求所指行为、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祈求引渡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原则指是对于一项解决国际争端由某公约或者协定所确立规则,该规则由于在很长时间内为国际社会成员所采纳而形成为国际习惯,对于国际习惯普通是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但是,若果某一种国家在在该项规则确立之初即确立该规则公约后者协定成立之时就始终持反对态度,则该规则对此反对国不合用
2.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实行而引起该国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被别国所取代法律关系取代别国权利义务国家称为继承国,被取代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3、外交保护是指在一国外国人应履行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双重义务,同步她关于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双重保护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状况下有权采用某些办法提供协助,其中重要办法之一就是外交保护
4、庇护指一国对因政治因素而遭受她国追诉(涉及也许追诉)或惩罚外国人(涉及无国籍人)予以保护并回绝将其交还或引渡一项国际法制度国家对于因被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予以保护法律概念四,简述题
1.概念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国际法律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条件A、具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B、详细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能力C、具备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
2.新国家产生情势
①独立
②合并
③分离
④分立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不发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三)法律规定其她情形
五、阐述题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一种重要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节对象,渊源,效力依照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但它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体当前国家解决两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要执行国际法义务原则另一方面,从国际法看,它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借用国内法概念,并且各国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增进作用再次,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影响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纳了国际法概念,并且在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同步,增进了国内法建立和发展从解决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实践讲,国家可采用采纳或转化方式使国际法诠诘玫绞视并对它们地位作出规定
2、国家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不可缺少,主线性权利,是国家主权直接体现.国家基本权利重要涉及如下几种⑴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解决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她国或国际组织支配和干涉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备平等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武力袭击和协助她国防卫武力袭击权利.涉及单独自卫和集体自.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权利.她涉及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畴之内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一切具备本国国籍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她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罪行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依照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公约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备本国国籍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作业2
一、不定项选取l.B
2.B
3.D
4.BD
5.B
二、填空题L添附、先占、时效、割让、征服
2.以山脉为边界、以河流为边界、湖及内海均以中间线为边界
3.责任制度、救济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
4.国内外交机关、元首政府、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外交部
5.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代办
三、名词解释
1.一国领土依照公约为她国利益所承受永久性特殊义务
2.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一定区域海床和底土
3、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内发射空间物体国家
4.一国依照合同派驻她国某都市或某地区代表普通有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四、简答题
1.法律体系南极公约体系是一种涉及国际南极事务众多方面系统,是依照不同目的而产生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关于南极事务各种组织和管理形式集合法律制度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
2、增进科学调查方面国际合伙;
3.冻结现状
4.定期举办“南极协商会议”
2、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最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惟一权利1无害通过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状况下,毋须事先告知或征得允许而继续不断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航行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并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断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容许状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2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沿海国为了本国安全在必不可少状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3军用船舶通过问题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无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权利”规定,不能被简朴地解释为己拟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权利此外在被容许通过领海状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法律和规章如有违背,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3.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畴,并非在公海上没有任何形式管辖,固然,这种管辖不是针对公海自身按照国际法,船舶在公海上也要服从国际法与本国法律,因而在公海上仍有如下管辖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即船舶国籍国船旗国管辖指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具备该国国籍船舶管辖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船舶具备专属管辖权第92条;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管辖和控制第94条;2普遍性管辖为了维持公海上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公海上违背人类利益国际性罪行以及某些违背国际法活动进行干预和管辖登临权,又称临检权,指各国军舰或经授权政府船舶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除外有从事公约所列违背国际法行为嫌疑时,可以接近和登上该船进行检查权利各国在行使登临权时遵守公认国际法规则扣押和逮捕均系由军舰将经查的确犯有罪行船舶或人员拿捕,并由拿捕国法院鉴定应处以惩罚方式3保护性管辖这是沿海国为维护其本国利益对某些违背其法律和规章行为管辖延伸到公海实行状况,也是国家属地管辖权延伸合用这种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当前“紧追权”上紧追权,指沿海国军舰或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畴内海域内违犯了该沿海国法律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至公海仍可继续以期拿获权利
五、阐述题
1.《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行如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航空器内人采用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她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也许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安全这些犯罪未遂行为,以及实行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行为为非法,涉及:
①对国际机场内人采用暴力,导致或足以导致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共犯行为
2.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重要内容有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1外交代表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不可侵犯权及保护;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豁免1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刑律,接受国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惩罚;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惩罚;外交代表还免除作证义务;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区域或她方捐税;
5.其她特权和豁免外交代表民事、行政管辖三种例外1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2以私人身份参加之民事诉讼;3在公务范畴以外所从事专业于商务活动之诉讼;作业
三一、不定项选取
1.ABCD
2.ABCD
3.BCD
4.AB
5.C
二、填空题
1.谈判、订立、批准、互换和交存批准书
2.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
3.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国际法院
4.政治解决办法、法律解决办法
5.诉讼管辖权、征询管辖权
三、名词解释
1.一国在订立、批准、接受、赞同或者加入公约时,通过单方面声明,摒除或者更改该公约中某些规定对其合用行为
2.联合国体系内在特定专门领域从事国际活动组织
3、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办法之一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助于她们接触和谈判便利条件,提出自己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
4、在法律上,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解决和结束诉讼而达到解决争议问题妥协或合同;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本上,就已经发生争议进行协商并达到合同,自行解决争议一种方式
四、简答题
1.依照《公约法公约》规定,公约修订应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遵守一定规则其中最重要规则是,公约修订必要经原公约当事方批准依照《公约法公约》第40条规定,在全体当事方间修正多边公约时,必要告知所有缔约方,各缔约方均有权参加关于对此种建议采用行动决定;关于修正公约协定谈判和最后缔结O凡是有权成为公约当事方国家或国际组织亦应有权成为修正后公约当事方多边公约普通都明文规定该公约修订程序例如,《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
二、涉及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多边公约修改,在《公约法公约》第41条中作了规定如果多边公约若干当事方彼此间修改公约,必要满足如下条件公约内必要有这种修改规定;该项修改不为公约所禁止,并且不影响其她当事方权利和义务;该项修改不涉及有效实现整个公约目和宗旨;按上述原则对公约修改后,应将修改内容告知其她当事方
2.依照《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安理睬每个理事国有一种个投票权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以外一切事项,以涉及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理事国可决票决定但在联合国实践中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普通被以为不构成否决
3.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国际文献和国际法庭审判确立了惩办战争犯罪原则,重要有
(1)追究犯罪者个人刑事;
(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4)上级责任原则;
(5)不合用法定期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尚有某些其她原则如被控有违背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背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五、阐述题
1.联合国宗旨由宪章前言及第一条规定为四项内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依照之和谐关系,并采用其她恰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合伙,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问题,增进并勉励对人类人权与基本自由尊重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中心,以达到上述共同目为实现联合国宗旨,宪章第二条为联合国自身及其会员国规定了应遵循七项原则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各会员国应以和平办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她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必要范畴内,应保证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但该原则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必要采用强制行动宪章上述原则除特定条款外,均系国际社会全体所接受国际法基本原则,具备强行法效力,不但对联合国并且对世界各国都产生约束力
2.国际法院职权涉及诉讼管辖权和征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诉讼案件权利国际法院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国际法院诉讼当事国涉及如下三类国家
①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会员国同步也是《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②非联合国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③其她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白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国家国际法院受理案件有
①各当事国提交一切案件;
②《联合国宪章》或其她现行公约及协定中所特定一切案件;
③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交案件2征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睬可就任何法律问题祈求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祈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畴内法律问题刊登征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祈求,亦不得制止国际法院刊登征询意见法院意见是征询性,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刊登征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解释而受到注重此外,有些国际公约规定法院征询意见具备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作业4
一、1战犯是指犯有战争罪行人而战争犯罪是在战争中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战争犯罪是对全优类最严重侵害,是严重国际犯罪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审判,不但创立了惩办战犯各项原则,而更重要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行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白建立国际法庭惩办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良好形式,为后来建立国际审判罪犯机制积累了经验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依照,一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重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41946年联合国大会拟定七项原则是1凡从事构成违背国际法犯罪行为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背所在国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理由;3被告官职地位虽然其属于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都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理由;⑷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理由;5任何人有违犯国际法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得到公平审判;⑹违背国际法罪行涉及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违背人道罪;7参加上述罪行共谋是违背国际法罪行
二、《万国公法》一书,译自美国知名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于1836年出版《国际法原理》E、ements ofInternational Law一书,翻译者是美国传教士丁魅良WilliamM.P.Matin,1827-1916,于1864年同治三年冬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资助下由丁魅良所开办教会学校崇实馆刊印发行事实上,早在《万国公法》一书出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学术界就已经开始了将西方近代国际法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如1839年中英鸦片战争前夕,林则徐1785—1850担任钦差大臣、受命赴广州查禁鸦片时,为了〃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获取关于〃夷邦〃情报,以停止和取缔英国对华鸦片贸易,就让她下属收集西方国际法著作,并请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和袁德辉将瑞士知名国际法学家瓦特尔也译作〃滑达尔〃,E、De Vattel,1714—1767著作《万国法》中某些章节译为中文这些译文日后收录在魏源1794—1857《海国图志》一书中,在当时,曾对林则徐采用坚决禁烟立场、并与英国商人进行有理有节外交斗争发生了重要影响由于鸦片战争惨败,以及林则徐被罢免查办,引入西方国际法工作没有可以继续下去19世纪60年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活动西方政府官员和传教士开始了翻译简介西方国际法工作在丁鞋良之前,当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工作英国人赫德Robert Mart,1835—1911已经将惠顿这部著作中关于使节权内容译出,供总理衙门参照,以说服清廷派遣驻外外交代表丁魅良接手此项工作后来,得到了赫德和美国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1820-1870全力支持,遂在比较短时间内译出了所有内容译稿送给某些高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阅看,得到赞扬,以为它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新关系规定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陈钦、李常华、方溶师和毛鸿图等修饰润色之后,予以印行第一版印300本,发给各个省,供地方使用从《万国公法》凡例中得知,当时参加翻译除了丁魅良之外,尚有江宁何思孟、通州李大文、大兴张炜和定海曹景荣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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