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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综述
1.1BEPS背景下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情况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关于转让定价反避税的规定也是近年来才逐渐完善因此,转让定价问题也是我国税务管理中的最大问题之它不仅操作复杂,而且涉及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自2004年以来,我国反避税工作逐渐走上正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在反避税方面比较先进的国家相比,我们仍然还有一定的差距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也成为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经合组织在2013年发布了《BEPS》行动计划,旨在针对现行规则或法规中的薄弱环节,就国际规则和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提出建议,以便各国协调一致地全面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为了响应经合组织的号召,做好BEPS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G20税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全面推进此项工作2013年至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共参加BEPS相关会议86次,向OECD提交我国立场声明和建议1000多条,其中很多意见得到采纳并体现在最终成果中,为该项目所遵循的核心原则的确立和推动各项成果顺利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在2015年OECD发布了BEPS项目的全部成果后,我国在结合BEPS文件的同时汲取国际先进经驹,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号2016年第42号)、《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三个重要文件,这些文件也是我国全面借鉴BEPS最新研究成果、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重要标志
1.2我国转让定价法规存在问题(-)法律法规方面
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例如,《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尽管对需要进行重点审计的企业进行了范围规定,但有些内容缺少详细解释,不好操作如,该文件第四条第
(一)款中“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但具体交易金额有多大?包含多少种交易类型才算多?这些内容在该文件中也没有提及;
2、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隹因为无形资产转让和劳务提供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特交易,在费用和价格方面缺乏可比参数,所以这两个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最为复杂,也最难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则”我国目前一些地区80%的转让定价审计调查是针对劳务提供进行的,特别是针对合理收费价格很难确定的反向劳务(即国外公司向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也多采用成本加成法审核和调整劳务的转让定价,但由于在加成比例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经常与被审查的纳税人发生争议,有时调整很难进行;
3、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虽然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取决于整个税收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但是处罚能使纳税人的违法成本提高,从而有利于抑制其避税或偷税行为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中一直都没有处罚的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了利润,如果被查到,至多是调增利润补税了事,不会再受到任何的处罚甚至几年前利用转让定价少缴的税款几年后按原来的税款金额补上了也就没事了(我国税法规定利用转让定价少缴纳税款的追征期最长为十年),可这样一来,纳税人等于少缴了一大笔税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纳税调整后除了补征税款外还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利率加收利息,但这至多只能把纳税人延期纳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弥补回来,纳税人从中不会受到任何额外的经济处罚,这对抑制纳税人滥用转让定价的行为是不利的(―)管理方面
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为了能与东南沿海地区开展吸引外商投资的竞争,不惜放弃本地区的税收利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出境外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方政府的这种指导思想会妨碍税务部门对转让定价的严格管理;
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的专业人员一直就很缺乏,再加上国家机关人员精简,许多地区甚至把本来力量就很薄弱的反避税机构合并到其他部门,致使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工作更加难以开展在税务部门现有的反避税人员中,具有良好素质、精通各种业务知识并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也十分稀缺,而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
3、我国与国外税务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不够为了能够获得国外的价格信息,国与国之间的税务部门进行情报交换有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项工作目前开展得还很不够同时,当我国的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设在我国的子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以后,为了防止转让定价调整中的重复征税问题,相关国家的税务部门就应当相应调减本国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但目前国外税务当局与我国税务部门在这种利润相应调整方面的合作还很少,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我国税务部门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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