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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分析综述承认债权人的全面代位权,相应的就必须承认共同连带责任担保人间的相互追偿权,而这一点,无论是法工委还是最高法院都是不支持的表面上的矛盾要求必须将《民法典》第条与有关连带责任担保人的相关制度比较,运用不同解释的说法将矛盾抹平
700.与《担保制度解释》第条114有观点认为《担保制度解释》第条否定了担保人代位权笔者认为不是这样,为14《担保制度解释》第条旨在规制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受让式”投机行为一14般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条第款有关受让人可取得与受让债权有关的从权利5471的规定可知,当债权人债权转让时,从属于原债权上的担保等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于受让人,因此受让人当然可以主张担保物权那么《担保制度解释》第条在此基础上又设14定了一个背景,即若债权受让人同时也是债务人的担保人,则将担保人受让债权产生的法律效果转化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效果,导致担保人受让债权与担保人清偿债务实质上无差异招担保人之一受让债权的行为视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逻辑上使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非发生债权移转,从而使附着于该债权的其他担保权均消灭,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与其他担保人的关系即被转化为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而非担保人代位债权人地位所产生的的法律关系实则,若无《担保制度解释》第条这一限制性规14定,那么担保人成为债权人以后,事实上产生的是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效果,这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对这种“债权受让式”投机行为予以限制,这就是《担保制度解释》第条所设立的原因,而非为了否定代位权所设
141.与《民法典》第条2392《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人原则上要先就债392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来实现债权这位债权人设定了不真正义务,即债权人必须选择优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后《担保制度解释》第条第款又规定了承担了担保责任182的担保人也可就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如果债权人必须先实现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又何谈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履行保证义务后,担保人再向债务人代位主张担保物权的情况一种理解是将第条看作《民法典》第条的补救方式,即债权人18392越过债务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代位行使债权人针对于债务人的担保物权
2.与《民法典》第条34091谢鸿飞.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的适用关系一一以民法典第519条为分析对象[J].东方法^,202004:130-
143.DOI:
10.19404/j.cnki.dffx.
20200604.
005.2温世扬,梅维佳.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权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906:56-
66.DOI:
10.19624/j.cnki.cn42-l005/C.
2019.
06.
008.根据《民法典》第条第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4092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此处可以提出一个问题,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就债权人先前放弃的对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再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对债务人主张担保物权?即债权人放弃债务182人本人提供的担保是否也意味着其他担保人也放弃?这里就需要讨论担保人承担担保3责任后能否代替债权人地位的问题,若能继受原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则原债权人所做出的法律行为都应对其发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则原债权人的法律行为与其无关根据前文对《担保制度解释》第条第款解读可知,目前同法解释承认了“受4182到限制的代位权”因此,笔者认为,在“受到限制的代位权”背景下,已担责担保人不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当然也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债权人,故出于对已担责担保人权利保护的法政策倾向,原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本人提供物保的行为不影响后来的已担责担保人依据司法解释对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保主张担保物权,但如若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因债权人的放弃行为丧失或者贬损,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高圣平.混合共同担保的法律规则:裁判分歧与制度完善[J].清华法学,2017,1105:139-
163.4贺剑.走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公平”误区一一《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J].法学,201703:77-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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