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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地考核评估遵循“特色办教、注重实绩、以考促建、激励引导”原则,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的确认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共分为三部分
(一)基地自身建设情况包括基地自身定位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情况;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水平提升、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教学设施及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二)基地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基地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完成年度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开发专业课程等情况;配合各地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管理部门”)承接落实行业培训规划情况;拓展社会化继续教育业务及学员学习成效反馈等情况
(三)基地所属管理部门评价情况包括基地所属管理部门对基地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评价等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六条基地年度考核1年1次,综合评估2年1次第七条年度考核各基地按照年度考核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登记表》,撰写总结材料,经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八条综合评估
(一)各基地按照综合评估要求,填写考核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基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考评组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评组实地考察后进行评分,形成综合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评组的量化评分、评估意见和专家评价,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确定综合评估结果,并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第四章考核等级与标准第九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条考核评估优秀基地,应当具备教学目标清晰,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特色办学成效突出,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日常管理考核优秀,且已开展远程网络培训
(二)较好地完成管理部门交给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三)围绕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发3个以上专业课程
(四)承办1期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五)主管部门周期内在基地建设或培训项目支持方面有30万元以上投入第十一条考核评估合格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日常管理考核合格,且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实训场所,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现代化教学设备
(二)较好完成管理部门交给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500名专业技术人才
(三)围绕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发2个以上专业课程
(四)承办1期省级或本地本行业领域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五)主管部门周期内在基地建设或培训项目支持方面有10万元以上投入,制定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第十二条考核评估不合格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考核评估不合格
(一)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的
(二)对借用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评估优秀比例不超过10%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第十四条连续2年考核优秀或综合评估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年度考核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申报的选题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第十五条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评估,或被发现在继续教育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地、各行业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细则,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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