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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二级建造师使用制度1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1.1级建造师考试
1.
1.1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1.
2.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考试专业类别调整的通知》的规定,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1.2级建造师注册
1.
2.1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1.
2.2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1.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1.
3.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1.
3.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1.
3.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一;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
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1.
3.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接授课学时计算2建造师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2.1建造师的基本权力
3.
1.1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
1.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2建造师的基本义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⑹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2.3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2.
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2.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⑴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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