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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人事制度修订的解释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迅速发展,在日常的人事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2000版《职员手册》中的若干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公司的人事管理要求因此对有关人事政策作出修订增加内容工伤医疗期以及相关待遇修改内容工作时间;旷工;调动假;病(伤)假;年休假和探亲假合并具体修订内容和修订原因如下
一、增加工伤医疗期以及相关待遇的规定《劳动法》以及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有劳动风险事故、风险承担以及有关工伤、医疗保险的规定在万科的实际业务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工伤案例因此,为向职员提供更加完善的劳动保障,并规范管理,人力资源部制定本条人事政策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工伤”、“工伤认定”、“工伤医疗期认定”及医疗期待遇规定如下
1、工伤即职业伤害,包括因工负伤、职业病、因工残废、因工死亡
2、工伤的认定需要以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
3、工伤所需工伤医疗期由职员工作所在地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
4、工伤医疗期内的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的津贴基数为职员岗位薪金加房补工伤医疗期满应当停发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的医疗等费用按照国家政策,由社会统筹的工伤医疗保险以及企一业为职员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承担
5、工伤医疗期终结后有能力继续在原公司工作的,公司安排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其他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政策办理
二、修订病(伤)假待遇规定非工伤的因病(伤)休假,属于病(伤)假2001年薪酬体系调整以后,原来关于病(伤)假扣减薪金的规定已经不适用,遵照深圳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6日发布的《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职员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连续病(伤)假或一年内累计病(伤)假不超过6个月的,按以下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司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房补的60%;
2、司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房补的70%;
3、司龄满10年及10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房补的80%连续病(伤)假或一年内累计病(伤)假在6个月以上的,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
1、司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房补的50%;
2、司龄满5年及5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房补的60%;
3、连续病(伤)假6个月及以上者,每第7个月起酌情下调工资级别一次,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5级,救济费随之调整,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低于此限不予降薪;
4、医疗期内,救济费不得低于所在公司平均工资(岗位工资和房补)的40虬考虑到万科大部分职员不能完全享受年休假,增加了关于病(伤)假可以从年休假中扣减的规定职员在因病请假时,如当年年休假尚有剩余天数,可按年休假取假审批流程要求从年休假中折抵,经公司同意后当作年休假处理
三、关于旷工政策的修订旷工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国内很多公司在此方面都有非常严格的制度万科关于旷工的规定经历了一个由紧到松的变化97版的手册旷工规定比较严格2000版手册的规定则比较宽松“对于旷工职员给予行政处分或不超过当月薪金20%的经济处罚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作除名处理,公司不负责其一切善后事宜”经过和法律室专业人员共同检索,没有发现国家有适用于我公司的关于旷工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鉴于2000版手册规定的处理措施不够明确和详细,没有达到应有的警示和约束作用,不利于公司加强管理因此恢复97版职员手册的相关部分规定,在尽量不辞退职员的情况下,对旷工进行相对严格的行政处罚,适当细化各种处罚的具体办法,希望能起到严肃公司纪律,整顿不良风气的作用关于旷工政策修改如下
1、公司规定,以下情况视为旷工:1)无故缺勤两小时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2)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上班(包括续假未获批准)视同无故缺勤;3)以虚假理由请假获批准而不上班的旷工的时间计算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2、公司对于旷工的处理1)旷工期间劳动报酬不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和房补以及其他福利待遇2)每旷工半天,自当月起降薪
0.5级,取消当月月度奖和当季度的季度奖,年终奖视情节予以部分或全部扣减3)连续旷工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天,做过失性辞退处理,公司不负担任何经济补偿
四、关于调动假的修订根据2000版手册规定异地办理行政和户粮关系调动手续,给为期7天的假期一次在实际调动过程中,手续很难一次性办理完成,并且办理过程中等待的时间是不可预见的,和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有关所以对于调动假政策作如下修改异地办理行政和户口关系调动手续,应当根据办理相关手续的实际需要给假,累计不超过5个工作口
五、关于合并年休假和探亲假为带薪年休假的解释万科现行休假政策假种繁多管理烦琐,在执行和应用时判断标准不宜掌握联想等国内企业已经取消探亲假,改为带薪年休假出于简化和规范管理的目的,同时为了适应国家政策趋势,故修改休假政策,同时希望修改对员工满意度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国家政策规定参看附件一)在符合国家法规前提下,将探亲假和年休假合并为带薪年休假,对原年休假政策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职员自加入公司的第二年1月1日起,即可有1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但必须转正以后才能取假职员可根据工作的安排并征得领导同意,获得批准后取假取假的一般程序如下1)一次取假在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需提前一个月中报此类休假计划一个月前未申报者,主管领导可以拒绝此类休假请求;2)具体休假时间由职员和所在部门领导协商后统一安排,获批准后方可取假,各公司或总部部门第一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的休假需其上司和集团人力资源部协商安排;3)带薪年休假只在当年有效,不累计到下一年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情况,可由公司安排职员休假
2、公司每年向集团内当年有带薪年休假资格的职员发放300元带薪年休假补贴,其余费用不再报销
3、计算方法带薪年休假取假按照工作日计算,最小取假长度为半天,不足半天算半天,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算为一天可多次取假
4、一年内病、事假相加超过65天,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如在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带薪年休假(其他规定与2000版职员手册第4章第4条相同)
5、特殊职员的休假规定已婚职员由于业务拓展需要被派往原工作城市外工作,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每年22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用于探望配偶取假方法同一般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见《异地派遣管理规定》)
6、关于病假的折抵规定职员在因病请假时,如当年带薪年休假尚有剩余天数,可按带薪年休假取假审批流程要求从带薪年休假中折抵,经公司同意后作为带薪年休假处理
7、关于出国考察折抵假期的规定由公司安排出国考察,按实际考察天数的50%折抵个人当年带薪年休假假期实际考察天数的50%不足半天算半天,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算为一天新政策解决了现政策面临的一些问题,有望可以提升员工满意度、倡导健康丰盛人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雇主品牌注以上政策已经职委会讨论通过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政府相关法规、带薪年休假1劳动法中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5年4月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明确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发布职工年休假的规定91年《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根据以上法规,万科的带薪年休假政策完全合乎国家规定、探亲假2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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