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十)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一)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十二)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三)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十四)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十六)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十七)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任职的;
(十八)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十九)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A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十五)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六)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十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