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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科技金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金融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企业融资的奖补资金第三条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专职服务机构(简称“受托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第四条引导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市场导向、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带格式的字体(国际)方正仿宋一GB2312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为境内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备案,主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等创新活动,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企业2011]300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科技信贷损失补偿等支持方式银行或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的,引导资金给予不超过损失金额比例的损失补偿,单笔补偿60%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500第三章预算编制与资金拨付▲带格式的字体(国际)方正仿宋GB2312第七条省科技厅应在每年月底前,根据科技信贷业务开展情7况,合理测算引导资金规模并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编入科技厅下年度部门预算第八条部门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及时将引导资金拨付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按本办法管理使用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带格式的字体(国际)方正仿宋GB2312)第九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建立服务科技企业信贷的专门机构,有专人负责科技金融结
1.合工作建立科技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
2.基准贷款利率的倍
1.3科技企业实物资产抵押比例要求应不超过贷款额的
3.30%o第十条引导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亿元,信誉良好,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
1.1构经营许可证,与家以上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3合规经营,年担保费率不超过
2.
2.5%科技企业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不超过担保额度的
3.30%o第十一条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担保机构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银行或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发生损失后,可向受托机构提出损失补偿申请受托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提出损失补偿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并公示后,受托机构办理损失补偿的具体拨付手续因银行或担保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第十三条受托机构应做好科技企业融资的申请受理、评估、对接等服务工作,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每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开展计划第十四条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科技企业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管理,协助当地科技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对接服务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五条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引导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引导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427省科技厅、财政厅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列入相关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附则带格式的字体(国际)方正仿宋GB2312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年起实施2016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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