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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Table ofContents目录2009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民商法考研真题2009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民商法考研真题及详解2009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考研真题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际经济法考研真题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行使方式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⑤目的实现时间不同就目的实现之时间而言,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⑥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答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①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由于这些义务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在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该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履行利益的损失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④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对形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的过错
三、论述题(本题15分)试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价值及其在民法中的运用答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价值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是为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的在机器大生产造成的事故中,过错责任无法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无过错责任因此应运而生其价值取向是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实现公平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预防性和惩罚性的作用在预防方面,可以责成责任的承担者更多的考虑对公众、社会的影响,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损害和风险,促使他们更加谨慎负责,不断地改进技术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惩罚方面,要求加害方承担出现法律规定情形的民事赔偿责任,惩罚作用明显3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中的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下才能够适用这一归责原则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应用较多,影响深远在适用上应注意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条款,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单单有归责原则本身的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尚不足以使无过错原则得到适用除该条规定外,还必须有其他具体条文,例如《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③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后段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题15分[案情摘要]甲为公司职员,与乙同住一间宿舍2008年初,公司派甲到外地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自己的一张红木桌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后乙的朋友丙找到乙,说其乡下的妹妹丁要出嫁,请乙帮忙买一张红木桌送给其妹做嫁妆乙遂将甲的红木桌按市价卖给了丙一个月后,丙为筹备妹妹的婚礼向戊借款2000元,戊要求丙提供担保,丙便与戊约定以刚买来的红木桌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后来丙将红木桌作为嫁妆送给了其妹丁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红木桌的所有权共发生了几次转移?每次转移的具体依据是什么?答红木桌的所有权共共发生两次转移第一次转移是乙将甲委托给自己保管的红木桌按市价卖给丙转移的依据是善意取得制度具体而言,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丙是善意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双方完成了交付,因而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并取得了红木家具的所有权第二次转移是丙将红木桌作为嫁妆送给了其妹丁所有权转移的依据是赠与行为,丙享有红木家具的所有权,因而其将该家具赠与其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若借款到期,丙未能按期还款,戊可否对红木家具行使质权?为什么?答戊不可以对红木家具行使质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本案中虽然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但没有转移标的物,仅成立质押合同,物权上的质押并不成立因此,戊不可以对红木家具行使质权第二部分商法(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五小题,每题3分,共15分]L代理商答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2.股东派生诉讼答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3.证券承销答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4.破产共益债务答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
(2)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
(3)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
(4)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5.近因原则答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简述题(本题共四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6.简述商事登记立法原则答
(1)商事登记法的含义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商事登记奉行的立法原则不一样主要有以下五种:
①放任设立原则在奉行这一原则时期,政府对商主体不规定任何条件和形式要求,对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予任何干涉和限制
②特许原则奉行这一原则时,商主体之设立和存续需经国家专门立法和君主或国王特别许可早期欧洲国家公司设立较多奉行这一原则这一原则对商主体设立采取遏制、禁止态度,干涉限制颇多,不利于商事交易的发展,目前已基本不被采用
③核准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商主体设立和存续,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经行政机关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自由裁量决定这一原则用行政特许权替代君主特许权,但对商主体的限制不如特许原则严格
④准则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法律预先设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为人就可以获得商主体资格,无需取得行政机关的核准这一原则的弊端是,如果法律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及责任规定不够详细和严谨,则容易产生法律漏洞
⑤严格准则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律不仅规定商主体成立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商主体的严格责任,登记机关对商主体设立和存续没有自由裁量权,商主体设立程序颇为宽松,但商主体在设立和存续期间对第三人、对社会的责任却加大了目前多数国家奉行这一原则
7.简述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种类答我国公司法认可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a.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b.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c.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一般均采单一出资制d.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e.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f.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②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国有独资公司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a.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b.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c.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又一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d.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e.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的独立财产,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使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最典型的法人组织
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8.简述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答
(1)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基金是法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由信托机构代理证券投资的基金一般由三方当事人组成投资者(受益人),基金保管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
(2)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①前者是法人,后者不是法人;
②前者的投资者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运作发表意见,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对资金运用没有发言权;
③前者可以多种渠道融资,除发行普通股外,还可发行优先股、公司债,也可向银行贷款,但后者只能发行受益凭证;
④前者活动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后者是信托契约
9.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答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不过,票据行为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还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的一些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
①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②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
③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
(2)无因性也称抽象性,
①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3)独立性这是指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4)文义性这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
三、论述题(本题10分)论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答
(1)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
(2)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
①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②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
③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
④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3)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内容持续信息公开主要涉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而初始信息公开主要是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债说明书等
四、分析评论题(本题15分)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请对以上规定加以评析,并回答下列问题10公司到底可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答结合公司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规定,部分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理由如下1《公司法》第十五条一般禁止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的出资人,但是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法对于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并未绝对禁止,而是留下了空间2《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是公司法十五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外,而该法规定法人可以依法组织普通合伙,作为另行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是重要的法人之一,因而公司能够成为普通合伙不成问题3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成为普通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综上,除了法律明文禁止的公司类型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其他公司均可成为普通合伙人11《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理由可能有哪些?答1为了防止公司承担过大的风险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2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相衔接我国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允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难以与其有限责任相协调,因为连带责任可能是无限责任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甲、乙、丙三家公司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A公司25%、30%和45%的股权现在,甲公司和丙公司拟将其持有的15%和25%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假如你是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请你就该股权转让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为丁公司提供法律意见的要点答1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实质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股权转让生效的实质要件甲和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换言之,甲向外转让股权,应当经乙或丙至少一人同意,同理,丙向丁转让股权应当经甲或乙,至上一人同意2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通知的义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甲或乙公司都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且在只有在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情况下才能转让股权,否则股权转让不发生效力3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也即是说股东同意的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仍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权利如果其他股东愿意出同样的条件,那么丁公司将无法取得股权4股权的变更要求《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在丁公司取得股权以后,可以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书并修改公司章程,以及配合自己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2009法考研真题内容简介考研真题是每个考生复习备考必不可少的资料,通过研究历年真题能洞悉考试出题难度和题型,了解常考章节与重要考点,能有效指明复习方向为了帮助参加中国矿业大学(北京)“618民商法”、“843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考试科目的考生复习备考,精心编著了配套辅导用书(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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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每题分,共分)
318、限制竞争协议
1、证券发行
2、营业税
3、商业银行的接管
4、产品质量认证
5、消费者知悉真情权6
二、简答(每题分,共分)824简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k、简述人民银行可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2、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混谕行为的种类.3弓、论述(每题分,共分)2020试述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其特征.
四、,案例分析(每题分,共分)2020案情简介年月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同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200369H,40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经查啤(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试题和答卷一起交回)科目名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共页第页32酒瓶的爆炸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效,商店并没有过错,因此商店要石某向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J院.请向()产品质显责任是合同贡任还是侵权费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1()石某是否有权向商店索赔?为什么?2()对石某的损宙赔偿责任,商店和厂家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3(以下为国际经济法部分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分.共分)
312、避税港
1、2MIGA、3FCA、4commercial presence
二、简答(每题分,共分)
816、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
1、试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的共同原则及主要差别2
三、论述(每题分,共分)2020论述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的新发展.WT0
四、案例分析(每题分,共分)2020案情的介(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试题和答卷一起交回)科目名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共页第三页3年月,中国某出【公司与吞港某公司成交一批商品,价值万美元,卖断此批商品,然后199412I AB300再由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B Packing:all inplywood caseof10kg ncland2cases toone bundleand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年月日开出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印证时发jointed#B199526A-01-E-01006A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为了安全收汇,Packing:all inplj^ood easeof10kg netand2eases toone bundle«A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加而不能接受.由B jcd”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而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指B B示银行拒付.、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要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M1A、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会遵照”指示?为什么?2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3B、结合本案谈谈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特点.4(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试题和答卷一起交回)命题时间,年月日20081120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考研真题20071科目名称经济法共页第典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小题,每小题分,共计分)10440经济法律关系.企业法人财产权.反倾销法.内幕交易L
234.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流转税
5678.产品责任国家审计
910.
二、简答题(本题共小题,每题分,共计分)
5630.公共经济管理法的原则有哪些?
1.经济合同的特征是什么?2简述财政法的体系
3..简述经济法的任务、价值和功能
4.简述税率的定义和种类5
三、分析评论题(本题共小题,每题分,共计分)
51050.评“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
1.评“董事会中心主义”
2.评金融法上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制度3评经济政策作为经济法的渊源
4..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5
四、论述题(本题共小题.每题分,共计分)21530】.试论中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试论企业结合的控制制度,2(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匕试题和答卷•起交网)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际经济法考研真2007科目名称《国际经济法》共页第!页2一,Z词解齐(每题8分.共40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B0T投资方式
3.Depository Receipt\0际港税、解执投资争端国际中心.1二.荷答题(每题20分,共60分)\荷述信用证的基本流转程序•、・荷迩签证壁垒(Visa Barriers)对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中也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影响.\茴述世界贸易组织(rro)的争端解决机制.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3分)\,、1论述蹲U3公司的法律埴位.四「案例分析题《20分.共20分)/•\0门A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谕公司倒签提单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原告厘门A公司,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1991年8月7日,原告与日本B公司筌定了进口日本产310吨聚丙烯的销华合同,约定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为1991年11月5日.日本方安排广州远洋运粉公司所属的往返于厦门与神户的定期班轮“安/江”号运输.该轮1991年11月7装货完毕,被告在日本的代理人SEINA船务株式会社签发的证明原告进口货物已装上“安海江”轮的CKXM-612号提单的装船时间,却为1991年10月31日.■■■-一1991年11月10日,“安涛江”轮抵过门港.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被告倒签了提熊便于11••.二月12日和26日两次传真日本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桥货物每吨降价50美元.以赔信这一及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否则拒收货物.日本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却于1991年11月14日向日本东海根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1991年11月25日,单据寄到展门农行.原告和限门农行均发现发票和包装单上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号,此外还有个别字灯有谯.原告以单证不符为由要求取门农行拒付贷款.(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试题和答卷一起交回)命题时间年月日2006II2522科目名称《国际经济法》共页第页凶92年I月18日,日本B公司用电传回复原告,对倒签提单一平予以否认.催促原告付款提货,与此同时,日本东海银行也对“不符点”向厘门农行提出反驳.认为该“不符点”不影响单据效力.不能构成拒付笄.要求.厦门农行按照国际惯例行事,立即付款.厦门农行经研究,认为日本东海银行的观点成立,遂于1992年2月14日格货款付出,同时扣划了原告在该行的外汇存款.及门支行付款后,日本B公司停止了与原告就此即所进行的接触.此时由于货物入境已逾3个月仍未申报,押X依法有权提取变卖.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原告于1992年3月9日凭副本提单加其公司保函去应“外代换取「小我单,4月17日办完报关等手续.4月25日将货物提陶港区.在此期间,原告去温门农行补办了付款手续,败出了正本提尔.在此情况下,原告为减少损失而决定例仰货物.但由于这一时期价格下跌,故仅得贷款.人民币(卜同)
1667987.50元,比其原定与华扬公司的成交额少
356312.50元..1992年4月8日,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诵求厦门海耶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贷款榻失
24.8万美元及其利息:晦德康吉门行处理该批货物和因提货而支付的费用•赔偿其支付的海关滞报金和货物在码头的费用及仓相费等约40万元.破告谷祥认为原告对其“没有诉权”,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被告是在船舶遇恶劣犬气,耽误了船期的情况下.接受日本B公司的保函后依签提单的,并非与之恶意串通.根据该票货物的投单条款,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原告尚未取得正本提单.也就无货物所有权可言,因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契约关系•上述倒签提单并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即使考虑到日本神户至U门是短航程运输,且厦门外代已同意原告凭第本见小加保曲提货这一事实•原告诉称的各项损失也与被告无关L原告在彻知倒签提单后并未向被告提出东跖而是依据买次关系H接与日本B公司交涉,且在主张拒收和要求降价间犹像不决,拖至1992年4月17日始扳入提货.而此时被告的运输责任早已终止,也不可能再就此*采取任何积极指能.因此,原告铜佝货物的票价损失完全是拖延提货所致.
2.该批货物滞留厦门港过长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缴纳的海关保证金、贷物仓相费等也同样是因为原告处置不当造成的.
3.原告与华扬公司就该批货物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未能履行.於因为该合同芍其进口合同不能互相衔接所致.与被告无关.•祠国•(I)广东远洋运输公司能否成为适格的被告?
(2)原告有无权利向日本索赔不成后,再向承运人索赔?
(3)原告是否已经尽到最大努力避免损失的少大?
(4)假门农行向日本东海银行付款的依据如何?(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试题和答卷一起交回),已有数千位个人作者和数百家机构通过制作与发布了近万种3D电子书对于所有上传的电子书,本平台有权对文本修改、引用,有权在必要时删除!部分电子书中由作者参考的信息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网站或报刊图书,它们的版权属原作者或出版人所有,如发现该问题请联系本平台,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下架处理对于恶意利用平台漏洞进行盗版、侵权等侵犯他人权益的个人和机构,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声明这些侵犯他人权益的电子书与本平台无任何关系本书的部分内容参考了部分网络资料及相关资料本平台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故意侵犯原作者或出版人的版权和利益本平台尊重知识产权,要求所有作者发布的电子书引用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均需注明作者和来源但有时由于特殊的原因,比如作者姓名或出处在转载之前已经丢失,或者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等,因而可能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或出处如果原作者或出版人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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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本题共五小题,每题3分,共15分)
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2.表见代理
3.公信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
5.侵权行为
二、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2.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本题15分)试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价值及其在民法中的运用
四、案例分析(本题15分)[案情摘要]甲为公司职员,与乙同住一间宿舍2008年初,公司派甲到外地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甲将自己的一张红木桌委托给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后乙的朋友丙找到乙,说其乡下的妹妹丁要出嫁,请乙帮忙买一张红木桌送给其妹做嫁妆乙遂将甲的红木桌按市价卖给了丙一个月后,丙为筹备妹妹的婚礼向戊借款2000元,戊要求丙提供担保,丙便与戊约定以刚买来的红木桌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后来丙将红木桌作为嫁妆送给了其妹丁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红木桌的所有权共发生了几次转移?每次转移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2.若借款到期,丙未能按期还款,戊可否对红木家具行使质权?为什么?第二部分商法(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五小题,每题3分,共15分]
1.代理商
2.股东派生诉讼
3.证券承销
4.破产共益债务
5.近因原则
二、简述题(本题共四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商事登记立法原则
2.简述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种类
3.简述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
4.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
三、论述题(本题10分)论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分析评论题(本题15分)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请对以上规定加以评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到底可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理由可能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甲、乙、丙三家公司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A公司25%、30%和45%的股权现在,甲公司和丙公司拟将其持有的15%和25%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丁公司假如你是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请你就该股权转让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为丁公司提供法律意见的要点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民商法考研真题及2009详解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科目名称民商法第一部分民法(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五小题,每题3分,共15分)
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满足
(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该事实是否发生,是当事人无法精确预料的
(3)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2.表见代理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3.公信原则答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所谓公信力,就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
4.情事变更原则答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不同于商业风险
5.侵权行为答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答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2)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体现
①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段)
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前段)
2.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二者的区别
①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②物权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③标的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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