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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合同编号GL-ZH-EMC-20210407-03乙方(开发运营方)佛山市敦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能源使用方)广东中科恒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年月日2021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5.5乙方免费为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光优电站基本知识培训
5.6施工期间若乙方对甲方屋面、设备等造成损坏,应及时修复第6章特殊约定
6.1如甲方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向第三人披露本项目有关事宜(非保密内容),保证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确保权利义务继受方以及基础建筑物的使用方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否则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电站剩余使用年限设备净值及预期收益
①第三人提出对甲方或甲方位于项目所在地的公司进行兼并或收购方案;
②甲方拟向第三人出让或出租项目所在建筑或屋面;
③甲方对本项目的不动产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权利限制;
④第三人自行或通过仲裁委员会、法院对项目所在土地或建筑进行拍卖、变卖;
⑤因甲方自身,甲方不愿或无法继续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吊销营业执照等
6.2如甲方决定重建或搬迁建筑物,甲方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告知乙方甲方知悉可能将产生以下后果
①乙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
②乙方有权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承租重建或搬迁后的建筑物,并在之上安装本项目电站,同时根据乙方实际停产期间相应延长租赁期限;
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相关损失,且不需要对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做出赔偿
6.3如甲方发生停产、破产等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维护本项目的情况,甲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持本项目的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允许乙方人员的进出、控制无关人员进出、允许乙方因正常运行或维修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无偿使用等
6.4甲方基础建筑物或所在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或被要求拆迁,甲方应在接到相关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以确保乙方参与赔偿谈判,与本项目有关的补偿由乙方享有,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有关本项目的相关补偿
6.5如甲方在农历春节放假期间报停变压器的,甲方应当与电网公司做好沟通,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行,如因此需要增加逆变器功率设备的,设备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1%如甲方未做好沟通导致本项目停运超过30日的,则超出约定期限部分由甲方赔偿乙方预期电费收益【预期电费收益二上月发电量/30*上网电价*(停运天数-30天)]o第7章不可抗力
7.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①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7.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7.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7.4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竺个自然日内,受影响方仍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8章违约责任
8.1在项目建设期间,因一方原因,给另一方人员、设备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8.2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未能按照约定续展、乙方不能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项目不能正常发电,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对乙方而言,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其项目的剩余使用年限设备净值及拆装费用或预期收益本合同中“剩余使用年限设备净值”系指(5元/瓦*实际并网容量)*(25-已使用年限)/25“预期收益”系指上一自然年度乙方电费和补贴收益O*剩余使用年限如并网发电不满一年,则按照(已发电量每月平均电费和补贴收益的50%*12*剩余使用年限)计算预期收益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预期电费收入损失
8.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款(电赛),如有逾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拒绝接受本项目运转所供电能的,以事件发生前L个月(不足上个月的,按实际发电天数计)的乙方平均日节能效益、平均上网电量收益及政府补贴等数据,作为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标准,即【乙方平均日节能效益+平均日上网电量收益+平均日政府补贴的50%】*【拒绝接受本项目运转的天数】
8.5甲方阻碍乙方安装、修缮、使用项目资产或将建筑物屋顶挪作他用,或安装了影响乙方本项目电站运行的附着物等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建筑物屋顶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8.6在项目运营期内,若甲方因面临政府部门主导的搬迁、拆迁等情况而导致停产、停业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第一时间或收到相关文件(以先到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邮寄送达乙方,乙方有权参与光伏电站的拆迁赔偿,若因甲方未通知乙方导致最终乙方未获得拆迁赔偿,甲方应承担赔偿乙方剩余使用年限设备净值及拆装费用第9章合同解除
9.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9.2本合同可依照
6.2条和第7章的规定解除
9.3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①一方因破产、解散、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②实施本项目所必须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无法批复;
③本项目相关的国家(含省、市、区)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进行了重大调整,导致本项目实施丧失经济性或者目的无法实现;
④因甲方原因,如提供图纸不真实、所有权证明资料不齐全、隐瞒真实情况等;
⑤因甲方原因本项目消纳比不符合国家电网或者国家政策等的规定,致使项目无法开展;
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4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9.5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第10章争议的解决
10.1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除非另有规定,诉讼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10.4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及相应义务第11章保密条款
11.1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本合同内容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保密信息后的5年内持续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11.2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双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实施方案、独占性资料、财务资料、设备清单、客户名录、商业计划及其它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第12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2.1甲方委派俞红兵为本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送达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二环路南507号恒顺科技产业园;乙方委派金文革为本项目朕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wenge.jin@ginlong.com,送达地址宁波市象山县当东街道天安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象山商会大厦(甲乙双方保证前述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若因甲乙双方确认的上述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名变更、地址被拆迁、确认的地址中无人签收/拒绝签收邮件、信件等情形)导致甲乙双方邮件、信件未签收则邮件、信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2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指定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2.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4双方各自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取得各自的权力单位的审批和授权,不存在越权行为未来如因此而产生纠纷,并不免除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且项目取得发改委备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3章合同的附件
1.1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1.2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签署各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作开发位于甲方厂区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1.3本项目合作基础甲方承诺对提供屋顶所在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屋顶至项目运营期限结束止;甲方优先使用本项目产生的全部电力乙方享有该电站的所有权并以该光伏电站产生的上网收益、政府补贴、甲方支付的节能效益作为投资建设的回报;甲方通过购买乙方光伏发电项目所产电能取得电价优惠作为租金回报第2章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概况
2.
1.1项目名称广东中科恒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50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物所在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民委员会二环路505号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作为本合同附件
13.1条如下: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广东中科恒昌材料科技有限公亘;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佛顺不动产权第0001795号;
(5)其他证明文件(若无前述证明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应同时具备)
1.
1.3项目设计容量【750】KW(电站容量以建成运营的实际容量为准)以[380V]电压等级并网(选择220KV/110KV/35KV/20KV/10KV/380V其中一种电压等级并网),所发电力作为甲方的优先用电
1.
1.4并网模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1.
1.5项目运营期限自电站并网发电日开始计算25年
2.2项目建设投入与回报及政府补贴
3.
2.1补贴资金分配办法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收益归双方所有,甲方配合乙方申请,双方五五分成
4.
2.2甲方的投入与回报
5.
2.
2.1甲方的投入包括
①甲方提供约定的建筑物给乙方作为本项目建设所用的房屋屋顶和配套设施所占地面(统称为“租赁物”),以电价优惠部分作为租赁物的租金回报,本项目的租赁物(租期2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②提供以下现有的、不影响甲方经营和生产的、本项目建设所必要的帮助建筑结构图、配电间的电气系统图、电费清单等涉及报审备案、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1份),甲方保证资料内容真实,且与现场实际相符;电气设备的安装空间(室内和室外);电缆的敷设路径(电缆沟、管道、电缆井等);施工场地;临时的道路和物料存放场所等
2.
2.
2.2甲方的回报包括
①享有使用本项目所生产电力的权利;
②享有电价优惠按照【国家电网实时电价[*
[78]%购买本项目所生产电力的权利,以款表述内容为准
③政府补贴的50%o
2.
2.3乙方的投入与回报
3.
2.
3.1乙方的投入承建本项目,包括电站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运营、管理、维护等
4.
2.
3.2乙方的回报包括
①电站全部资产的所有权;
②甲方支付的节能效益,以
3.
2.2款表述内容为准;
③国家电网支付的余电上网收益;
④政府补贴的50%0第3章项目效益分享方式
3.2节能效益
3.
2.1节能量
3.节能量的来源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项目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的计量数据为准
3.节能量的计算公式节能量(kWh)二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的电量(kWh)—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kWh)(即甲方实际上从乙方光伏电站上获取和使用的量)节能量须对应K的分时收费区间计取数值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电力公司结算
5.
2.2双方选择按以下第【1】种节能效益计算公式
(1)节能效益(元)二KXDX节能量(kWh)o其中K为电网公司对甲方在光伏发电及工厂日常工作时间段收取的标准实时电价,不包括直购电价格、优惠价格等;D为甲方使用乙方光伏电站所发电能,相对于同时间段,甲方电网工业用电实际电价的折扣,本项目中D=【78]%
(2)节能效益(元)二KX节能量(kWh)o其中K二固定电价—元/kWh(前述固定电价对应电网公司电价标准为XX元,当电网电价上/下调超过10%(含本数)时,固定电价同比例上/下调当电网电价未超过10%(含本数)时固定电价不予调整)节能效益的支付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①每月二日前,甲乙双方共同对
3.
2.1款表述所涉及的计量表上显示的上月电量进行抄录,并由双方工作人员签署电费结算单
②在电费结算单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③甲方自上述电费结算单及相应增值税发票送达之日起乙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须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收款帐号、户名、开户行(必须与发票一致)如超过7个工作日甲方未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时止第4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等项目所需的外部手续
6.2甲方确认,对其向乙方提供屋顶所在的基础建筑物屋顶及配套设施(合称“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见
13.2条),无第三方权利负担如基础建筑物设定了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负担,甲方应当告知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取得权利人的同意,确保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租赁建筑物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或以任何形式变更所有权人,应提前随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本合同的权利不因租赁建筑物的出租或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受任何影响,并确保租赁建筑物的承租人认可本合同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6.3甲方指派人员,将其与项目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提前对乙方工作人员(含第三人)进行讲解和指导
6.4施工和运营期间,在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甲方保证乙方和其聘请的第三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地进出及从事本合同约定下的一切正常的活动
4.5甲方指派专人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等工作
4.6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协助乙方顺利地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以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4.7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如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时止
4.8如因甲方生产需要对建筑物屋顶进行修改、修缮、更换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可能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及造成设备损坏等,甲方应当在进行此项工作的二个月前通知乙方,双方协商组件拆、装事宜
4.9乙方施工前已有漏水的区域,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自行承担防水维修工作合同运营期间,若甲方发现厂房内有漏水现象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双方应配合确认漏水原因,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漏水的,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处理,并有权获得甲方合理配合,确保漏水处得到有效处理若非因乙方原因(如屋顶自身质量和彩钢瓦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原因,或屋顶排水沟、采光带、屋脊、天窗和风机设备口原因)导致屋顶漏水的,甲方应当自行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不影响乙方电站的正常运营
4.10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能够正常、持续使用租赁物若甲方提前收回租赁物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第5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保证其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2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2014年1月下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设置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5.3乙方确保其工作人员(包括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进入甲方厂房,更不得进入非乙方系统和生产设备所在的厂区
5.4项目建成后,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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