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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重大误解和欺诈的区别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并非因为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其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通常受到了较大的损失,误解方遭到较大损失也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管欺诈是否给受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受欺诈一方都有权基于对方的欺诈而宣告合同无效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点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如下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显示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失衡显示公平的主观要件分为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优势二是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三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或轻率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三、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裁决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等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可见,撤销权的消灭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撤销权因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经过而消灭第二,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俏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将承担的财产和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财产的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关于返还财产的问题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从返还财产的目的来看,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不是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第二,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生产的慈息第三,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第四,在当事人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
二、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第三,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的实现履行并非指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履行重结果,给付仅系履行之手段在许多情况下,如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交通运输合同、劳动合同等,其履行不单指最后的交付行为,而是一系列行为及其结果的综合合同履行这一特征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方面,它能使当事人自合同成立生效之时起,就关注自己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概况,确保合同义务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另一方面,它能使当事人尽早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使自己陷入被动和不利,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遵循地基本准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和实际履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二、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该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
四、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的适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可表现为增减标的数额、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等
(二)解除合同第三节合同履行规则
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丕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法律行为时方可使用债权•人给付请求权和受领权的例外
(1)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2)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3)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
二、履行标的履行标的是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
三、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其要件如: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四、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时,依其约定;
(2)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3)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4)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5)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五、履行期限
(1)履行期限,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2)履行期限,还可以由债务的性质确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期限有为债务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随意要求履行;履行期限有为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他于期限前受领给付;履行期限有位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双方都不得强行要求对方提前给付或受领
六、履行方式合同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七、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依其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他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于对方的对待给付发生上互相牵连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鼠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四、不安抗辩权(对先给付义务人对后给付义务人的抗辩)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不同于先履行抗辩权一是前者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后者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本旨的场合,并不要求他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二是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后者归后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保全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第三,合同的保全是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特点是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二、代位权行使的要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6条之规定,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应为被告,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
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费用负担我国《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6条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五、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在清偿完债务人所欠债务以后,剩余部分应归属于债务人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参与诉讼或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次债务人可以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具备提出抗辩,但代位请求一旦成立,次债务人便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向债权人作出履行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上说,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主要包括第一,放弃到期债权第二,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第一,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利益的行为第二,债务人从事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第三,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第四,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第五,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这里,由法院推定第三人有恶意,第三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恶意
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
2、关于第三人的恶意第三人实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相对人,在我国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二是由该相对人处取得权利与利益的人我国合同法要求债权人在针对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要举证证明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在撤销之诉中,撤销权人应当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之规定,只以债务人为被告,可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含义如下第一,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范围第二,各债权人都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第三,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果没有其他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甚至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该债权人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全部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对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概述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哥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法上可以有以下类型其一,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其二,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其三,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变更合同其四,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其五,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传统民法及其理论认为,合同的变更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所谓债的要素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与此相反,债的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8、结算方式的改变;
9、所附条件的增减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2、违约金的变更;
13、利息的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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