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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公司清算第一节公司清算概述一.公司清算的定义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二.公司清算的原因自愿解散自愿解散的事由包括:⑴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L⑵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强制解散事由包括: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⑵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⑶经法院命令解散
(4)经法院判决解散三.公司清算的分类
(一)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公司清算时适用的不同程序)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L.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2,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3
(二)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正常清算以提起清算程序的依据不同)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法定清算依其进行清算的程序不同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四)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而进行的清算.第二节普通清算一,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二.普通清算机关成员的选任和解任
(一)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式.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一般首先规定董事为当然的普通清算组成员.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12成员.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34
(二)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L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
(1)清算组成员资格消灭
(2)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2,清算级成员的解任方式:
(1)决议解任;适用于法定产生.章程指定.选任产生的清算组成员
(2)法院解任;适用于所有清算组成员三,普通清算组的职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L.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2由清算组继续完成的业务应具有以下特征⑴该项业务是在公司解散前缔结的,公司解散后尚未了结
(2)继续完成该项业务有利于公司清算
3.收取债权
4.清偿公司债务;
(1)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⑵清偿债务
5.申请破产
6.分派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普通清算的程序
(一)普通清算的程序的特点.普通清算程序主要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和债权1人不直接干预普通清算是法定清算,其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清算组不能任意改变.2
(二)普通清算的程序如下.成立清算组
12.债权人申报债权;⑴清算组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4清算组清偿的顺序⑴支付清算费用⑵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⑶缴纳所欠税款⑷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6第三节特别清算一,特别清算的定义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二.特别清算的特征.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1由法院决定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清算组的清算234权限受到限制.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5三.特别清算的条件
(一)实质条件.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其他不能清算的123原因
(二)形式条件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开始的.四.特别清算的程序:特别清算方案的制订.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注销登记L23第十一章公司破产第一节公司破产概述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清偿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L这里有三个要素:债务的存在,这是债务人陷入破产的前提该债务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能以金钱a.b.计算的利益该债务必须已届支付期限c.,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2.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3.司法介入性4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破产法是调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重整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新破产法则统一了企业法人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从其第二条的规定可知,适用范围为所有的企业法人,既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破产法》第条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134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对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按新《破产法》第条规定,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135新《破产法》第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
3.4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破产与和解,重整相结合原则.保护职工利L234益原则第二节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的定义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二.破产界限的规定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力清偿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12到期债务.全面欠缺清偿能力3
(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重整界限的规定重整的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L的.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2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办法: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选任与法院选任相结合.我国采取的是法院选任.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一)清算级可担任管理人
(二)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以下几种人不得作为破产管理人.国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1234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二)管理人的勤勉与忠实义务
(三)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第四节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定义及特征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破产债权的特征.破产债权是相对权.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123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4二.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务的保123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4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票据追索权.人民法院认可以其他567债权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L2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34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6.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789资,不属于破产债权;.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10破产债权;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
11.12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接受申报债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即管理人.新《破产法》第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L48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新《破产法》第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245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日,最长不30得超过个月」3,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新《破产法》第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356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还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
50.52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劳动债权的特别规定,新《破产法》第条第二款:“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448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还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200230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3人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债权申报结束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四.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12.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3456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
78910.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1.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⑷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五节破产财产一.破产财产的定义及特征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耍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的特征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破产财产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L2为其所有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构成是由法律确定的3破产财产主要包括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和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⑶因行使破产撤销权和认定破产无效行为而取回的债务人的财产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该出资人缴纳所欠缴出资的财产⑸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应归还于公司的财产..破产财产是可供扣押的财产4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破产撤销权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是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⑵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⑶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⑷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⑸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6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破产无效行为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司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破产法的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⑴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三)取回权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
(四)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的权利.
(五)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第六节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将产生以下效力.法院应负的义务.破产企业的义务.破产企业相关123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清偿行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的义务.对未45履行的合同的处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2事人催告之日起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破产程序有优先效力二.重整与和解306
(一)重整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嫌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司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重整申请人⑴债权人提出申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债权人.普通债权人⑵债L务人提出申请⑶债务人的股东提出申请,需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以上的出资人.重整期间各利益1/102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重整计划的制订.批准
3.重整计划的执行4
(二)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申请的提出L和解中能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的有效时间:⑴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通过及认定2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
3.和解协议的效力3三.破产宣告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程序即行开始,并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法院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四.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所负担的各种债务的总称共益债务包括⑴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⑵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⑶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⑷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⑸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其目的是实现破产财产的同质化,即把破产财产变为货币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水破产费用和债务后的清偿顺序.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草稿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1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2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3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L23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45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117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五.破产终结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破产终结的法律效力.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破产债权人未得到123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六.追加分配:破产程4序终结后出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应当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财产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财产处理行为无效涉及的财产或资产.人民L2法院受理在前申请前个有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清偿数额,
6.3债务人隐匿的财产或者虚构的.不真实的债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的4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代其他财产.5第七节破产法律责任破产责任是指有关方面违反企业破产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破产法》第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1125-13L136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年内不3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2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3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有本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4313233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5并处罚款」、“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6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2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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