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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承诺因其他原因(如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缓)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1条,所谓承诺,是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不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确定效力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
2、承诺必须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具菰表现在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到达时间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或称反要约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31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条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式作出承诺订立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
二、承诺的生效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中有重要的意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义
(1)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往往和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订立的地点是联系在一起的,和法院管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辖的确定及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又紧密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联系在一起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点(-)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一般来说确认书适用于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
二、关于交叉要约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三、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订约我国《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问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1、承诺迟延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的较晚,直到1861年才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第二,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
(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
(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3)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
(4)协作和照顾的义务;
(5)忠实义务;
(6)保密义务;
(7)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只要当事人违背了以上先契约义务,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
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构系要件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泄露和不正当使用了商业秘密;
(3)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
2、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也要承担责任这就是合同后契约任务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三,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该条款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标的;(该条款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质量和数量;
(四)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五)履行的期限
(六)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A)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合同的主要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3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四、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对此,应从以下方面把握其一,合同的解释主体在广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包括法官、仲裁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在鉴证、公证时,还包括鉴证人员、公证人员等消费者协会及学者研究时作的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二,合同解释的客体意思含糊不清,摩棱两可或相互矛盾的语言文字的含义、当事人内心真意、漏订的合同条款其三,合同解释的效力受理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作的解释,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其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其二,体系解释原则即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争执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其三,历史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加以解释其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其五,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其六,合法原则其七,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漏洞的补充所谓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些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的现象产生合同漏洞的原因其一,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没有表示;其二,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然经过表示,然未获协议,同意保留到合同成立后再行商议;其三,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有漏洞即应填补,补充的规则按《合同法》规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仍不能确定条款内容时,依照法律的规定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应遵守上述规则外,还要优先适用下述原则其一,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表现为在对于特殊术语或文句、外国术语、同词异意、法律条文的解释,要采用理性人的标准其二,统一解释原则,即以理性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其三,限制解释原则,就是格式条款应从狭解释的原则其四,调和解释原则即合同的某些条款之间相互矛盾时,应将它视为皆有效,且在其共通范围内,尽可能使之调和•其五,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
五、免责条款的解释因免责条款为合同条款的一种,故合同解释原则基本上适用于免责条款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被广泛采用,加上其使用人基于“优越交涉地位”而常常滥用免责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亦被用于解释格式免责条款•此外应予特别提出的是下列解释原则其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地解释原则其二,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其三,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须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其四,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解释要具体化为1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应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3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应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4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5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自责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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