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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对《婚姻法》的重大修改基本原则删去原《婚姻法》计划生育原则,增加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1..总则编增加优良家风条款
2.总则编增加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3.《民法典》新增条亲属的范围、家庭成员的范围第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41045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1045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无效婚姻《民法典》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5.(—)重婚;1051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删去了患有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增加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可撤销婚姻6《民法典》第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1053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7105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旧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新增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8新增《民法典》第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
9.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1060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夫妻债务的重大修改《民法典》第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10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1064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民法典》第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1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066-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第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12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1073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增加离婚冷静期13第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1077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14离婚经济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彘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15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兜底规定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16偿1091(—)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1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新增).删去被收养人不满周岁的要求第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714(-)丧失父母的孤儿;1093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修改)181098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增加)
(五)年满周岁
30.修改第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191100.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删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20这一前提条件).新增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11005.从周岁降低到周岁:
22.第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23108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1114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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