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第七章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证员的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2、提出辞职的权利
3、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除或处罚的权利
二、公证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3、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的义务
4、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不仅公证员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参与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八章公证的效力
一、公证书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公证书一经出具即产生效力但是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需要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1、公证书出具需经过审批手续的,审批人批准之日即为出证日期,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生效;
2、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现场类公证事项,公证词的宣读之日即公证书出具之日,该公证书从宣读之日生效二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1、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1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能够自证其源;2公证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私书证;3公证书是法定推定证据,是可以被反驳的
2、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讼方面,甚至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效能
3、公证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三、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1、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⑷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如果债权文书没有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应受理
4、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以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5、公证机构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不育睬自采取民事执行措施民事执行措施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完成
6、对于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形式上出现的瑕疵,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证机构予以纠正纠正后,人民法院仍应执行但是对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等错误,人民法院只能做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该裁定书作出后,作为执行根据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即失去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公证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应当公证时,则公证就是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2、关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法定公证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否则,该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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