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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二申请公症褊人与公证当事人是不同的,要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2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申请公证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公证事项应当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受受理标志着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开始经公证机构受理后,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形成公证法律关系,申请人开始成为当事人受理的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⑵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4更请公证的事项S于本公证股勾管辖
三、座查科
1、审查的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4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的程序根据《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享有核实权公证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形包括1具体办证规则要求核实的,公证机构按照该办证规则进行核实;2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假难辨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义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行使,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国出曲
1、出证,固旨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是公证活动的结果之一,是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
2、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出证的条件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即该事实或文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将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或影响⑵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真实无误,是指事实或文书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与客观实际相一致,不得扩大、缩小或任意更改⑶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影响,因此,该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4、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这类公证又称为认证公证对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要求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即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当事人本人签署或加盖的,而且签署或加盖是本人的姓名名称或印鉴;对于文书的文本公证,则要求文本内容与原本完全一致,它包括证明原正本与副本相符,文书的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书的译本与原文相符等
5、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⑴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⑵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⑶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O
6、出证的程序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并经过审查后,对于不符合出证条件或者有违法的申请公证事项,有权行使拒证权,即不予办理公证对于符合出证条件的,承办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公证书拟好后,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应将草拟的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一般的公证事项由审批人独自批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麒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
7、公证书1公证书的形式要件公证书格式主要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两种2公证书的送达公证书的雌一般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獭为基本形式,公证书也可由代理人代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有困难的,如当事人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能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可由公证机构发送,公证书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派人直接送达
五、公证期限**
1、办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计算不是连续进行,中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因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而需要补充的时间以及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其他办证期限例如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乙_a_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此;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
六、终止公证支
1、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2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⑶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2、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当出现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死亡的,公证机构可免除通知义务
七、拒绝公证★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公证机构拒绝公证适用的情形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⑷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当出现拒绝公证法定情形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八、收取公证费用的原则★★
1、法定收费原则
2、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
3、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行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
4、减免收费原则
5、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在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谁有过错,谁负担公证费用
九、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
1、按件收费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3、按实际支出费用和有关差旅费标准收费
十、公证费的减免交和退还★★
1、减免收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减免公证费,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减收或者免收的决定
2、退还收费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I艮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2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责任大小,将所收取的公证费酌情哒TB分⑶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申请撤回事项,如未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外,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I艮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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