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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述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依法律规定而转让、依法律行为而转让1
(三)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合同、产生债权的合同2
(四)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123
(五)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1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第二,从权利随之转移;第三,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2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六)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二)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产生债务的合同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界定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类型()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1、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2()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1()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23、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第一,承担人成为债务人4第二,抗辩权随之转移第三,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4
(四)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1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效力2第九章合同的解除第一节合同解除的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四)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二、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一)解除与终止在我国,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如何?就现行法的规定来看•终止的含义不是单一的,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处于解除的上位概念,有时与解除同义,是平等位次的概念•
(二)解除与撤销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三)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其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仅限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其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的特定的需要;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其三,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的消灭,毋须当事人再有什么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备解除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在辰国法律上,合同解除不仅包括单方解除,还包括协议解除,并且单方解除的条件也不以一方违约为限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问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四、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一)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五、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拒绝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对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条第项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六、不完全履行942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条第项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944
七、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条第项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944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解除权和行使也有一定期限其期限是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法院裁决的程序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我国通说认为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情况分析
(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首先,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其次,违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守约方也大多有利无害第三,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愿意返回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要求得到满足第四,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第五,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宏观经济效益利多弊少(-)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其一,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其三,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91(-)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后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的主体变化,但无论何者,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是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他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第一,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第二,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第三,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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