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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合同编号:B2006——0122F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收购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种植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豆类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交(提)货时间及数量等单数包价格/保护豆类品种合级位量装价计第二条质量要求豆子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且无破损豆、霉烂豆、虫豆、异色豆,杂质不得超过—%,水分含量应在%以内,超出部分按比例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不成熟豆在%以内;第三条甲方□是□否提供豆种及一次性封闭除草农药,价格为—元/亩,合计元,价款□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第四条甲方负责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豆类种植,并确保豆子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五条交(提)货及验收方式;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O第六条双方凭收购凭证现金结算,期限为O双方约定保护价的,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第七条违约责任、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标准向对1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交付的豆子不符合约定要求或掺入其他品种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2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验收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故意不交付豆子或擅自将豆子出售给他人的,应按照每亩3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提供的豆种、技术指导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或未按照约定4收购符合要求的豆子的,应按照每亩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5失、6o第八条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0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月一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收购方(签章)种植方(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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