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1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作为满足农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组成部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践正在各地展开调研发现,囿于“服务者角色”对“规制职能”的替代、“技术性治理”对“地方知识”的拒斥、“控制权下沉”对“政策转化”的限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行政支配造成“自治”及其背后的农民主体处于“被围困”状态为此,应创设村庄自治机制和支持结构、实现行政服务和规制职能统合,塑造知识民主观念和沟通机制、完成行政技术与地方知识适配,厘清乡村关系和做好政策转换、保证行政治权与自主治理有效等,以达成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效、有力和可持续问题的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在现代化发展的不同阶段,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会面临差异化的社会境况和价值选择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居民生活基本处于温饱不足的状况,尽快解决民众温饱问题成为这一时期国家的中心工作在此背景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其衍生出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开始兴起从现实效果来看,我国仅仅用了不到年的时间便完成了从匮乏型社会经30由消费型社会再到共享型社会的历史性跨越,用了不到年的时间便夺取40了脱贫攻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胜利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经济建设先行”的发“被围困的自治”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政支配困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一个长时段和下慢功夫的过程,不仅指涉对“物,,本身的外在整治,还包括对由“物”反映出来的农民不良行为习惯的矫正,“内外有别”的治理逻辑塑造了行政与自治之间的互动方式,即“行政激活自治”然而,调研发现,自上而下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虽然带有改善农民生活的行政意图和良好初衷,但实践中存在忽视农村既有社会结构与生活秩序的情况,并产生“行政消解自治”的非预期后果本部分将以“被围困的自治”为指向,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实践困境进行总体检视服务泛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服务者角色”对“规制职能”的替代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国家政权逐步将其施政伦理从“汲取取向”转为“服务取向”,推动基层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如火如荼在服务本位的价值指向下,基层政府相继拉开了脱贫攻坚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时代序幕相较而言,前者主要是从“生计”层面保障农民尤其是贫困户“吃穿不愁”,治理方法重在“精准到人”,治理路径侧重于个体帮扶模式;后者则是从“生活”层面助力农民满足高阶需求,治理方法重在“整村推进”,治理路径偏向公共服务模式相比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农村社会的公共服务具有整体性、关系性和实践性等基本特征这就意味着在进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类的公共服务供给时,基层政府首先需要辨明“服务”与“公共服务”的内涵差异,以便将抽象模糊的服务意识具象化为“什么服务”这一政策界定问题;其次要看到自身附带的多重角色,寓“规制”职能于“服务”职能之中、于公私利益治理过程之中,以便回应“如何服务”的政策执行问题延伸来看,如果没有对超出公共服务范围的、分散性的私人利益进行识别、裁判和规制,不仅容易导致公共资源的私人俘获,还会损害乡村社会的公共规则回归农村治理场域会发现,受压力型体制和晋升激励的双重作用,基层政府面对时间紧、任务重、考核严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难以做到“慢工出细活”“耐心想办法”,不可能注重过程管理的优化,更加追求工作完成成果各种以检查、督查、监察为表征的“监督下乡”已经成为常规活动,基层政府的“不出事”行为逻辑得到进一步塑造,造成了行政规制权的自我削弱当人居环境整治现场出现那些“踩线不越线”的不合作者时,基层政府通常会对其利益需求予以最大化吸纳和满足,以求“将问题化解在基层”这种“以过度服务吸纳不合作者”的行动逻辑,虽然有助于基层政府完成考核任务(即达标),但无疑助长了“无功德个人”的崛起,冲击了村社内部形成的公平伦理与道德秩序,解构了人居环境治理本可以依托的自治力量和村庄基础,最终使得“干部干,村民看”的集体行动困境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继续上演知识悬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技术性治理”对“地方知识”的拒斥改革开放以来,出于放活农村、解放生产力的考虑,国家逐渐有序退出农村社会,从“前台”转到了“幕后”,即国家不再以总体支配的方式深入农民生活的每个领域,而是给予村级组织一定的自主权限和行动空间起初,由于缺乏必要的过渡型管理手段,国家力量的突然抽离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社会的权力真空和秩序混乱,但这一局面并没有持续多久,很快就被强调过程管控、去政治化的技术治理模式所扭转这一模式被认为能够强化基层政府对乡村社会的管理能力,大幅提高治理效能,有效规避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变形,并被应用于诸多领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也不例外然而,由于过于忽视了基层治理中那些具体的、特殊的甚至是琐碎的要素,以及在使问题清晰化的过程中缺乏对地方知识的尊重,技术治理也暴露出自身的治理限度聚焦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当前基层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尤为依赖专家系统和技术官僚如规划管理局的行动规划和知识解析,而把农民的质性知识和思维框架视为落后的、非科学的,并在实践中将他们排除出政策讨论和方案评估现场,很少认真聆听农民代表的真实想法和集体考量,“对话”更是无从谈起这种依托技治主义的知technocracy识观是“离土性”或“脱域化”的,以此为基础的人居环境治理技术化取向也面临嵌入性难题,它只能帮助基层政府获取各种规范化的要素指标,而无法洞见农民整体性的生产生活逻辑,甚至可能遮蔽有关人居环境整治的实践智慧和本土知识斯科特认为,每一个行动都包含地方知识与实践作为一方,与国James C.Scott家管理制度作为另一方之间的关系模式这意味着技术治理和地方知识都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效的实现手段,二者应该相互补充、相互增益、不可偏废换句话说,只有走向知识民主的合作治理道路,才能避免“知识悬浮”及其衍生出的“主体替代”问题,农民的主体地位、知识储备和可行能力才能在人居环境治理实践中得以确立和发挥体系硬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控制权下沉”对“政策转换”的限制当前,农村社会具有总体性和连带性特征,生发于村庄的人居环境事务牵扯了各种错综交织的关系因此,不能因循过去“就环境谈整治”的单向思维,而应该在把握人事融合特征的基础上,通过理顺“人”的关系来建构“物”的秩序作为农民的代表,村级组织处在村庄社会关系网络和权力结构的枢纽位置,负有“调解人际矛盾”的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职责,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过程中,它们也享有民众赋予的公共权威和社会认可这种权利义务相均衡的干群关系在税费时代比较融洽,乡镇干部需要仰赖村级组织的在地化支持,而后者之所以能做好这些工作,并不只是运用个体情感、面子、权威等本土资源的结果,更在于以回应农民的基本公共品供给需求作为交换条件因此,乡镇一级非但没有打破“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反而会给予村级组织一定的自主权和行动空间,听取甚至接受他们提出的合理建议正是凭借一定的转化空间和谈判能力,村级组织能够避免具有良好意图的公共政策硬着陆直到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受到乡镇工作中心内容调整以及村干部工资支付体系改变的影响,原本相对均势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出现失衡态势,乡镇干部与村级组织的关系也慢慢从应然的“指导”关系转变为实然的“主导”关系特别是近些年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巩固提速,村级组织的正式化行政化和规范化被推向了新的水平,乡村治理结构的二重性逐步被“一体化”或体制化所替代毫无疑问,乡镇的行政控制权下沉和强化对村级组织影响巨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阻碍了村治框架下的自主治理机制运转,导致后者难以有效修复人际关系和整合多元偏好,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难以形成一致支持意愿和集体行动条件;其二,规制了后者在公共事务上的自主权限和转化空间,致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对村民而言既得不到“实惠”也不“领情”迈向“激活自治”农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政赋能路径某种意义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既是国家引领农民私人生活变革的一次尝试,也是国家对农民生活宜居需求的政策回应这虽然由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部门发起,但无疑需要农民在村治框架下有组织地参与然而,调研发现,囿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政主导支配,村民“自治”处于被围困的状态,“干部干、农民看”“干部干得越多,农民越不满意”等现象日趋严重进入国家与社会共同成长的新时代,行政与自治的关系应该从过去的“替代和控制”调整为现在的“激活和赋能”,才能让农民自主行动和参与进来,共同促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同体的有效建构创设村庄自治机制和支持结构,完成行政服务与规制职能统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基层政府践行人民本位理念、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作为一级政权,乡镇政府在履行公共产品供给的服务者角色外,应当回归过去长期被忽略甚至自我边缘化的规制职能,真正实现寓规制于服务之中的职能配置进一步来讲,基层政府的“规制”职能是助力“服务”职能更好实现的一种必要辅助手段,旨在保证社会主体按照既有的公共规则行事,因此,不能简单将其与管制或管理概念等同某种程度上说,如果缺少这种强制执行的治理工具,公共服务将容易被民众以各种方式“俘获”这种情况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行动中就有所体现,即在压力传递的科层逻辑支配下,基层政府往往会对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中的某些不合作者及其私人诉求有所妥协、承认和满足,将服务责任和边界延伸至他们的利益领域,以尽快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显而易见,这种以“泛化服务”换取“工作配合”的方式,折射出基层政府公私利益治理能力的欠缺以及行政规制权力/职能的弱化,其结果是“刚按下了葫芦又很快浮起了瓢”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基层政府可以借助“自治”力量,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社会规制在场从规制权类型来看,大致可以分成社会规制权和行政规制权在人居环境治理领域,部分村民的不合作行为更多是“踩线不越线”式的,因此,行政规制权的行使其实并不多见相比通过机制创新来激活自治,进而从村庄内部形成集体认可的社会规范,社会规制对基层政府无疑是一条低成本、可持续的路径选择以笔者及其团队调研的湖北柳归县镇为S例,当地政府将自治重心下移至以若干自然村组成的村落层级,倡导每个村落选举出规模在人左右的村落理事会这种组织设置是在村庄内部凝8聚起来的一种公共性的治理力量,给农民私人利益的无度扩张施加了结构性约束力量,因此,学者称之为乡村社会的“中间结构”在具体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首先,由村落理事会成员通过实地走访和开小组会等方式,将上级政府的政策要求以农民听得懂的在地化方式宣传和扩散开来,让农民对相关政策有一个基本熟悉和讨论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收集政策扩散过程中农民表达的意见或困惑,并将之分类、汇总、整理和上报其次,以集中开会(如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答疑解惑和问题解决,形成村庄内部的多数支持结构,通过为多数群众所认可的、操作性强的人居环境整治方案,将人居环境治理从“外部的单方任务”转变为“内部的集体事务”在仍受熟人社会影响和约束的当下农村,一旦形成多数同意结构和集体内部决议,农民会碍于面子、名声、威望等社区性要素而约束自身的逐利冲动和计较意识,按照先前的集体约定来重塑自身的整治责任和行为习惯,继而增进其与基层政府的目标耦合性和利益一致性从结果来看,通过设置和赋能村落理事会这一治理型组织,基层政府不仅实现了对农民整体的内部组织动员,保证了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有效性与规范性,让农民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规制权的型塑下得以均衡,更重要的是,避免作为一种策略的“服务泛化”对农民公共精神和村庄集体规范的消解塑造知识民主观念和沟通机制,实现行政技术与地方知识适配无论是从社会结构还是从物理空间来看,农村人居环境事务都具有很强的情境性和地方性特征,因此,需要本着因地制宜的治理原则,尊重地方性知识和日常经验的情境适用性那些外在于村庄、受命于基层政府的政策规划专家,在进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编写时,“既可能未意识到,也可能基于某种认知偏见而低估了(技术治理这一)议题的消极影响或潜在风险,相反,(农民这一)外行可能凭借地方经验知识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结合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过度将实施过程的治理技术指标和目标责任的量化考核指标结合,技术性治理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造成了村庄主体性的缺失与知识生产的去民主化基于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呼吁基层政府要带着“生活者的视角”,开辟农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议题讨论的对话空间,以此实现专家系统与地方知识的有效融合第一,在理念上构建“知识民主”的认知框架,将地方性知识拾回并应用到人居环境治理中由于缺乏对当地个人经验和生活常识的尊重和引介,技术性治理行动只在表面的村容村貌清洁(“物之序”)上取得了效果,并没有触及农民的内部生活惯习和底层行为逻辑(“人之序”),所以只能保证人居环境治理“一时有效”而非“长期有效”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在开展人居环境治理时,基层政府要摒弃“将普通社会民众视为外行,认为其无知”的缺失模型()承认农民生活经验对于治理事务的情境适配性和解释合理deficitmodel,性,将专家系统和普通民众都视为人居环境治理知识的合作生产者这种基于信息交流和集体学习所获得的“共识以及由此形成的“知识治理”,可以给政府带来“低成本、高适配”的治理效能,让农民也更具有过程的可参与性和结果的可接受性第二,在实践中要搭建政社沟通的常态化机制,保证人居环境整治方案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基层政府的政策决策范式是一种基于知识遮蔽的、以专家论证为主导的、带有威权特征的闭门决策机制,民众被视为客体而缺席于政策讨论和决策规划过程的现场这种单向度的政策递送和决策模式由于未能解决好信任和信息隔阂问题,经常会遭遇“最后一公里”困境,而难以激起农民自觉参与的兴趣和动力因此,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与民众沟通对话的空间无疑成为一种迫切需要如,基层政府可以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案组织研讨班和工作坊,邀请普通民众、村庄精英、村干部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在表达和倾听的双向互动过程中了解各自的行为逻辑和关切要点,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认知偏差乃至刻板成见,营造以真诚性和适应性为特征的公众沟通情境通过多次会议筹备,弥合知识鸿沟和价值分歧,寻找彼此在整治程序、规则、标准等内容上的最大交集这样不仅可以增进政策决策过程的公开度和决策质量的优化度,避免“知识悬浮”现象,也可以提高农民集体的参与度以及对治理方案的接受度,达到国家服务与民众需求的精准适配厘清乡村关系并做好政策转换,保证行政治权与简约治理有效行政与自治的关系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对核心范畴在规范意义上,乡镇作为行政权力的底部末梢,与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治理实践中,村庄是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存在的,是乡镇权力在村庄社会的“代理人”展观致使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绿色正义失衡、生态风险增加等问题凸显,民众被难以预料的环境风险所困扰由是观之,促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条腿走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解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旨在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无论是从政策支持力度还是从领导注意力分配来看,农村的环境问题或多或少地被政治性或社会性忽略正因为缺乏足够重视,农村生活垃圾乱丢、生活污水乱排、村容村貌差等现象随处可见,农村人居环境恶化的状况并未得到缓解这显然与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国家对乡村生态宜居的战略定位不相吻合,甚至还有可能妨碍农村作为社会稳定器功能的发挥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年联合发布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并于年底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1—年)》2025o从范畴来看,人居环境问题生成于农民的日常生活领域,属于国家基层治理的重点工作,因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本质上是国家发起的、面向农民的生活治理实践,背后折射出的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学界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于各地农近年来,国家资源下乡和服务下乡不但为乡村注入了发展动力,也输入了匹配现代化进程的公共规则和制度要求其结果是村级组织趋于正规化、科层化和规范化,原本保有一定谈判和协调空间的“乡政村治”体系逐渐被乡村行政共同体所取代进一步而言,当乡村关系从“体系化”转为“体制化”后,村级组织的政策转化空间和自主裁量权限就被极大压缩了而无论从横向的区域差异还是从纵向的科层层级看,政策转化空间都是打通“行政体制”与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将正式的政策文本转化为在地化的治理方案的关键倘若村级组织缺乏这一空间,就会导致公共政策“硬着陆”“水土不服”,也会造成村治框架下的自主治理难以展开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正在进行的村级组织行政化改革需要完成从“控制取向”到“赋能取向”的顺利切换,推动其公共性角色转型与自治活力释放一方面,从实践论出发,厘清行政与自治在人居环境治理实践中的关系样态,从而破除话语迷失无论是治理内容还是权力结构,迈入强国家时代的村级组织已经很难单纯凭借内生资源或者说找回“自治”来完成所有治理目标了,人居环境治理的国家在场和村级组织的行政化色彩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现实语境既有研究表明,村级组织是在行政、服务和自治三重职能的共同交织和协配下,完成从形式权威到实质权威的角色转化的,它所承担的行政性和服务性事务及其背后的官方身份并不只是工作负担,也是基层组织重要的治理资源可见,基层政府需要破除将自治与行政职能完全剥离的村级组织“去行政化”认知,认识到村级组织借助行政规制与资源配套重塑“治权”,进而推动人居环境治理常态化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另一方面,适度赋予村级组织自主空间、转化权限和容错机会,重塑村社集体的建设主体地位和组织化能力,从而使人居环境整治方案“接地气”和“软着陆”,让农民能够且愿意在村治框架下参与进来在多部门的检查督查监管下,以往村级组织利用自由裁量权来“为己谋利的情况较为鲜见但问题是,由于乡镇行政控制权持续下沉和强化,村级组织出于避责的考虑,倾向于在人居环境整治现场“照章办事”,不会(也不敢)随意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无疑增加了自上而下的人居环境整治方案在落地环节的失准和走偏概率国家越是将公共服务作为根本职能,基层政府就越应该尽快赋予村级组织必要的政策转换空间,使其保持相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尊重并接纳农民的正当诉求和参考意见只有留足必要的容错空间和改正机会,村级组织才愿意“开动脑筋想办法”,把上面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对待,主体性地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并将这一自上而下的外生性要求,转变为与乡村治理目标、村干部行动能力与农民生活需求相契合的内生性规则,最终提高政策本身的社会适宜性和农民认可度结论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18三年行动方案》距今已有五年调研发现,这项民生工程的实践效果各地确实存在差别,但行政与自治的关系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一对核心范畴,其结合方式或者说互动关系会影响治理有效程度梳理既有文献发现,一方面,学界更多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来论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很少直接谈及行政与自治在具体治理实践中的关系;另一方面,研究成果的系统性不强,没有从全过程的角度论证行政为何能够以及如何激活自治笔者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政激活自治”模式,从治理事务属性和治理资源条件两方面分析“行政激活自治”的逻辑起点,结合实地调研来阐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政支配困境”,并据此提出可行的破题路径,以期实现国家社会共同成长和治理有效迈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不仅要在程序民主的意义上保证“自治”,也要在治理有效的基础上激活“自治”;不仅要反思一味鼓吹村级组织“去行政化”改革的主张,也不能期望完全自主的村民自治模式就可以解决一切治理难题,而应当看到行政组织与自治主体在新时代的相互需要和彼此借力,看到行政激活自治有助于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效和可持续代表行政权力的基层政府唯有以引导和激活方式来对接“自治”及其背后的农民主体,才能建构起“不分你我、人人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同体村人居环境治理实践,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两种研究进路一是国家中心视角,二是社会中心视角具体来看,国家中心视角接续了近年来社会科学研究“将国家带回来”的学术谱系,认为作为具有相对自主性的行为主体和组织单元,政府能够通过借助政策及其与社会集团模式的关系影响社会过程,发挥自身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因此,当下基层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面临着规制工具不足与规则能力弱化、法律制度供给不充分与法律权责界定不清晰等困境国家不仅要构建人居环境全过程管控标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坚持服务本位理念的同时,提升政策规制能力与治理水平,从而实现服务能力与规制能力相匹配,且配套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法治空间,明晰自身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责任分配,最终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社会中心视角是以村庄主位与农民主体性为价值基础的,认为不仅农民日常生活具有自身的结构化特征与运行机理,而且人居环境事务也具有鲜明的在地性和总体性面向唯有扭转强化行政控制权造成的地方主体参与不足甚至缺位情况,重塑村级组织实质性的自主治理角色,才能让农民回归生活治理的一线,并发挥其参与主体的作用唯有如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才能真正实现“由农民参与、让农民受益”总的来看,国家中心视角内含了行政权力建构的特征,而社会中心视角则展现出村庄自主治理的特点,二者均拓展了既有研究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认识层次与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其不足之处在于行政建构取向和自主治理取向本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人居环境治理领域的具体表达,侧重于二者之间的内在张力与话语论争这种理论上的二元叙事会影响到现实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治理成效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在以下问题上达成了话语共识,即国家与社会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实体单元,二者呈现出一种随着时空、场域切换而有序变化的“关系实践”立足此种判断,国家与社会显然就不能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各行其是,而应结成相互作用、彼此借力的合作关系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深受集权传统和强国家治理结构的总体影响,“在中国的基层社会中,可能,国家中的社会’是更为真实的存在问题就往前推进了一步,变成国家应该以何种模式或机制与社会进行互动,以便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效在学界讨论中,“行政吸纳社会”的治理模式受到广泛关注,认为通过吸纳民意和反映需求,强化政府对农民生态宜居诉求的回应性,但这一模式可行的前提在于已经存在一个“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在某些时段比较强盛的‘社会但事实上,由于经历过计划时期的全能政治支配和改革初期的市场野蛮生长,我国基层社会未能有效成长起来,即便到了现在,社会建设也相当不均衡,因此,首先需要做的不是“保卫社会”而是“生产社会”而且,“吸纳”一词带有浓厚的控制色彩,在实践中容易塑造出单向度支配的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改进,“行政激活自治”模式被建构出来,旨在以外部主体来撬动自治资源,引导农民参与村庄治理,以此促进“社会的生产”这一模式正成为学界研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效问题的路径选择综上,本文中的“行政”指贯彻行政意志的基层政府,而“自治”指基于村治框架下的自主治理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以农村人居环境事务为切入点,从事务属性与资源条件两个方面探讨“行政激活自治”的实践逻辑,结合对多地农村调研的材料来检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政支配”困境,据此提出相应的破题路径进入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从“生态风险控制”的宏观层面逐步深入到“人居环境治理”的微观层面,尽快实现行政对自治的“激活”已经成为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效的关键之举事务属性与资源条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政激活逻辑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属于宏观顶层规划,前者属于“小微治理”的实践范畴,指向农民具体且鲜活的日常生活实践从日常生活视角来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要面对的不只是污染的“物”,还包括与“物”交织的农民生活秩序进一步而言,正是这类治理事务的某些特征决定了其难以利用科层力量与技术手段完全解决,而要借助村民自治框架下的自主治理机制才能有效应对当然,除了与治理事务的内在属性有关外,政府财政预算硬约束带来的治理资源有限性,也使挖掘和利用村社内部的制度优势和资源优势,继而形成行政与自治的治理合力尤为迫切治理事务属性与治理资源约束,共同构成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政激活”逻辑起点“行政激活”的外部动力农村人居环境事务的基本特征规定在城市社区,由于土地产权结构清晰和陌生人社会结构,家庭成员和物业公司两个主体分别承担私人领域和公共空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且作为代表行政权力的街道干部可以通过网格化治理等技术手段,将责任落实到户,从而将人居环境治理锚定在对“物”的空间治理上相较于城市社区,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还保持着乡土熟人社会的人际结构和文化底蕴,而乡土社会有其自身的总体性和时空性特征,决定了“物的秩序”与“人的秩序”具有内在关联,规定了“激活自治”之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效的构成性意义第一,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具有总体性特征,具体体现为私人与公共关系的黏连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以村庄为单位来整体推进的,而农村居住空间结构的相对紧凑性和集聚性,使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交织如果不理顺村民间的关系,纾解可能深藏于人心的“郁结之气作为权利个体的农民容易以“踩线不越线”的方式影响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最终阻碍治理有效的实现第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需要考虑农民生活的时间秩序在城乡推拉力作用下,农村已经成为吴重庆笔下的“无主体熟人社会”,而近年来兴起的中青年“举家进城”模式,更让老年人成为农村社会的主要留守群体无论是从生计还是从休闲角度来看,“到田里转转”成了老年群体的日常习惯,“老人农业”作为一种经营形态在农村随处可见相较于工业生产的流水线操作与过程控制,农业生产的时间安排往往既有季节性和阶段性,也有临时性和灵活性,因此,农民通常只是在“得空有闲”“方便”时,才会开展庭院清扫或参与村庄层面的公共生活显然,这种差异化的个体时间安排将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整体效果第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需要考虑农民生活的空间秩序与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空间相分离不同,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是相连的家庭院落既是他们生活休闲的场所,也是其堆放生产工具、土石甚至进行畜禽养殖的空间,柴草堆、粪堆、垃圾堆(俗称“三堆”)比较常见考虑到当前农民家庭普遍面临致富发展的压力,这类生产性收入将有助于减少家庭生活的货币化支出即倘若不能把握农民的“过日子”逻辑,而一味强调家庭空间的生活属性相对于生产属性的优先性,那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将难以形成多数同意的支持结构,无法使农民产生对这一生活治理实践本身的主体自觉与政策认同综合来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需要考虑村庄社会的总体性与农民生活的时空性特征如果不能通过“激活自治”将村庄人居环境事务从“上面的政务”转化成“村庄的公事”,那种运动式的行政强推和指标化的技术治理即便一时取得效果,也无法长期维系下去“行政激活”的内在动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资源条件约束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从频次还是从规模来看,国家资源下乡、服务下乡等系列项目逐年增多与中央之前财政包办、包干模式不同,近年来中央政府在进行财政转移支付的同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进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配套和政策支持对作为“不完整政权”的乡镇来说,地方财政配套要求与“乡财县管”的制度设计给自身属地责任落实带来了不小压力此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费用若再由地方财政兜底包干,不仅会加剧乡镇的债务危机,还会形塑农民“等、靠、要”的依附心理当财政能力受到刚性约束后,基层政府往往会选择“借道机制”,试图调动村庄内部各种非正式关系和社会资本来完成治理任务与过去“农村作为问题”的认知框架不同,“借道”逻辑是以主体性视角和资产模型作为理assetsmodel论基础的,强调内生传统和本土资源之于基层治理有效的转型价值尽管遭遇现代化带来的冲击,当前留守型村庄的熟人社会底色依旧清晰可见老年群体和村社组织既是村庄内部的人力资本和制度资源,某种程度上也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关涉对象就前者而言,伴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农技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老年人已经从过去那种“面朝黄土背朝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过密化农业中解放出来,“三个月种田、六个月休闲、三个月过年已成为现实一旦村庄参与空间和治理平台有所扩展,那些闲暇时间充裕、有公心、有威望的老年人稍微“被动员一下”就愿意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发挥余热和贡献力量,成都的“村民议事会”和梯归的“村落理事会”等基层治理创新经验便佐证了这一点从效果来看,这种通过赋予老年人公共身份和参与空间的治理思路,保障了农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激活了村庄内部尚未得到开发的存量人力资源,有利于推动农民从被动的“要我做”转变为自觉的“我要做”就后者而言,村级组织作为村庄的当家人,植根于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不仅得到多数群众支持和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威,而且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逻辑有所了解因此,相较于行政力量驱动形成的“硬治理”风格,村级组织能够借助信息对称优势和熟人连带机制,在村治框架内协调各方利益取向和需求偏好,形成具有约束效力、为多数群众所认可的共识性规范,从而自下而上地完成对农民个体的组织动员工作(“软治理”)不仅如此,由于处在国家与农民的“接点”位置,村级组织的自主空间与转化能力将直接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供需适配度和效能持续性,而其拥有自主转化空间的关键在于“回归自治”在地方财政预算刚性约束以及行政包办替代导致的治理效能不高的背景下,“激活自治”并非外界所谓的策略性应对,而应被看成一种机制性创新,其有助于低成本完成村庄社会动员和资源整合。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