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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现状我国司法领域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主要的法律文书检索平台,笔者通过对2011-2021年全国范围内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法律文书以“虚拟财产”进行全文关键字检索,得到表1数据由表1可见,虚拟财产案件绝对数量在整体上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如果考虑到尚有部分未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件,则意味着该类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比表1中所示有增无减表1案件发生时间及数量分布2014202011-201311为反映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司法现状,笔者将选取其中与虚拟财产继承相关一案例进一步阐述2021年1月河南省信阳市朱某之父朱某立去世因其他相关继承人均已去世,仅朱某与其外祖母余某、弟弟朱某晨共有继承权弟弟朱某晨、外祖母余某表示放弃对其父朱某立手机号码的继承权,朱某自愿继承该号码使用权但在朱某去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过户业务、并提供合法资料时,被告营业厅工作人员据不配合,仍要求朱某出示有关判决书、公证书、公正遗嘱三者其中之一因此朱某为继承父亲的手机号码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讯工具号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可见,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同样具有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及第1127条2的规定,对号码使用权过户至朱某名下予以支持3该案例里法院就将手机号码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甚至前述诸多案件争议所涉及标的物类别还包括游戏账号
4、微信公众号
5、淘宝店铺
6、以及电子邮箱7等,实践中虚拟财产内涵范围之广可见一斑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如此繁多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之中,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案件数量却少之又少,这显然不是因为现实中不存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争议,而恰恰是因为司法机关缺乏裁判依据,使其成为了实践审判中的老大难问题⑵,不仅民众不了解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益,不少法官对审判该类案件也颇为头疼有学者主张“现有法律能够涵盖所谓的新兴事物出现的问题,就没有必要事事呼吁立法”8,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参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4参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2701号民事判决书5参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63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虚拟财产分割案6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7494号民事判决书7参加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
⑦参见邓社民,李炳录,韩金山再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一一以玩家对网络游戏装备享有的权利性质为视角,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并不足以涵盖其未来可预见将发生的问题,若不能对其进行制度层面的完善,想要合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益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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