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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涵盖义务教育阶段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第三条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2.勤俭办学坚持节约原则,合理分配资源;
3.统筹兼顾平衡事业发展需求与资金供给,处理好国家、学校、个人三方利益第四条主要任务
1.预算管理科学编制、严格执行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
2.资金管理依法筹集经费,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防止资产流失;
4.监督控制健全财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架构
1.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财务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财务工作,下设财务部门或指定报账员具体执行
2.区域集中核算由区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设立会计核算机构,学校设报账员负责日常报销与对接第六条人员职责
1.财会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负责账务处理、票据管理、预算申报等工作
2.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收集整理报销凭证,定期向核算机构报送财务数据第七条禁止性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目(每学期至少1次)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八条预算定义与构成定义学校根据年度发展计划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如学费、住宿费)、上级补助、捐赠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工资、教学设备采购、校园维护等基本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第九条编制原则
1.量入为出以收入定支出,不编制赤字预算;
2.突出重点优先保障教学、安全等核心需求,合理安排其他支出第十条编制流程
1.建议申报学校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测算收支明细,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2.审核批复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经审批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3.执行调整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如遇政策变化或特殊情况,需报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决算管理
1.年度决算年末编制财务报告,反映全年收支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2.分析总结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分类
1.财政补助收入政府拨付的教育经费(如生均拨款、专项补助);
2.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所得(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课后服务费),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3.其他收入捐赠、利息、资产出租收入等,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严禁设立xiaojinku”第十三条收费规范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正规票据(如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2.代收费用(如教材费、校服费)须单独列账,及时结算,不得截留挪用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支出分类
1.基本支出保障学校日常运转的费用(人员工资、水电费、办公耗材等);
2.项目支出特定用途的专项费用(如设备采购、校园改造、科研课题等),须专款专用;
3.其他支出利息、捐赠、意外损失等非常规支出第十五条管理要求
1.开支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报销范围(如差旅费、会议费标准),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制定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
2.审批流程费用报销须经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长或授权领导审批,重大支出(如超10万元)需集体决策;
3.禁止性规定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第十六条采购与支付
1.超过规定金额的采购(如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须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合同并备案;
2.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减少现金支付第六章结转与结余管理第十七条定义与分类结转资金当年未用完、需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如未完工的基建项目款);结余资金当年预算完成后的剩余资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未来收支缺口第十八条管理原则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用途;
2.非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由学校统筹使用,需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十九条基金类型
1.修购基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收入比例提取,用于固定资产维修与购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
2.职工福利基金从非财政结余中提取,用于教职工集体福利(如体检、节日慰问);
3.奖助学基金接受捐赠或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困难学生第二十条使用规则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支出;提取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H条资产分类
1.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存货(教材、办公用品等),需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且使用年限超1年的资产(如房屋、教学设备、图书),须登记造册,每年全面清查一次;
3.无形资产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转让时需评估并按规定上缴收入第二十二条处置流程
1.资产报废、出售、捐赠等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公开透明操作;
2.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或纳入学校预算,不得私设账户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二十三条负债类型借入款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可向银行借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举债;应付账款采购未付款项、代收代付款项等,须及时清理,避免长期挂账第二十四条风险控制
1.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款须制定还款计划,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章财务清算与信息公开第二十五条财务清算学校因合并、撤销、分立等原因需清算时,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按规定移交或处置剩余资产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
1.年度报告公开收支决算、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在校园网或公示栏公示);
2.专项公开食堂收支、收费项目、捐赠使用情况等需单独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第十一章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监督内容
1.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合法性;
2.收入支出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乱收费、虚列开支等);
3.资产与负债的管理情况第二十八条监督方式
1.内部监督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定期自查;
2.外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教育部门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如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资产流失等),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条生效与解释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2.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
1.学校财务报销流程图
2.固定资产登记表示例
3.预算申报表模板(注本制度可根据地方政策调整,建议学校组织教职工培训,确保财务工作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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