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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程公司激励性薪方案Bffl工程公司激励性薪酬方案X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XX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的暂行办法》(国资发[号)和关于省X]11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为促进工程监理公同持续、XXX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人才市场价位、结合本公司及同类公司劳动力成本投入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工程监理公司坚持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的XXX分配理念,实施以岗位工资为辅、效益工资为主的岗效工资分配办法第三条为鼓励经营生产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在岗效工资基础上,实行利润分成第四条经营者岗效工资制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市场价位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责任、风险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简便易行
(五)坚持市场聘用与稳定主体队伍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五条经营者薪酬由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利润分成组成,岗位工资按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标准执行«XXX效益工资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倍数执行级倍;级JTB15*4JTB14倍;级倍;级倍;级倍;级*
3.5JTB13*3JTB12*2JTB H*
1.5JTB10*
1.2倍;级倍;级倍发放JTB9*1JTB8*
0.8利润分成的分配对象为各单位主要经营者,公司包括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机关中层负责人;各单位包括:主要负责人、副职及其中层责任人第三章考核兑现第六条岗位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工资在核算的基础上按月兑现10—30%第七条核算期满经考核完成公司与集团及公司与各单位核定的主要经济指标后,兑现剩余部分第八条核算期满完不成核定的主要经济指标取消效益工资,只兑现岗位工资,并从未来的岗位工资中扣除超支部分第九条核算期满超额完成目标兑现效益工资+利润分成利润分成核算期满兑现额超过本核算期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总额时,超额部分到任期届满兑现利润分成的分配由各单位责任主体协商分配第十条主要经营者公积金和社会各项保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薪酬均为税前收入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同经营者岗位效益工资及利润分成的管理与监督,按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国资发[号)执行X]12第十二条本方案需经公同职代会经过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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