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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投诉热线和其它组织经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2、下列情况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范围1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者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4违法违章的房屋建筑工程;5超过保修期规定的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6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7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8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9被投诉人单位已破产、解散、失踪、死亡等无投诉对象的;10房屋建筑工程以外涉及规划、环境的部分;11法律法规明确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范畴的
二、受理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部门,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投诉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4投诉人的具体意见
三、处理程序
1、站投诉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科室或责任人承办,并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质量问题,承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到所投诉工程的现场,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并核实投诉情况,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承办人在处理投诉时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
3、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的或质量问题认定有困难的投诉,由站组织有关专家讨论确定投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执行
4、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交投诉受理部门归档
5、对工程质量投诉中的质量问题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在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投诉处理人员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应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以及其它的处理方法告知投诉人对无理投诉、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工作金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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