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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欢迎参加刑法总论课程!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理论体系刑法作为规范国家刑罚权行使的法律规范,是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之一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你将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刑罚体系以及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我们将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培养法律思维和案例分析能力希望这门课程能够为你未来的法学学习和法律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让我们一起探索刑法的精妙之处!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的定义刑法的功能刑法的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刑法具有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的双重性刑法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等特称,是国家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免质保障功能体现在通过明确犯罪行为征强制性表现在刑罚的强制执行;规受侵犯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明的界限,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范性体现在对行为的明确规定;稳定性确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承犯;保护功能则体现在通过惩罚犯罪,则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和社会关担的法律后果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系的稳定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制裁预防犯罪通过震慑和教育减少犯罪发生刑法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多方面的法律利益通过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刑法为社会设定了行为底线刑法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正义,对违法犯罪者施以相应的刑罚制裁,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刑法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双重机制,减少犯罪的发生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刑法的性质公法属性最后手段原则刑法属于公法范畴,调整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刑法是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国家作为刑罚权的唯一主体,通过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效保护法益时,才应当适用刑法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行惩罚,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强制性和公权力的行使和刑罚的必要性原则,避免对公民权利的过度干预刑法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其强制性和权威性,任何人不得私自放弃刑法的适用或者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同时,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我们在适用刑法时保持审慎,尽量通过其他社会控制方式解决问题,只有在必要时才动用刑罚这一重武器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比较维度刑法与民法刑法与行政法保护对象刑法保护法益范围更广,刑法保护重要法益,行政民法主要保护民事权益法规范行政活动和一般社会秩序责任性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追究民事责任法追究行政责任制裁方式刑法制裁以人身自由为刑法制裁严厉,行政法制主,民法制裁以财产为主裁相对轻缓启动方式刑法由国家公权力启动,刑法由司法机关启动,行民法多由当事人启动政法由行政机关执行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际适用中,刑法往往是在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才介入例如,轻微的财产纠纷通常由民法解决,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由行政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才适用刑法刑法的发展历程古代刑法中国古代刑法以刑为核心,经历了从礼刑并用到刑主礼辅的演变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刑法体系,但带有明显的等级色彩和残酷性近代刑法清末修律到民国时期,中国刑法开始西方化1911年《大清新刑律》采纳了罪刑法定等近代法治原则,标志着中国刑法的近代化转型开始民国时期颁布了多部刑法,但实际效力有限现代刑法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从单行刑法到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的过程1997年全面修订的刑法典及后续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强化了人权保障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反映了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变迁从古代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到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法治理念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加强中国现行刑法体系1979年刑法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奠定了社会主义刑法的基础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的刑法典,更加完善和系统化刑法修正案通过十一部修正案不断完善刑法体系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刑法适用1979年刑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虽然条文较少,但确立了社会主义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增加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后的社会需求此后通过十一部刑法修正案,不断调整犯罪的范围和刑罚设置,应对新的犯罪挑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适用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现代刑法体系刑法的体系结构总则部分分则部分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所有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罪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细化刑法适用标准,完善刑法适用通过修正案和特别刑法补充完善刑法体系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如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种类、量刑规则等这些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是理解和适用分则的基础刑法分则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按照犯罪客体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章节此外,还有单行刑法和专门立法中的刑事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刑法的整体规范体系刑法基本原则概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论何人触犯刑法,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一原则体现了罚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这要求量刑必须符合刑法的公平正义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定罪处罚,体现了刑法对公民权利的保罪责原则,既不能重刑轻罪,也不能轻刑基本要求障功能重罪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刑法体系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实质除上述三项基本原则外,刑法还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等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对刑法的立法、司法和学习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罪刑法定原则解析禁止类推不得扩大解释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性要求刑法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成文法优先3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意味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能定罪处罚这一原则包含四个具体要求犯罪法定、刑罚法定、禁止不利溯及既往、禁止类推其中,明确性要求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模糊不清;禁止类推则禁止将法律规定扩大适用于法律未规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张三因在公共场所散布虚假信息被指控犯扰乱公共秩序罪,但法院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刑法对该罪的明确规定,故不构成犯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适用刑法的一般原则禁止不利溯及新的刑法规定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除非对行为人有利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安定性从旧兼从轻当新旧法律对同一行为的规定不同时,如果新法有利于行为人,适用新法;如果旧法有利于行为人,则适用旧法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对同一行为都有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刑法的规定这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确保法律适用的专门性和精确性刑法的适用原则是处理刑法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在实践中,李某在2018年实施了一种行为,当时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2019年新刑法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根据禁止不利溯及原则,不能以2019年的新规定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另一个例子是,王某的行为在旧法中构成A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新法中构成B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新法处罚,因为这对王某更为有利刑法谦抑性原则最后个3手段地位表现形式刑法是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只有其他法律手段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和保障性是其谦抑性的主无效时才启用要表现1/10典型比例在法律体系中,刑法规范的比例应当保持在较低水平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刑法应当保持谦虚和克制,不轻易将行为纳入犯罪圈这一原则要求刑法只惩罚那些确实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手段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谦抑性原则体现为对一些轻微犯罪的不起诉决定、缓刑适用以及非监禁刑的推广例如,对于初犯、偶犯和情节轻微的犯罪,往往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体现了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是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刑法适用范围概述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了刑法适用刑法的时间效力规定了刑法在时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属地原间上的适用界限,主要体现为从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世界旧兼从轻原则和禁止不利溯及原主义原则这些原则共同确定了则这些原则确保刑法适用的公一国刑法对何种犯罪行为具有管正性和可预测性辖权人的范围刑法的人的效力规定了刑法对何种人具有约束力,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特殊规则主要涉及外交豁免权和司法管辖权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是刑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直接关系到一国刑法的效力界限明确刑法的适用范围,既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手段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适用范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跨国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对传统刑法适用理论提出了挑战,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和法律创新来应对属地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一国刑法适用于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所有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这里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此外,根据治外法权的国际惯例,驻外使领馆所在地也被视为本国领域属地原则是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例如,外国人张某在中国境内盗窃,应当适用中国刑法;中国公民李某在中国领海内的外国船舶上犯罪,原则上也适用中国刑法但属地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如外交豁免权人员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国际法,通常不适用我国刑法审判,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属人原则与保护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属人原则是指一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仍然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侵犯本国国家或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这一原则基于国籍关联,体现了国家对本国公民的管辖权根据行为,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基于被侵害法益的关联性,保护我国刑法第7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如果该犯罪按照中国法本国重大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国外犯罪,侵害律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这中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如果该犯罪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刑一规定既体现了对本国公民的管辖,也体现了刑法适用的谦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往往需要综合适用例如,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间谍活动,既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根据保护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安全这一重大法益世界主义原则与引渡引渡的基本原则引渡制度概述引渡通常遵循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的行为在世界主义原则定义引渡是指一国将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犯罪嫌疑人、两国均构成犯罪)、特定原则(被引渡人只能因请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危害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被告人或罪犯交给另一国,由该国依法追究其刑事求国申请引渡所列罪名被审判)和不引渡本国公民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也不论犯罪地点,任责任或执行刑罚的司法协助活动引渡是国际刑事原则等此外,对于政治犯和可能面临死刑的犯罪何国家都有权进行追诉和惩罚这类犯罪主要包括司法协助的重要形式,为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法律人,许多国家也有不引渡的规定海盗行为、贩卖人口、恐怖主义等国际犯罪保障世界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主要针对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应当共同打击的犯罪例如,索马里海盗可能被任何国家捕获并追究刑事责任,不受传统管辖权原则的限制新旧刑法适用刑法解释种类与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文义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法体系解释是将某一法律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目的解释是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来理解法律规定的方法这是刑法解释的基础和出发中,结合相关条文来理解其含义的方法例律规定的方法例如,对刑法中暴力的理点,尊重立法者的原意例如,刑法中公共场如,理解盗窃罪的数额较大,需要结合刑法解,不应局限于物理暴力,还应包括足以使人所的含义,应当首先从字面理解为向公众开放关于财产犯罪的整体规定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产生恐惧的精神强制,这符合相关条文保护公或者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法解释民人身自由的立法目的刑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得超出法律文本可能的含义范围在刑法解释中,应当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但应当优先考虑文义解释,当文义清晰明确时,一般不宜采用其他解释方法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刑法解释的权威主体立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学理解释由法学专家学者作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有重要参考价值实务解释在具体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形成的解释,对该案有约束力刑法解释的权威性与解释主体密切相关立法解释具有最高权威性,但在实践中数量较少司法解释是最常见的权威解释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各级法院审理盗窃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学理解释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实务解释则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对案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当然适用于其他案件犯罪基本理论概述犯罪的定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利益造成的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实际损害或者威胁,是犯罪的本质特素社会危害性(实质要件)、刑事违征它包括危害性质、危害程度、危害法性(形式要件)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对象、主观恶性等方面根据社会危害(法律后果)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性的大小,犯罪可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素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罪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区分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犯罪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理解和适用刑法的基础在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如果行为虽然违反了刑法规定,但不具有应有的社会危害性(如微小危害),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行为虽然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违反刑法规定,也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法益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态度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的总和,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生命权、财产权等;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逐一审查这四个方面是否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就不能认定为该罪例如,某人虽然实施了抢劫行为(客观方面),但不满14周岁(主体不符),就不能构成抢劫罪犯罪客体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特定社会关系种类客体同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一般客体所有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总和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刑法所保护的全部社会关系;种类客体是指刑法分则中同一章节所规定的犯罪所侵害的同类社会关系;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特定社会关系在犯罪客体理论中,还有犯罪对象的概念,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例如,在盗窃罪中,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犯罪对象是被盗的财物;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而犯罪对象是被害人的生命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分,有助于准确理解犯罪的本质和正确定性犯罪客观方面项种32基本要素行为类型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构成客观方面的三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类型要素多种结果形态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危害结果的主要类型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作为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他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如见危不救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或者威胁,包括物质性结果(如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非物质性结果(如社会秩序混乱)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是条件说结合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且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该行为通常会导致此类结果的发生犯罪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单位犯罪一般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刑事特殊主体是指具有特定身份或者特定条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已件的犯罪主体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体实施,如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策或者认可,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实施,渎职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实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八种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等)施特殊主体的身份是构成特定犯罪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必要条件•决策要件由单位决策或认可的行为责任•身份要求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年龄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分为14周特定身份•利益要件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岁、16周岁两个等级•职业要求如医生、教师等特定职业•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人员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甲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投保人乙,甲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乙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甲在人群密集的街道上驾车飙车,明知可能会撞到行人导致伤亡,但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出现伤亡结果的,属于间接故意故意是犯罪的主要主观形式,绝大多数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在认定故意时,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认知因素(是否明知)和意志因素(是否希望或放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不同,前者希望结果发生,后者仅是放任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故意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例如,在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这直接关系到定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通常,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行凶手段、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等因素综合判断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例如,医生在手术中因疏忽而遗留手术器械在病人体内,导致病人死亡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例如,驾驶人在雨天高速行驶,虽然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轻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未遂着手实行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行为未得逞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意志以外原因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未遂的特征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完成;未完成的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着手实行是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一般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进入实行犯罪的阶段,对法益造成了现实危险的,就可以认定为着手实行例如,甲持刀冲向乙准备杀人,但被警察当场制止,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犯罪未遂通常应当受到处罚,但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未遂犯可以分为既遂未遂、中止未遂和不能犯三种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罚规则犯罪中止自动性时间要求有效性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或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或防止结实际上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防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果发生止了结果发生法律效果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的特征包括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结果发生;犯罪没有完成其中,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非外界强制停止犯罪犯罪中止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政策,鼓励犯罪人及时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对于危害后果已经部分发生的中止犯,一般减轻处罚;对于尚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的中止犯,可以考虑免除处罚预备犯简介犯罪动机形成行为人产生实施犯罪的想法和意图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为犯罪创造必要的前提和条件着手实行开始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4犯罪完成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素都已实现预备犯是指行为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准备实施犯罪的行为预备犯的特征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准备行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预备犯与未遂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预备行为较为具体、明确,且预备实施的是严重犯罪的,通常会给予处罚;对于预备行为尚不具体、或者预备实施的犯罪较轻的,通常会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犯理论基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犯的类型共犯成立的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根据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共犯可以分为共犯成立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共同犯罪的特征包括主体的复数性(二人以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组织、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之间必须上);主观方面的共同性(共同的犯罪故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共同意);客观方面的共同性(分工协作,共同实犯罪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必须是同一犯施);责任的个别性(各自承担责任)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罪,即犯罪的种类相同的人;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中的重要理论,对于正确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对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教唆犯与帮助犯教唆犯帮助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行为可以采取各种方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人帮助式,如请托、利诱、威胁等,但必须具有针对性,即明确指向特行为可以是物质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也可以是定的犯罪行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精神帮助,如提供犯罪信息、犯罪方法等帮助犯通常是从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人实际实施了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包括主观上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教唆不实施了帮助行为;主犯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未遂;帮助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行为与主犯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区分帮助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与共同实行犯是一个难点,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主犯与从犯特殊共犯类型事后包庇窝藏赃物事后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窝藏赃物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窝藏庇的行为事后包庇区别于共同犯罪中的帮赃物虽然也发生在主犯犯罪之后,但刑法将助行为,因为包庇行为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窝藏赃物罪的成立条后,不属于共同犯罪但刑法将特定情况下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赃物;客观上的包庇行为规定为犯罪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行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特征包括人数在三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参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从重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也应当受到惩罚特殊共犯类型是指那些在传统共犯理论中处于边缘地位,但在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共犯形式这些特殊共犯类型在定性上往往具有独立性,不一定构成共同犯罪,但在刑法上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共犯类型的认定和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既不能漏罚,也不能扩大打击面例如,区分一般的亲友之间的帮助行为与构成犯罪的包庇行为,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罚体系概述刑罚概念刑罚目的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对犯罪人的惩罚措施惩罚与预防相结合,教育改造犯罪人刑罚执行刑罚体系由专门机关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主刑与附加刑构成的有机整体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相结合,既要使犯罪人因其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正义;又要通过刑罚的威慑和矫正功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独立适用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这种主附结合的刑罚体系,能够灵活应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犯罪,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和多样化主刑类型介绍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刑罚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但可以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拘役4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短期监禁管制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非监禁刑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核心部分,按照轻重程度依次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是最轻的主刑,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但不剥夺其人身自由;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短期和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无期徒刑和死刑则是最严厉的主刑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近年来,我国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附加刑类型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和强化,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种罚金是命令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驱逐出境是将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驱赶出中国国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例如,对于贪污罪,除了判处主刑外,通常还会附加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间谍罪,除了判处主刑外,通常还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种主附结合的刑罚适用方式,能够更全面地实现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刑罚的适用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刑罚轻重与罪行程度相当个别化原则考虑犯罪人个体情况法律尊严原则依法适用刑罚,维护法律权威人道主义原则尊重人格尊严,禁止酷刑刑罚适用原则是指导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刑罚的基本准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核心,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反对重刑轻罪或轻刑重罪个别化原则要求在具体适用刑罚时,要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前科情况等因素法律尊严原则强调刑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人道主义原则则要求在适用刑罚时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禁止适用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的刑罚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刑罚的裁量与减轻从重情节从轻情节累犯、主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多未成年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次犯罪未处理、利用自然灾害犯罪、当、从犯、胁从犯、犯罪中止等情对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况,可以从重处况,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判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但不处较重的刑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得低于法定最低刑刑减轻情节法定减轻事由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酌定减轻事由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何种刑罚种类和刑罚轻重的权力正确行使裁量权,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多种因素例如,对于初犯、偶犯、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的犯罪人,通常会从轻处罚;对于累犯、主犯或者犯罪情节恶劣的,则会从重处罚可免除刑罚的条件免除条件类型具体情形法律依据法定免除事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刑法第37条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刑法第24条从犯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刑法第27条用且情节轻微被胁迫参加犯罪被胁迫参加犯罪且未起重要作刑法第28条用自首立功自动投案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
67、68条免除刑罚是指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具备法定或者酌定的免除事由,法院决定不对行为人适用刑罚的制度免除刑罚与无罪不同,前者承认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处罚,后者则否认行为构成犯罪此外,对于多个犯罪行为的处理,我国刑法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并罚数罪并罚的方式包括吸收并罚、限制加重并罚和附加刑并罚例如,对于一人同时犯强奸罪和抢劫罪的,应当分别判处刑罚,然后实行数罪并罚,在最重的刑罚基础上适当加重,但不得超过各刑合计的总和特殊犯罪主体刑罚适用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什么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八周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适用负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根据责任能力状态确定刑事责任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累犯、假释与缓刑类年210累犯类型特别累犯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5年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罪行,刑满释放后再犯同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类罪行的,不受5年限制1/2假释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执行十三年以上,且确有悔改表现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者的严厉惩罚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必须执行一定期限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制度缓刑期限,拘役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自首与立功自首的构成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分子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不隐瞒、不推卸责任立功的认定标准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行为立功的认定标准包括犯罪分子有积极的举动;这种举动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贡献;这种贡献是由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和立功制度是刑法的重要激励措施,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悔罪、协助司法机关破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合理适用从宽处理政策,对于提高侦查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限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具有合法性,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防卫起因条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图条件(出于防卫的目的);防卫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虽然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时,需要考虑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紧迫程度、防卫手段的选择余地等因素紧急避险紧急危险面临危及合法权益的紧迫危险避险行为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险发生避险限度3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避险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紧迫的危险);避险意图条件(出于避险的目的);避险对象条件(损害的是另一合法权益);避险限度条件(未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的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补充性条件(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为了避免轻微的财产损失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害的,属于避险过当无罪与免责事由无罪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但因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某些要件,或者存在排除犯罪的特殊情况,从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限于特定情况);执行职务行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等免责事由是指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因为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情节轻微的;刑法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无罪事由与免责事由的区别在于,前者否认行为构成犯罪,后者承认行为构成犯罪但免除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无罪和免责事由,是实现刑法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保障争议刑法前沿问题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日益增多传统刑法理论如何适应网络空间的犯罪,是当前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网络犯罪的地域管辖、证据收集、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新的理论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取得平衡,是刑法理论与实践的难题特别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既要考虑打击犯罪,又要尊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求人工智能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算法是否可能构成犯罪工具、人工智能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害如何归责等问题,都需要刑法理论的创新回应生物技术伦理基因编辑、克隆技术等生物科技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如何通过刑法规制可能的风险,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是当前刑法学需要回应的重要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新型犯罪问题发布了多项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典型案例剖析案例一正当防卫界限判断案例二共同犯罪认定张某深夜回家,发现有歹徒持刀入室盗窃歹徒见被发现后,持刀威胁并向张某砍来,张某李某、王某、赵某三人共谋盗窃,由李某担任望风,王某、赵某进入目标场所盗窃在盗窃在躲避过程中抄起板凳击中歹徒头部,导致歹徒重伤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过程中,赵某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并造成重伤法院认定李某、王某构成盗窃卫,不构成犯罪该案例涉及正当防卫的界限判断问题,法院认为张某面对持刀歹徒的侵罪,赵某构成抢劫罪该案例涉及共同犯罪中的超出共谋问题,法院根据各自承担责任害,采取还击措施保护自身安全,虽造成侵害人重伤,但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原则,认为赵某的抢劫行为超出了三人的共谋范围,李某、王某不承担抢劫罪的责任这两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准确把握了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特别是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上,充分考虑了不法侵害的危险性、紧迫性和防卫手段的选择余地等因素,体现了保护合法防卫的精神第二个案例则体现了共同犯罪中超出共谋部分的责任分配原则,即对于共同犯罪中超出共谋的行为,只有实际实施者承担责任,其他共犯不承担责任,体现了罪责自负原则刑法修正案综述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颁布,新增危险驾驶罪、强制猥亵罪等;完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取消13个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颁布,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处罚规定,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完善了死刑减刑制度,加强了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3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颁布,将侮辱国歌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完善了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4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颁布,增设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高空抛物罪、强奸幼女从重处罚条款等;完善了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刑法保障体系;提高了对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体现了刑法立法紧跟社会发展、回应现实需求的特点一方面,不断将新型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如危险驾驶、高空抛物等;另一方面,持续优化刑罚结构,如减少死刑适用、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课程总结与展望理论体系回顾实践应用能力通过本课程,我们系统学习了刑法总论的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讲解相结合的方式,基本概念、原则和理论体系,包括刑法的培养了运用刑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理论、刑罚体系等的能力这种能力对于未来从事法律实务核心内容这些理论构成了理解和适用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法的基础,是刑法学习的核心部分标未来发展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刑法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网络犯罪、人工智能伦理、生物技术安全等新兴领域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刑法理论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整个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希望同学们不仅掌握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更培养了法律思维和案例分析能力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希望大家能够将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化对刑法的理解和应用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希望同学们能够保持对刑法的关注和研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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