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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p%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的实际陪护比例第五章各项设施房屋构成第一节综合康复设施第二十八条综合康复设施是对残疾人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设施,其功能房间应由急诊部、门诊部、医技部、住院部、康复部、社区指导部、科研教学用房、管理用房、文体活动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第二十九条各级综合康复设施的功能房间构成情况宜符合表5表7的规定〜表5一级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部门功能房间门诊部综合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门诊大厅等康复病房、模拟家庭生活病房、护理单元康复训练室、休闲娱乐室、配餐间、医住院部护用房等康复评定室、运动疗法训练室(PT)、作业疗法训练室(0T)、语言疗法训练康复部室(ST)、低视力康复科室、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等社区指导部社区康复指导科室、培训教室等管理用房医护管理用房、会议室、值班室、档案室等文体活动用房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锻炼室等营养食堂、员工食堂、自助厨房、宿舍、公共浴室及更衣室、商店、洗衣房、总辅助用房务库房等注个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情况可按附录中附表的规定确定1表6二级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部门功能房间肢体门诊、听力门诊、言语门诊、视力门诊、智力康复门诊、精神康复门诊、综门诊部合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输液室、门诊大厅等药剂科室、检验科室、放射科室、功能检查科室、理疗科室、水疗科室、中心医技部供应、医疗设备科、病案统计室、手术部等康复病房、模拟家庭生活病房、护理单元康复训练室、休闲娱乐室、配餐间、医住院部护用房等康复评定室、运动疗法训练室(PT)>作业疗法训练室(0T)、语言疗法训练室(ST)、认知治疗科室、心理治疗科室、传统康复治疗科室、社会职业康复科室、康复部视力检查室、屈光矫正室、视功能训练室、助视器验配室、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等社区指导部社区康复指导科室、培训教室等部门功能房间管理用房医护管理用房、会议室、值班室、档案室等文体活动用房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锻炼室等营养食堂、员工食堂、自助厨房、宿舍、公共浴室及更衣室、商店、洗衣房、总辅助用房务库房、太平间等注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情况可按附录中附表的规定确定11二级综合康复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手术部2表7三级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构成表部门功能房间急诊部诊室、抢救室、处置室、急诊监护室、留观病房、急诊大厅等肢体门诊、听力门诊、言语门诊、视力门诊、智力康复门诊、精神康复门诊、老门诊部年病康复门诊、综合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输液、门诊大厅等药剂科室、检验科室、放射科室、功能检查科室、理疗科室、水疗科室、中心医技部供应、医疗设备科、病案统计室、手术部等康复病房、模拟家庭生活病房、护理单元康复训练室、休闲娱乐室、配餐间、ICU、住院部医护用房等康复评定室、运动疗法训练室(PT)、作业疗法训练室(0T)、语言疗法训练室(ST)、认知治疗科室、心理治疗科室、文体疗法室、传统康复治疗科室、社康复部会职业康复科室、视力检查室、屈光矫正室、视功能训练室、助视器验配室、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室等社区指导部社区康复指导科室、培训教室等科研教学用房科研科室、教学用房等管理用房医护管理用房、会议室、值班室、档案室等文体活动用房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体育锻炼室等营养食堂、员工食堂、自助厨房、宿舍、公共浴室及更衣室、商店、洗衣房、总辅助用房务库房、太平间等注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情况可按附录中附表的规定确定11三级综合康复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手术部2三级综合康复设施中的急诊部是否设置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确定3第二节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第三十条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是面向听障儿童开展听力干预、听觉言语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及学前教育的设施,其功能房间应由康复训练部、门诊部、社区指导部、管理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第三十一条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的功能房间构成情况宜符合表
2.8门诊部
8.
16.
95.4医技部—
11.
710.3住院部
35.
132.
129.0康复部
22.
522.
920.2社区指导部
4.
13.
12.7科研教学用房——
9.1管理用房
6.
84.
54.0文体活动用房
5.
43.
32.9辅助用房
18.
015.
513.6合计
100.
0100.
0100.0注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上下适当浮动附表2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中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表(%)部门一级二级三级儿童活动与康复训练部
61.
857.
355.8门诊部
8.
515.
317.8社区指导部
13.
312.31L8管理用房
9.
58.
68.5辅助用房
6.
96.
56.1合计
100.
0100.
0100.0注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上下适当浮动附表3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中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表(%)部门一级二级三级儿童活动与康复训练部
64.
164.
465.4门诊部
7.
05.
75.4部门一级二级三级社区指导部
10.
612.
612.7管理用房
10.
210.
19.9辅助用房
8.
17.
26.6合计
100.
0100.
0100.0注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上下适当浮动附表4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表(%)部门一级二级三级儿童活动与康复训练部
68.
669.
569.5门诊部
3.
53.
53.5社区指导部
12.
512.
112.1管理用房
8.
98.
68.6辅助用房
6.
56.
36.3合计
100.
0100.
0100.0注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上下适当浮动附表5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各功能房间面积比例分配表(%)部门一级二级三级辅助器具展示部
25.
518.
014.9肢体辅助器具科
15.
213.2听力语言辅助器具科
35.
85.
24.6视力辅助器具科
9.
27.9假肢矫形器科
8.
912.
49.1无障碍工程科—
6.
95.3综合评估科——
8.2住宿部—
6.
58.8社会工作科
9.
411.
615.4库房
20.
415.
012.6合计
100.
0100.
0100.0注各项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上下适当浮动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
(2008)7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网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快解决民生问题,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紧迫的任务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目标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同时本建设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可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严重缺失,有关网络亟待建立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第四条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
(2008)7号)等的规定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地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第五条本条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担对下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的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可贪大求全,应当高效利用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资源(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合理优化机构各项功能,控制机构建设规模,经济有效地促进残疾人服务网络体系的完善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投资渠道的问题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残疾人类型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以便为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综合、有效的服务第七条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问题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精神,加强县(县级市、建制镇、区、旗)、地(市、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行政辖区内的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由于我国还有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为建制镇,因此本条表述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其中镇规划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第八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的规第二章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第九条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级别及级别划分方法本建设标准将残疾人康复机构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三个级别的机构在服务内容及功能组成上有一定的差异,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在业务上有指导、示范等作用,不同级别的机构在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残疾人对康复的需求是有层级要求的,需要在不同级别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享受对应层级的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业务设置和服务量,而机构的服务量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把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作为划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规模的直接依据残疾人康复机构三个级别的划分与其对应的服务残疾人人口数区间仅为统计测算值,并非此人口区间内的残疾人只到对应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中进行康复与医疗卫生系统中对医院的规划布点原则相似,对于不同级别的行政辖区,其康复机构的建设需求量应按各自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总数进行计算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在县级城市(或建制镇、区)、地级城市、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等,并主要在当地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由各地事业单位负责运营维护考虑到我国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一级、二级、三级机构对应服务的残疾人人口数区间划分分别以县(县级市、建制镇、区、旗)、地(市、州、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行政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量为基础有些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这些地区的常住人口数作为确定机构建设规模的补充依据我国幅员辽阔,各级行政辖区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不尽相同此处设定的人口区间范围并不能完全囊括所有相应级别的行政辖区例如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县级市、建制镇、区、旗)的残疾人人口数约有10%大于
4.4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的残疾人人口数约有10%小于
4.万人,10%大于50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4的残疾人人口数约有10%小于50万人本建设标准以残疾人人口数彼此交叉10%为界限划定人口区间,即将
4.4万人作为一级机构与二级机构的分界点,将50万人作为二级机构与三级机构的分界点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级别应以人口数区间为基础确定另外,由于我国有些行政辖区面积较其他大部分同级别的行政辖区来说过大,而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服务覆盖范围有限,因此在一个行政辖区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一个或者多个残疾人康复机构第十条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构成情况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个功能复杂的机构,由综合康复设施、各项儿童康复设施、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等三类设施构成其中儿童康复设施包括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各地在进行具体项目建设时,应按当地的实际条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可一次性建设六项设施,也可分期、分别建设六项设施同时机构的细化也对相关类型的民营机构的建设及运营具有指导意义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要求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残疾人行动与交流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一般独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离不宜太远据调查,残疾人的活动距离以3-5km范围之内为宜约为6-10站公交车的距离,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服务半径也宜为3-5km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等人口密集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残疾人到达同时由于机构的综合康复业务与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在业务上有联系、各项儿童康复设施与公共教育设施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宜与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临近,以方便残疾人进行相关活动对于各项儿童康复设施来说,选址时还应充分考虑卫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这些需求主要参考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用地要求为了方便残疾人到达,残疾人康复中心一般选址于城市或城镇中心,这些地区通常土地资源紧张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以方便残疾人和保证机构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为目标,根据我国现阶段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建设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要求机构的容积率受机构规模大小、层数限制等因素的影响根据我国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现实情况,级别低、规模小的机构,其层数少,容积率也偏小;级别高、规模大的机构,其通常建设在城市中心,层数多,有很多甚至建成了高层建筑,机构容积率也相应偏大因此,本建设标准中对于机构容积率的规定在
0.
81.8的范围之内,是综合考虑了各级机构项目建设的现〜实情况在进行具体项目的建设时,机构容积率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规定,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地选择第十八条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内各项设施合并建设的问题残疾人康复机构内的各项设施在服务功能上互有联系,集中建设便于发挥整体效应,同时可以节约紧张的土地资源因此,鼓励残疾人康复机构内的各项设施合并建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是儿童,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等事故的发生,其服务流线不宜与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流线交叉因此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同一基地内建设各项设施时,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房屋建筑宜与综合康复设施的房屋建筑分设第十九条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的问题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鼓励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集中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残疾人康复机构也可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并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在业务内容上有一定联系,但服务流线不宜交叉当它们合并建设时,宜各自设有独立的出入口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并建设时,为保证康复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应各自设有独立的出入口第二十条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及其各项设施建筑高度的问题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各类残疾人残疾人行动不便,为便于疏散,残疾人康复机构房屋建筑的楼层不宜设置过高,宜以多层建筑(此处“多层建筑”的说法参照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的规定,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为主机构中的儿童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是儿童,为了方便儿童活动与疏散,其功能房间所在的楼层不宜超过三层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辅助器具展示、适配、改造等功能房间由于其服务功能需要也不宜设置在过高的楼层因此,这些设施的房屋建筑宜以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建筑为主当这些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宜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下位置第二十一条本条说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停车位的设置要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及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或车库已成为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在项目进行建设时,应按照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服务需求,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停车位数量其中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数量需占到总停车位数的20%以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上才能满足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服务需求因此,本建设标准规定,机构的机动车停车位中,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不应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第二十二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地下车库的建设要求我国城市中心用地紧张,这与机构对停车场地的需求构成矛盾因此,本建设标准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二级、三级机构可以结合人防设施等来建设地下车库限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地下车库难以协调布置因此,当机构设有地下车库时,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第二十三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活动场地的建设要求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是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进行室外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两种活动场地的建设要求另外,经过对我国既有的建设成熟的残疾人综合康复设施(康复治疗床位数100以上)的调查统计得知,综合康复设施床均康复训练场地中位数为L74/床然而经过实地调研了解到,我国既有综合康复设施的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严重不足,难以满足残疾人康复的训练需求因此,将床均康复训练场地在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设为2m/床儿童活动场地以4面/人为计算标准,此处参考了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及《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08号)中对于儿童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为保障安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得穿越室外康复训练活动场地或儿童室外活动场地但在紧急情况下,如消防车在紧急救援时,允许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穿越室外活动场地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四早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各项设施的规模控制指标与建筑面积指标因为组成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六项设施的服务内容各不相同,所以各项设施的规模控制指标也不相同综合康复设施以床位数确定设施的建设规模;各项儿童康复设施以在园儿童数确定设施的建设规模;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建筑面积由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直接确定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规模控制指标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由与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相关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A+BX r-C o其中A为各级设施的起始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B为随着残疾人人口数变化而导致设施规模发生变化的斜率;r为机构所在辖区实际的残疾人人口数;C为各级机构服务残疾人人口数的起始点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由规模控制指标与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共同确定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D+EX r-F其中D为各级设施的起始建筑面积;E为随着残疾人人口数变化而导致设施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斜率;r为机构所在辖区实际的残疾人人口数;F为各级机构服务残疾人人口数的起始点综合康复设施中的床位数单指本设施内住院部的病房床位数,不包含各类儿童康复设施的在园儿童数或床位数,也不包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辅具适配者宿舍床位数据统计,我国残疾人人口数约占总人口数的
6.3%当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无法统计时,为方便0计算,按辖区常住人口数的
6.3%来计算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另据统计,约有一百多个一级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小于
0.6万人为了保证康复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小因此,对于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小于
0.6万人的地区,r仍按
0.6来计算,以此确定各项设施的最小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虽然未对各项设施规模控制指标的上限做出规定,但各项设施的建设规模依然有所控制各项设施的控制指标是与设施或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直接相关的数值以目前我国各地的残疾人人口数来计算,不会出现超大规模的机构而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影响,我国人口呈缓慢增长的趋势,不会出现人口激增的现象因此本建设标准中虽未规定规模控制指标的上限,各项设施的也不会出现规模失控的情况在进行项目建设时,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使用面积系数(即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宜按
0.6计算,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使用面积系数宜按
0.65计算对于中度、轻度脑瘫儿童来说,对其进行的康复服务工作宜在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完成,该设施为脑瘫儿童提供全面的康复训练和学前教育服务对于情况较严重的需要治疗康复的脑瘫儿童来说,对其进行的康复服务工作则以治疗康复为主,此类儿童宜收住在综合康复设施中,其人均建筑面积也应按综合康复设施的面积指标执行另外,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残疾人康复需求也不尽相同,各地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要求也不完全相同因此,个别地区残疾人康复机构所需建筑规模有可能超出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当个别地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有特别业务要求,且所需建筑规模本建设标准不能涵盖时,可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据实单独申报第二十五条本条说明了各项设施分别独立建设或组合建设时机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当多项设施组合建设成为综合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时,有些重复设置的房间,如社区指导用房、管理用房、辅助用房中的部分房间等可以共用或合并设置,在设施组合建设时可根据需求将这些房间适当减少或合并设置,以避免功能房间重复设置造成浪费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了亲属陪护宿舍的建设要求综合康复设施中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人住院时间较长,需要亲属长期陪护对于儿童康复工作来说,亲子同训等康复工作是有效和必需的环节,对家长进行相关知识和康复技能的训练也是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幅员辽阔,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覆盖范围有限,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就近康复”的需求因此,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亲属陪护宿舍对于辅助器具中心设施来说,大部分在机构中进行辅助器具适配的残疾人住宿时间较短,不需要亲属长期陪护,而且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住宿部”用房中已经设有“辅助器具适配者宿舍”如果有些辅助器具适配者确实有亲属陪护需求,可以在“住宿部”用房的具体设计中为这部分残疾人的亲属提供部分陪护床位另外,由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有限,各地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服务需求也不完全相同,亲属陪护宿舍难以协调布置因此,当机构设有亲属陪护宿舍时,亲属陪护宿舍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了亲属陪护宿舍的建设规模及建筑面积亲属陪护宿舍应按照机构的服务需求进行配置其建设规模首先应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有关,亲属陪护宿舍床位数与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调研显示,级别越高的机构或设施,其康复服务覆盖的区域也越大,残疾人到达机构的距离也越长;再则,级别越高的机构其服务内容越全面,服务内容也越复杂,相应地其康复周期也越长因此,机构的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的实际陪护比例随着机构或设施级别的增大而增长但是本建设标准中并未具体规定各级机构的陪护比例,只对各级别机构陪护比例的上限提出了要求项目建设时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机构具体的实际陪护比例亲属陪护宿舍按15/床(或15近/人)的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若使用面积系数按
0.75-
0.8来计算,其床均使用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相比较,在一类宿舍(单人间)与二类宿舍(双人间)之间亲属陪护宿舍在建设时可采用单元式或内廊式的模式第五章各项设施房屋构成第一节综合康复设施第二十八条本条说明了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内容及功能类别构成情况医学康复治疗是综合康复设施的主要服务功能虽然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内容涵盖广泛,但其并没有包含所有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儿童听力语言康复、儿童智力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脑瘫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功能不包含在综合康复设施中,这些服务功能在本建设标准中在专项的康复设施中完成综合康复设施和其他五类专项康复设施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第二十九条本条说明了综合康复设施各功能房间构成的具体情况由于三个级别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综合康复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所不同例如“急诊部”、“科研教学”部分只在三级设施中设置,“医技部”只在二级和三级设施中设置有些二级、三级综合康复设施中有设置手术部的需求,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需求设置配套的功能房间三级综合康复设施中的急诊部用房不是必要的配置,在没有相关需求时可以不设各级综合康复设施中辅助用房部分都设有“自助厨房”,这是考虑到残疾人在综合康复设施中住院周期长,其陪护亲属有自助对食物进行简单加工的需求一方面减轻了食堂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残疾人及其亲属提供了更自主的用餐选择第三节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第三十三条本条阐明了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与儿童智力康复工作在工作内容、功能房间面积需求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本建设标准中不再单独规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的功能房间组成情况,而指出其功能房间组成可按儿童智力康复设施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设施的特殊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五节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第三十八条本条说明了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各功能房间构成的具体情况由于三个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规模、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综合评估科”部分只在三级机构中设置在一级设施中由于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的数量有限、服务开展的能力有限,各类别的辅助器具适配功能房间不单独设科室,统设“综合服务科”第六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九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布局的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集残疾人康复治疗、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在建筑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做到动静分离、流线畅通第四十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设施的配置要求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机构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要求建设周全的无障碍设施,应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使用需要,以确保残疾人康复机构正常运行第四十一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房屋建筑垂直交通的设计要求垂直交通包含楼梯、电梯、坡道等,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机构房屋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轮椅坡道限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轮椅坡道难以协调布置,因此当机构设有轮椅坡道时,轮椅坡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Ui十二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标识系统的设计要求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建筑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残疾人有重要意义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流无障Ui十三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防灾疏散的要求碍建设,体现其无障碍建设的社会示范作用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满足国家现行防火及防灾规范的要求相较于健全人,残疾人行动不便,疏散速度慢为了便于残疾人的疏散和营救,一级机构的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二级、三级机构的各楼层宜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灾避难间可与部分业务用房共用第七章建筑设备十六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排水系统的配置要求机构排水系统及其他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康复机构,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建筑设备应有充分的考虑,防止因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以致二次修补造成浪费U!十七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排污处理系统的配置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排污系统要与各功能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污物和废弃物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第四十八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配置要求为了保障安全,残疾人康复机构宜采用热水供暖不排除机构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采用电供暖等供暖方式为了保证康复训练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位于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较高地区的机构宜配置空调设备和通风换气装置在具体的机构项目建设中,采取中央空调、区域空调还U1十九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电气系统的配置要求是分体空调,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实际需要和投资状况等酌情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特点要求机构具备安全可靠供电条件同时鉴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特殊性,还应考虑配置突发供电故障时的应急照明系统第五十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弱电系统的配置要求机构的弱电系统中特别指出了“网络”的功能需求对于现代化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来说,网络服务是很重要的内容,对于机构进行信息化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都有很大帮助因此,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另外,弱电系统中还特别指出了“监控”的功能需求经过广泛调研了解到,有些类型的残疾人行动不便、表达能力欠缺,对残疾人康复训练用房及护理单元的实时监控工作从安全角度来讲很有必要所以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第五十一条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设备的配置要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中的有些环节需要用到医疗气体系统及其他康复、医疗设备在项目建设时需要考虑为这些设备提供条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设备用房,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残疾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第四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第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满足为各类残疾人提供专业的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功能需求,以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第六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第七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按照方便残疾人、有利服务的原则,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残疾人人口数量等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建设用地第八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第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三个级别的机构共同组成了残疾人康复机构完整的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进行建设时,首先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应依据机构所在辖区的常住人口数确定机构的建设级别各级机构服务人口数区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各级机构服务人口数区间表(万人)建设级别一级二级三级辖区残疾人人口数W
4.
44.4y5050辖区常住人口数W7070~W800800第十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由综合康复设施、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脑瘫儿童康复设施、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等六项设施构成第十一条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第十二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房屋建筑应由六项设施的各功能用房构成第十三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等第十四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地、绿化场地、室外康复训练场地、儿童室外活动场地等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平坦的地段
二、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应较完备
三、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四、宜与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临近
五、应远离污染源和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威胁的地区
六、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选址应方便家属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并应保证场地干燥、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第十六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的基地和道路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要求第十七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面积残疾人康复机构单独建设时,容积率宜按
0.8-
1.8控制;机构的绿地率宜为30%,且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虬当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镇规划的规定第十八条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各项设施宜合并建设在同一基地内建设各项设施时,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房屋建筑宜与综合康复设施的房屋建筑分设第十九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也可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并建设当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时,宜各自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当机构与其他类型的建筑合并建设时,应各自设有独立的出入口第二十条综合康复设施的房屋建筑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各项儿童康复设施及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房屋建筑宜以三层及三层以下的建筑为主当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各项儿童康复设施及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位置第二十一条新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规定机动车停车位中,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不应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设置还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级、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结合人防设施等建设地下车库当机构设有地下车库时,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合理安排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室外活动场地除紧急情况外,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得穿越室外康复训练活动场地或儿童室外活动场地新建残疾人康复机构中康复训练场地和儿童活动场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新建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面积表(而)项目康复训练场地(综合康复设施)儿童活动场地(各项儿童康复设施)床(人)均面积指标/床行/床注残疾人康复机构可将部分康复训练场地设于屋顶平台处24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第四早第二十四条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项设施相应的床位数、在园儿童数等数值分别确定,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相应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分别确定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直接确定各项设施的床位数、在园儿童数等规模控制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或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各项设施规模控制指标及建筑面积指标表序号设施名称指标一级二级三级康复治疗床位数20+
15.8r-
0.6100+
1.75r-
4.4200+
0.51r-50计算公式(床)综合康复1床位数区间(床)20-80100~180200以上设施床均建筑面积指819274标(行/床)在园儿童数计算20+
7.9r-
0.660+
0.66r-
4.4100+
0.08r-50公式(人)儿童听力2语言康复儿童数区间(人)20〜5060〜90100以上设施人均建筑面积指444749标(m7A)在园儿童数计算10+
5.3r-
0.640+
0.44r-
4.470+
0.05r-50公式(人)儿童智力3儿童数区间(人)10-30406070以上〜康复设施人均建筑面积指474646标(nf/人)在园儿童数计算10+
5.3r-
0.640+
0.44r-
4.470+
0.05r-50公式(人)孤独症儿4童康复设儿童数区间(人)10-30406070以上〜施人均建筑面积指474646标(nf/人)在园儿童数计算20+
7.9r-
0.660+
0.66r-
4.4100+
0.08r-50公式(人)脑瘫儿童5儿童数区间(人)20-506090100以上〜康复设施床均建筑面积指47488标(式/人)辅助器具建筑面积计算公6600+160r-
0.61600+33r-
4.43800+
3.5r-50中心设施式(m2)注表格中指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万人);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不确定时,则按辖区常住人口数1r的来计算辖区残疾人人口数
6.3%当辖区残疾人人口数小于万人时,计算公式中
20.6r=
0.6在进行计算时,床位数、在园儿童数及总建筑面积的数值均四舍五入至个位数3较严重的需要治疗康复的脑瘫儿童宜收住在综合康复设施中,其人均建筑面积应按综合康复设4施的面积指标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项目如有特别业务要求,且所需建筑规模本建设标准不能涵盖时,可向上5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据实单独申报第二十五条当残疾人康复机构中的各项设施分别独立建设时,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应由表3的计算结果得出当多项设施组合建设成为综合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时,机构总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为组合的各项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但有些重复设置的房间,如社区指导用房、管理用房、辅助用房中的部分房间等在组合建设时可根据需求适当减少或合并第二十六条综合康复设施及各项儿童康复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亲属陪护宿舍当机构设有亲属陪护宿舍时,亲属陪护宿舍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第二十七条亲属陪护宿舍的建设规模及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亲属陪护宿舍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机构的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及机构相应建设级别的实际陪护比例进行确定各级机构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的实际陪护比例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表4各级机构实际陪护比例控制表(%)一级二级三级W3050W70
二、床均(或人均)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宜为15式/床(或15式/人)
三、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亲属陪护宿舍建筑面积(疔)=15a p%式中机构床位数(或在园儿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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