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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经济法基础教案授课标题项目五
(四)合同的消灭与违约责任授课班级多媒体教室授课地点授课日期年月曰第周授课时数
21.合同消灭的方式(清偿、抵销、提存等);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教学内容教学设计
3.不可抗力与免责事由教学方式情景模拟、辩论赛、法律文书写作
1.掌握提存的条件与法律效力;知识目标
2.熟悉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规则
1.能设计合同终止的合法方案;教学目标能力目标
2.能计算违约损失赔偿金额
1.强化责任意识与履约精神;素质目标
2.提升复杂问题的综合解决能力
1.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区别;教学重点
2.违约金调整的司法规则教学重点、难点
1.提存物领取权的消灭时效;教学难点
2.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课后作业完成章后同步训练教学反思备注案例引导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服装,总货款为50万元,甲最晚应于8月底供货,货到后付款7月,甲从新闻得知乙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依法被人民法院扣押了财产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合同【思考】甲的行为合法吗?甲行使的是什么权利?一体化教学任务七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消灭,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一、清偿(-)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二)清偿人清偿人多为债务人或债务人之代理人,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代理人清偿的除外清偿也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三)清偿标的、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清偿标的、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等问题的确定,应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定规则
(四)清偿抵充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给付应抵偿哪项债务的办法
(五)清偿的效力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一般随之消灭,但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因是法定之债,并不随之消灭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销(-)抵销的意义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二)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是根据法律规定,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果的抵销其中,可依单方意思表示而使自己所负债务消灭的权利称为抵销权提出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2.法定抵销的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抵销的要件如下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被动债务已届清偿期
(4)债务非属不得抵销的债务
3.法定抵销的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为抵销原本即追求简化法律关系,尽快确定法律状态,允许抵销附条件或附期限将与此本旨相悖
4.法定抵销的效力1双方对等数额债务因抵销而消灭在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2抵销后剩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抵销属于债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且中断的法律效果及于全部债权,所以,在部分抵销的场合,剩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三约定抵销约定抵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使相互债务同归于消灭约定抵销因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法律重点关注合意的确实存在,未设置其他特别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提存-提存的概念与功能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构的人称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受领并保管提存物的机构称为提存机关;被提存的相关标的物称为提存物二提存的要件
1.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主体1提存人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2提存应在债务清偿地的提存机关进行,我国目前的提存主要是公证提存,公证机关为提存机关
3.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人应就需清偿的全部债务进行提存,原则上不许部分提存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3.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四、免除(-)免除的概念债务的免除是指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二)免除的要件
(1)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2)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法律行为,所以,免除应符合法律行为要件的有关规定,如免除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无法清偿自身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行为
(三)免除的效力
(1)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2)免除债务,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3)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之一的债务的,其余连带债务人在扣除该连带债务人应分担的份额后,仍应就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混同(-)混同的概念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二混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1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消灭,附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2混同不导致债之关系消灭的例外情形
①债权是他人权利之标的如债权为他人权利质押的标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债权也不消灭,否则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②法律规定混同不发生债之关系消灭效力
六、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2.约定解除权三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行使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的解除权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3.法定解除权取得的原因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形中的迟延履行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解除权的行使
5.合同解除的效力任务八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定金责任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的担保
三、免责事由(-)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
2.受害人过错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布置作业完成章后同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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