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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目录Table ofContents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5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4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3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2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1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0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09825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427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434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题2004434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题2003434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2013821B题中山大学二一三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0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生须知全部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科目代码821答在试题城上的不计分!请用蓝、科目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学卷黑色厘水笔或圆珠笔作答.答题耍B写清邀号,不必抄题.考试时间月日下午16试述下列问题,每题分25一.试述有限政府理论的合理性二,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三.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四.评述我国的行政执法制度.五.试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六.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2012821B题中山大学二0一二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生须知全部答案一律写在答覆纸上,科目代码821答在试题纸上的不计分!清用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箱作答.答题要写科目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学卷B清题号,不必抄题.考试时间月日下午18论述下列问通,每题分.25一.试述“一国两制”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的挑战二.试述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四.试述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意义及其主要内容.三.评述我国行政立法制度.五.结合法律、司法解糕和司法实践,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试述在我国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2011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821B题中山大学二一一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o科目代码考生须知821全部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答在试题纸上的不计分!请科目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学卷B用蓝、黑色墨水第或圆珠帝作答.答题要写清题号,不必抄题.考试时间月日下午116每题25分,共150分
1、有限政府的合法性论证.
2、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问邀及完善.
3、阐述
17、18世纪西方自然权利观的基本观点及在《独立宣言)和《人权也言》中的体现.
4、试述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5、试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
6、试述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及其完善.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2010821B题中山大学二一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生须知全部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答科目代码821在试题纸上的不得分I清用蓝.黑色科目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学卷墨水篦或RI珠婚作答.答题要写清题B号.不必抄题.考试时间月日下午110(,论我国宪法中的自治制度.30分)(
二、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条款•30分)(
三、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25分)(
四、论R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20分)(扎论《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用的规定.25分)(
六、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20分)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2009825B题中山大学二00九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考生须知825全部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答在试题纸上的不得分!请用科目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学卷鼎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作答.答题要写清题号,不必抄题B考试时间月日下午111(
一、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财产征收有何规定?30分)
二、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报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请予以评论.30分)(三,试述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30分)(四,试述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30分)(
五、试述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及议制度的关系30分)内容简介考研真题是每个考生复习备考必不可少的资料,通过研究历年真题能洞悉考试出题难度和题型,了解常考章节与重要考点,能有效指明复习方向为了帮助参加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试科目的考生复习备考,精心编著“819B了配套辅导用书(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中山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卷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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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2006427题及详解【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如何理解我国宪法有关生存权的规定?
1.答()生存权的内容与发展1生存权是二十世纪宪法上的人权,即针对过度的自由放任而造成的失业、贫穷、劳动条件恶化等弊端,为保障社会的、经济的弱势群体具备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形成的权利,其内容有二
①公民有生存能力者,国家应积极致力使其能享受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②对于丧失生存能力的老、弱、病、残等生理上的弱者,有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维持其生存的权利生存权最早出现于年德国《魏玛宪法》年《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享有19191948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生存权的出现也是近代宪法从世纪以前注重公民政治自由权利转19向世纪现代宪法注重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一个标志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作为自己最紧迫的任务,年以后,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1979主义,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基本上解决了我国近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即基13本上解决了我国公民的生存权问题()生存权的全能2自由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人民,而生存权的权利主体则可能是具有特定社会属性、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人一般认为,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福利权等内容,随着基本人权的发展,某些国家的宪法甚至将环境权、学习权、和平生存权等均囊括于广义的生存权概念之中无论其范围如何扩张,生存权的基本特征仍在于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举措营造各种条件以满足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因此,生存权又被简称为由国家受利益的自由”从宪法权利的角度看,生存权包含以下的四项权能
①生存权中包含的“要求权”权能是指权利人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求,由此形成了生存权最为关键的内容但在权利的形式意义上,这种认识显然是不完整的,生存权中的要求权还包括权利人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的内容,如受教育权、劳动权这些权利一方面要求国家积极地创造条件予以实现,另一方面又要求国家对这些权利的正当行使,处于“消极不作为”状态,以免构成对私人领域的不法干预
②“自由”也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自由相对应的是国家机关的无权利,即不得干预的消极义务
③生存权中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处置(创设、变更或消灭)生存权法律关系的能力与此相应的国家承担的义务是“责任”,即消极承受的义务与自由权一样,生存权中的“权利”也受到范围上的限制,某些生存权由于涉及人身性质而不得由权利人自由处分,如特定人的受教育的机会不能随意转让;社会福利权由于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而不能由权利人通过遗嘱继承予以处分
④生存权中的“豁免”是指权利人具有针对国家公权力对其生存权利益的不当处分之抗辩权,如,国家机关违法剥夺受教育权、福利权,个人具有不受该违法行为拘束的权利;国家承担的相应义务表现为“无权力”,即国家公权力不具有处分相关生存权利的能力()我国宪法中关于生存权的规定3具体到我国宪法,生存权未在宪法上得到明文规定,但是生存权在人身自由权和人的尊严权,以及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和休息权中得到了体现在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前有意见认为“如何把生存权宪法化并根据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修宪之首要任务”,现行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增设生存权,生存权本位已是世界人权立法之大势举例说明宪法的平等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宪法)
2.答()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平等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并在其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年的《人权宣言》,1789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大都在宪法中肯定了这一原则在资本主义宪法中,这项原则的含义从形式上看包括三个方面
①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
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③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2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a.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b.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C.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余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②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它们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的含义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不因民族和性别的不同而获得法律以外的特权或者作为限制权利的借口使公民受到歧视,而且还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平等但是,各民族和男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非常重要,只有平等地适用法律,其他各方面的平等才可以得到基本的保障()适用平等原则的案例分析3在备受瞩目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法院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年安徽省2003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一审表明,法院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作出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告胜诉了虽然由于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张先著要求被录用到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但这已经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了不起的表现,它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给乙肝歧视案以明确的标准,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户籍、年龄、学历、性别乃至相貌、身高,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成为就业的一道壁垒有专家指出,政府就业歧视现象尤其不能忽视一些政府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提出身高、相貌的要求,将身高与才能画等号,将职位与相貌相联系,是不尊重公民平等权的表现,应予制止如何理解依法行政原则?
3.答()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1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定权限,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法”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治理老百姓单纯“用法来治”的本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因为政府以治者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2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①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宪法的效力最高,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不严格依法律规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这是因为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特别是现代社a.会,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法律不能不给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自由裁量行为,依法行政对政府的要求是依据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则,如公开、公正、公平、诚信、信赖保护、考虑相关因素和不考虑不相关因素等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法的原理、原则不仅指导立法,即指导法律的规b.定,而且也指导执法、司法,指导法律的执行和法律争议的裁决因此,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包括实施行政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不仅要依据法的规定,而且要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如果行政只拘泥于法的文字,拘泥于法的具体规定,机械依法,其行为就能背离法的目的,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法律规定适用于社会事实是需解释的在很多情况下,具体法律规定的含义并不是十分c.明确的和唯一的法律规定的含义不十分明确、人们对之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执法者如何确定相应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境中的含义,就必须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政府如果可以脱离法的原理、原则而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它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法制政府了
③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办事,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是,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的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行政组织规定政府的职责、职权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越位(即政府内部权)、错位(即政府外部越权)、缺位(即政府不作为)行政程序法规定政府运行的方式、过程、步骤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导致专断和滥用权力可见,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为规则行政,还要求依法定职权和依法定程行政
④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行政”的基本含义就是管理,没有依法管理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是,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因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规范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而不是首先或仅仅依法治民,只规范行政相人的行为至于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行政意味着管理,而管理在法治社会则意味着服务;依法行政意味着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则意味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实施的监督政府脱离人民的监督,其权力就必然被滥用,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蹒,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试述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意义4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1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公职”,是指提供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公共物品,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职务,这种职务是通过法定方式确立,并须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
②我国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这意味着我国公务员不包括国有企业和一般事业单位的职工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③我国公务员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机关以及公共社会团体中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这一点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过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将这一部分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亦是将他们作为公务员对待,并参照适用《国家公务暂行条例》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意义2
①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改掉了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单一,缺少法制,缺少竞争机制等弊端,有利于调整人员结构,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优化,从而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卓有成效地担负起组织经济建设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②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的关键是提高队伍素质和加强制度约束,国家公务员制度正是为廉政建设提供了保障机制通过考试、考核、培训、交流来提高素质;通过义务、纪律、回避、申诉、控告促进廉洁奉公;通过法制化的管理,防止人治现象
③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建立国家公务员正常的退休制、实行部分职务聘任制、规定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采取辞职辞退等办法,增强了机关的生机和活力
④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和单项法规,构成了完整的国家公务员法规体系为我国的人事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你认为应当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5答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及相应制度1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制度其中的大多数原则、制度都应当继续坚持,但是,某些原有的原则、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和行政诉讼实践发展的要求,原则的改革的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方面的改革现代行政诉讼绝非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把受案范围限定在“具体行政行a.为”层面上,是观念狭隘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把国家行政权力“特权化”的思想应当把受案范围扩展到“行政行为”层面上至于“行政行为”的具体涵义,可以采取解释其涵义的做法,加以扩大或限制规定,也为今后的发展预留必要的空间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元化审查原则”,过于狭隘,也不符合实际应当进行拓展,改b.为“二元化审查原则”或“多元化审查原则”
②关于对“不进行调解原则”方面的改革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还是从诉讼内部发展规律的角度,行政诉讼都应当确立调解原则,建立调解制度同时,这样做,也更符合国际上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调解是诉讼中的合法行为,是终结诉讼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调解程序,有许多优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是我们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对此持漠视甚至否定态度,是我们当前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一大误区
③行政诉讼内部制度的改变与原则的改变息息相关,原则的改变决定着相关制度的变化制度的变化包括几项内容,如调解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审级提高制度、起诉和立案制度、证据制度等都应当作相应的变动()关于受案范围2总的来看,对于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的思想,基本上是统一的关键是怎样扩大,扩大到什么程度,如何确定其边界解决受案范围问题,必须解决好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二者不可互相僭越使用“行政争议”一词界定受案范围,最后仍然落脚在行政行为上,可能不如使用“公法争议”更为妥当因为“行政行为”很难包括行政指导、行政检验、行政公告、附会行为等非权力性质的行为,不能武断地说这些行为因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可诉应该尽量把行政行为的涵义界定清楚,笼统和含糊只会使受案范围滑进不确定、不具有操作性的泥潭()关于管辖3管辖问题将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反过来说,管辖问题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难易程度的反映,是行政权在国家权力格局中进行运作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映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障碍而在行政诉讼中提高审级、设立行政法院、组建巡回法庭、实行三审终审等,就是各界人士面对问题提出的好的建议提高审级的主张,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成为现实,但最好还是通过权力机关立法的方式解决()关于当事人资格4
①原告人资格问题目前对于扩张原告人资格的范围的认识是一致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12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比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因此被普遍接受但是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却陷入混乱
②被告资格问题现行法规定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各种法定解释,其中主要是司法解释,以及一般教科书都把“行政机关”解释为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越来越多的政府行政职能将从政府中分离出来,交由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中介组织等行使,这些组织很难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予以涵盖,造成立法和司法上的不便学者们也提供了许多备选方案,如“公法人”、“公务法人”、“公法支配的机关”等,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进行充分考虑
③第三人资格问题有的学者主张完全采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的学者主张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决定,还有学者的主张以“利害关系”作为判断标准等,实践证明都行不通鉴于此,可以按照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关系,将第三人区别为权利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和事实关系第三人()关于设置简易程序5审理与裁判涉及事项较多,实践性较强,历来受到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对具体行政案件不加区分,一概适用统一的普通程序,既不合理,也浪费诉讼资源,还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因此,建议设置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具体设置,可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关于增加设置公益诉讼等特别程序6
①行政诉讼特别程序的设置,不但丰富了行政诉讼内容,引入了新的审判形式,如公益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等,使审判程序更加完备,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有一定价值
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
③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逻辑之上的行政机关不会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分解为若干个数量不等的私益,当它遭受侵犯时,私益的主体自然会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实践告诉我们,此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不论是行政机关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有可能对公益造成损害同时,并非所有公益都是若于私益的简单叠加,可以由私益主体自行寻求救济实际上行政机关的许多行政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私主体,也就无侵犯私益的问题如行政机关下令在无人区毁林开荒,或在不适宜的地点开办污染企业等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允许私主体就该类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主要原因就源于这种错误逻辑关于增加被告必须应诉原则7行政机关必须应诉,并非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而是行政机关不能拒绝出庭应诉之所以提出这项提议,是对以往行政诉讼实践经验总结思考的结果应当认为,行政机关被起诉以后,出庭应诉是法律规定它应尽的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不但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尊重,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尊重,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假如行政机关拒绝出庭事件发生,则应该推定是行政首长的意志,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主张对行政首长进行拘传的理由关于执行诉讼8执行诉讼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自我执行更加规范,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威信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2005434题及详解【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试述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分)630答()公民私有财产的概念1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因为在启蒙思想家看来,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是自由的人所必不可少的权利;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同属于“天赋人权”,存在于国家之前,人们只是为了保全这些权利才相约组成国家基于此,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2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发展观和爱国统一战线的重新界定为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宏观政策背景,特别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首次写进宪法,必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起到提纲式的统领作用,同样,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财产权也必将在此提纲的统领下获得强有力的保护
②我国宪法首次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征用规定了补偿条款,年的宪法修正案第条200420将宪法第条第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103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规定区分了征用和征收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并规定了对土地的剥夺无论是基于征收还是征用都要给予补偿,这将为土地市场混乱的补偿制度提供宪法上的最高指引,也为失去土地上财产利益的权利人提供宪法上宪法救济
③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客体范围年的修宪,宪法第条被修改为“公200413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次修正不再用列举式罗列国家保护的私有财产权范围,而是用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样一个概括式概念代替了以往的财产所有权的罗列式概念,既防止了罗列式挂一漏万的弊病,又极大的拓宽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但不仅仅限于所有权,是一个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广泛的权利束并且,宪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保留”原则和补偿条款,此为宪法上的“唇齿条款”,即财产征收必须基于公益,基于公益的征收必须给予补偿应该说年宪法的修正,我国基本完善了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文本表述,对公民财2004产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宪法支撵,是我国对公民财产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试述我国年宪法与年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异同(分)71954198230答年宪法与年宪法的共同点是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详细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19541982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很广泛但同时年宪法在认真总结前几部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作了较大调整,规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的特点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国家机构之前,位于1第一章总纲之后,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21954年宪法是条,年宪法只有条,年宪法是条,而年宪法则增加到条,1419752197812198218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特别是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004一章,第条即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突出了强调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1利是国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31982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试述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分)830答()平衡理论的内涵1平衡论可以被理解为在传统社会及其行政法学术思想转型发展时期,提出的一种关于现代行政法应诉诸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选择的规范性理论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它包括两方面的内涵
①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
②以利益衡量方法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与适用过程()平衡理论的观点2根据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在总体上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对于实现行政机关与公民义务的平衡,两者各自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综合体现的平衡,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意义基于此,平衡论就行政法的价值导向、行政法的概念和范畴、行摇一摇,找到学习本书的所有学友,可精确查找学友的具体位置;与学友互动,交流学习(视频、语音等形式),交友学习两不误;学习圈内有学霸解答本书学习中的问题,并配有专职教师指导答疑解惑度立体旋转好用好玩的全新学习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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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法的价值导向平衡论认为,涉入行政法领域的社会多元利益、价值都应当得到尊重和协调主张在价值冲突中诉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平衡论的一个总原则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公正”的平衡,就当前国情而言,更强调对行政相对方权利的保护以抗衡行政权的滥用
②行政法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学应当转移以法院或行政机关为中心的视角,直接以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应当强调行政权与公民权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完政视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③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平衡论主张,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应当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平衡理论把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归结为“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两部分
④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通过对“行政法领域的平衡和不对等关系”的论证发展了传统的行政法关系理论平衡理论认为,无论在哪个具体的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结构都是不对等的,但这种不对等是必要的在行政实体法关系中强调行政权力和公民服从义务,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在程序法律关系中,强调对公民正当程序权利如公开、公正、及时、便利及广泛参与的权利等的尊重,防止权力滥用;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突出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而具有应诉、举证等诸多义务,以促进依法行政和为公民提供有效的补救不对等必须是合理的,不对等应以平衡为前提并最终实现总体上的动态平衡
⑤行政法治原则平衡理论认为,权力和权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应当得到同等保护,都需要激励;同时,权利和权力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应当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约平衡理论在下列三个方面发展了传统的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a.一切行政都要服从行政法治原则,但不同的行政有不同的法治要求;b.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治对双方主体既要制约,又要激励,对行政主体,重点是制约,c.对相对方重点则在于激励,其核心是参与管理
⑥行政程序法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间的表现形式.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因而其规范应主要限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机制赋予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上,主张协调、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试述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意义(分)430答()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内容1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要求主要有下述四项
①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这一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a.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b.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对于特别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还应印制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
②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这一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a.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b.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c.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③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行政裁决行为还是行政复议行为,其裁决、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以公开,让当事人事先知晓至于裁决、复议的形式,依法可书面进行;必要时亦可举行正式听证会,公开进行对于作为裁决、复议结果的裁决书、复议决定书,除了应送达当事人双方、让其知晓外,其他个人、组织亦应允许其依法查阅
④行政信息、情报公开行政公开原则另外一项重要要求就是新闻媒体依法对有关行政信息情报的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作出的行政决议、决定,发布的行政命令、指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均应允许新闻媒体予以发布、报道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情况,也应允许新闻媒体在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予以公开报道许多外国的经验和我国自己的经验都表明,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是非常有效的武器行政公开原则的意义2
①行政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是防止腐败最好的防腐剂不公开不透明的暗箱操作既是审判活动中滋生巨大腐败的温床,使得在其中许多环节上使权力的黑手有机可乘,也是引发行政相对人不满的直接原因使得许多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了很大的不信任感
②行政公开原则是实现人民民主不可缺少的一步,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它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行政相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监督,也有利于消除腐败的根源,以推动廉正建设只有实行行政公开,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实行真正的监督,从而促使行政主体严格行政缺少行政公开,人们就无从了解行政机关在依据什么行政,在怎样行政,也就不能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就失去了依法办事的压力和动力,依法行政也就缺乏有效的保障.试述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分530答行政处罚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统
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1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必须与我国的立法体制相适应,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同时又是分层次的为此,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也应当是统一的和分层次的,《处罚法》规定
①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③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④规章原则上不享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是在以下两种特殊的情况下才享有有限的设定权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a.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领域,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b.罚规范了行政处罚的主体2
①行政机关一一法定的处罚主体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主体,当然也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主体为此,《处罚法》第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15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a.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哪些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由法b.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的行政机关只能在其主管的范围以内行使处罚权c.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具体给予何种处罚种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d.
②非行政机关一一法定主体的必要补充由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十分广泛,单纯依靠行政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再加上在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有相当部分的主体是属于非行政机关,如果完全否认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那么,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为此,《处罚法》规定了通过授权和委托两种方式赋予非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
③确立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制度《处罚法》第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16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确立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制度,其积极意义主要有在处罚实践中,有许a.多地方已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综合执法,综合管理卫生、工商、市容、交通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已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收效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有利于b.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精兵简政,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能c.够避免对同一管理对象的重复处罚在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处罚权力与救济权利的平衡和协调3
①重视对处罚权力的制约区分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设立了听证程序;实行行政处罚的承办人与决定者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罚缴分离的原则;严格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②重视对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护无救济便无权利,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中,重视对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护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中.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保护在权利的赋予上,全面具体地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a.第一,在处罚实施之前,相对人享有知情权、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权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第二,在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第三,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如果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还享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从程序的设计上,充分重视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权利的保护b.第一,在简易程序中用专门的条款规定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在一般程序中,明确规定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为法定的内容之一予以规定此外,在《处罚法》中,还专门设立了听证程序来保护相对人的申辩权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2004434题【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论述题(每题分,共分)30150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试论言论自由的界限2根据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原理论述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3.论述行政立法
4.试论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5.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2003434题【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试述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分)
1.25试述行政程序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分)
2.25简评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分)
3.
25.试述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和意义(分)425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分权形式(分)
5.25论宪法权利的主体(分)
6.25举例说明宪法如何限制基本权利(分)
7.
25.试以各国的实践为依据,阐述世纪宪法的发展(分)82025作为国内电子书免费制作与发布平台,已有数千位个人作者和数百家机构通过制作与3D发布了近万种电子书对于所有上传的电子书,本平台有权对文本修改、引用,有权在必3D要时删除!部分电子书中由作者参考的信息内容,可能转载自其它网站或报刊图书,它们的版权属原作者或出版人所有,如发现该问题请联系本平台,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下架处理对于恶意利用平台漏洞进行盗版、侵权等侵犯他人权益的个人和机构,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声明这些侵犯他人权益的电子书与本平台无任何关系本书的部分内容参考了部分网络资料及相关资料本平台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故意侵犯原作者或出版人的版权和利益本平台尊重知识产权,要求所有作者发布的电子书引用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均需注明作者和来源但有时由于特殊的原因,比如作者姓名或出处在转载之前已经丢失,或者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等,因而可能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或出处如果原作者或出版人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处理!特别说明本书的部分内容参考了部分网络资料及相关资料但由于特殊的原因,比如作者姓名或出处在转载之前已经丢失,或者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等,因而可能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或出处如果原作者或出版人对本书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处理!如您在购买、使用中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全国热线8:30-00:308:30-00:30详情访问〃http:/编辑部目录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5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4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3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2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1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10821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题2009825B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427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434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题2004434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基础考研真题2003434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2015821B题中山大学二0一五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821考生须知全部答案一律写在答题设上,科目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学卷B答在试题纸上的不计分!答题要写清题号,不必抄题.考试时间月日下午1228试述下列问题,每题分,合计分25150一.宪法的特征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和限制试述“法无明文授权即为禁止”的行政原则,U!三,司法权的基本属性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五.试述行政行为的效力.六.试述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杳的主要理由及其应当遵循的证据规则考试完毕,试髭箱答题纸一起交回年中山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卷考研真2014821B题中山大学二一四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代码821考生须知全部答案一犍写在答题版上,科目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学卷B答在试题纸上的不计分!答题要写清题号.不必抄题.考试时间月日下午15回答下列问题,每题分,合计分
25150.一.试述宪政的基木内涵二.试述不同宪法监督模式的理论依据e三.试述我国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和限制四.评述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五.评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六.评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9考试完毕,试题做答题纸一起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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