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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作业人员在所从事的岗位上,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本制度适用于邦喜公路改建工程所有有粉尘、油漆、电气焊等有毒有害作业时或存在潜在职业危害作业的防治管理工作
4、项目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项目部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并制定本项目防止职业病的措施
6、凡有粉尘作业的作业场所应洒水降尘,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7、项目部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8、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本工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0、项目部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有粉尘作业的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写防尘技术措施,没有防尘技术措施不得施工
13、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识别本工程的职业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14、项目安全部和施工队互相配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测、检查、监督
15、进行路基开挖,运输山皮土等有粉尘作业时,应配置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便道进行降尘
16、安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作业队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施工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17、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8、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19、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20、如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1、项目部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2、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24、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确保本项目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项目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因未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项目安全部为本制度的实施管理部门
四、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副经理和各部室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安全部负责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I,提出处理方案;
2、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项目部要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事故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要迅速采取措施,积极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在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发生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由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治疗期间,事故部门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并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一定的处罚;
1、不执行公司或项目部的规章制度、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冒险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发生事故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引发事故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
7、酒后上岗、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
8、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对事故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措施外,还将对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落实整改,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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