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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义务教育法欢迎参加《精通义务教育法》课程义务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义务教育普及率已达,彰显了政府推进教育公平的
95.4%坚定决心本课程将全面解析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框架、核心理念及年最新修订内2021容,帮助您深入理解这部保障教育权利的重要法律通过系统学习,您将掌握义务教育法的精髓,为实践教育公平提供法律指导让我们共同探索义务教育法的世界,助力中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义务教育法简介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免除学杂费的重要原则32015年再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和政府责任42021年最新修订,加强了对学生负担、校外培训等方面的规范《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完善每一次修订都反映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法律保障力度不断加强从最初确立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到免除学杂费,再到规范校外培训,《义务教育法》始终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为我国教育事业的稳步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制定背景与立法目的实现国家战略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保障教育公平城乡均衡,促进教育机会平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国民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源于我国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迫切需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家认识到教育对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亟需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目标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明确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推动教育资源均衡分配,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普及免费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的别、民族、家庭背景等均能接受教育成本,免除学杂费、课本教育,实现教育机会平等,不让费,减轻家庭教育负担一个孩子掉队义务强调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教育的强制性,同时也是国家必须提供教育的责任义务教育的三大核心理念普及、免费和义务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普及代表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免费体现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保障,而义务则揭示了教育既是权利也是责任的双重属性这三大理念贯穿于《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中,指导各级政府和学校开展教育工作,确保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和质量提升通过这些基本理念,《义务教育法》将教育权利与国家责任、社会义务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宪法保障基本国策优先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义务教育被确立为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与计义务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被赋予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同等重要,反映了国家对优先发展地位,体现在财政投入、资源配置等义务这为义务教育法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教育事业的战略定位方面的倾斜政策据义务教育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不仅受到宪法的直接保障,还被确立为基本国策这种高位阶的法律定位,反映了国家对教育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的深刻认识作为基本国策,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财政预算中享有优先保障同时,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地位的确立,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提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义务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学校学生办学条件、招生规范、教学要求、安全责任等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义务、入学要求、学籍管理等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定责任、协助义务等社会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的支持义务、社会监督机制等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投入义务等《义务教育法》作为调整义务教育关系的基本法律,其调整对象涵盖了义务教育活动中的所有主体这些主体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网络,共同保障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法律通过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构建了一个多元参与、责任共担的义务教育体系对学生而言,法律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对学校而言,规范其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对家庭而言,明确其送子女入学的法定义务;对政府而言,强调其提供教育资源的主体责任;对社会而言,鼓励其支持和监督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与其他教育法律关系宪法最高法律依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利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确立教育制度框架义务教育法专门法,规范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它以宪法和教育法为上位法,同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形成横向互动关系,共同构建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教育法》作为教育基本法,确立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义务教育法》则作为专门法,具体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角度为义务教育提供辅助保障;《教师法》则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育质量这些法律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保障网络总则基本原则——国家主导原则教育公平原则质量优先原则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政府统适龄儿童平等接受教育,不因民注重教育质量,全面发展学生德智筹规划和管理,提供财政保障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受歧视体美劳综合素质社会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形成全社会关心教育的良好氛围《义务教育法》总则部分确立了义务教育实施的基本原则,为整部法律奠定了理论基础国家主导原则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包括组织实施、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教育公平原则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同等质量的教育质量优先原则反映了义务教育的根本目标是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社会参与原则则充分调动了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这些原则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义务教育实施的基本遵循,为各级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参与义务教育提供了行动指南义务教育的涵义解析法律界定基本属性主体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免费性和公益性国家为主导,政府为责任主体,家庭必须配合,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四大基本属性,体现国家对基础教育的基本定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多元共治格局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位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义包含多个层面首先,它是一种国家行为,由国家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体现国家意志;其次,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再次,它是一项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由国家财政投入义务教育的核心是保障教育机会均等,提供基本的公共教育服务通过明确义务教育的涵义,《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定位和基本要求,为后续条款的规定提供了概念基础理解义务教育的涵义,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发展方向义务教育法适用范围区域范围学校类型人员对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地区覆盖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涉及义务教育活动的各类主体城市地区公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农村地区民办学校学校教职工•••民族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家长或监护人•••边远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行政人员•••《义务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覆盖了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及相关人员无论是繁华的城市还是偏远的农村,无论是汉族聚居区还是少数民族地区,均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类型方面,《义务教育法》同时调整公办学校和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保障不同性质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教育权利从人员对象看,法律既规范了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的权利义务,也明确了学校、教师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种全方位的适用范围,确保了义务教育法的普遍约束力,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支持4%75%GDP占比目标教育经费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不低于4%义务教育经费占全部教育经费的75%以上亿570营养改善计划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投入国家对义务教育的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投入和制度保障两个方面在财政投入方面,《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生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制度保障方面,国家建立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了教育督导制度,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完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支持政策,如三免一补(免学费、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法律规定的学校类型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由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需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具有完全的公益性质同样具有公益性质••必须保证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可依法自主招生••禁止收取任何学费和杂费收费需严格按规定执行••《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主体,由政府投资兴建,财政全额拨款,必须免费接收学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无权拒收或变相拒收民办学校则是义务教育的有益补充,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同样具有公益性质,但在招生方面具有一定自主权虽然两类学校在举办主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办学质量、教学标准、教师资格等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保证依法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加强,两类学校在招生政策、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制小学6年制(6-12岁)初中3年制(12-15岁)九年一贯制部分地区实行(6-15岁)我国义务教育采取六三制学制,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共九年这一学制安排符合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同时,《义务教育法》也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九年一贯制等其他学制形式,以适应不同地区的教育发展需求九年一贯制学校将小学和初中阶段融为一体,有利于教育教学的连贯性和一体化管理,特别适合农村地区和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无论采取何种学制形式,义务教育的总年限必须保证为九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的基础教育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资源状况,选择最适合的学制形式适龄儿童少年定义年龄界定特殊情况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父母申请提前入学审批程序不满六周岁需提前入学的,由父母申请,教育部延缓入学需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门审核《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一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法律也考虑到儿童发展的个体差异,允许特殊情况下的入学年龄调整对于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既保障了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又确保了义务教育的规范实施此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提前入学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满足儿童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家庭责任与义务入学责任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按时送适龄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持义务创造良好家庭学习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工作,支持并监督子女完成学业保护职责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不得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子女,不得使其辍学《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送子女入学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对子女未来负责,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家长的送学责任是强制性的,不履行这一义务将面临法律制裁除了基本的入学责任外,家长还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子女健康成长这包括参与家校沟通,了解子女在校学习情况;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活动;监督指导子女完成家庭作业;培养子女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等同时,法律也要求家长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子女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国家保障与特殊群体留守儿童残障儿童流动儿童家长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保障随父母流动的进城务工子女教育保障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开展随班就读、特教学校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提供无障碍设施和辅助器具取消各种入学限制条件•••开展亲情视频交流平台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全国学籍信息系统••••发挥乡村教师监护作用•实施特教学校+康复训练•保障异地升学考试权利《义务教育法》特别重视对特殊群体教育权利的保障,为留守儿童、残障儿童和流动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支持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要求建立专门的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确保这些儿童在父母外出务工期间仍能接受良好教育和关爱对于残障儿童少年,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其接受适合的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为不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适合的教育对于流动儿童,法律明确流入地政府应当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简化入学手续,取消各种歧视性规定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升招生政策与学区安排就近免试入学学区划分原则统筹兼顾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学区划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多校划片、学区联盟等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等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式,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避免择校热,保障读,无需参加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理确定,保证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能够方便地接入学机会公平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政策以就近免试入学为核心原则,这一原则有效防止了入学机会的不公平,减轻了学生的入学压力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学区划分是落实就近入学的重要保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划定学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为应对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导致的择校现象,各地积极探索多校划片、学区化办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新型学区制度安排,旨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同时,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义务教育阶段的选拔性考试,确保入学机会均等禁止择校和乱收费严禁违规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选拔性招生禁止择校费严禁收取各类名目的择校费用违法责任追究对违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择校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顽疾,不仅加剧了教育不公平,还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生分成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针对乱收费问题,《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择校费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对违法收费的处罚措施违反本法规定,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近年来,各地普遍建立了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机制,公示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逐年增长转移支付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标准制定制定并逐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教育质量监督审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确保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一规定明确了多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中的责任分工近年来,我国建立了以县为主、省级统筹、中央补助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实现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的目标中央财政通过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各地还建立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经费投入与教育发展需求相匹配同时,加强了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免除城乡所有学生的学费和杂费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寄宿生补贴生活补助对农村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是《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从普及阶段迈向普及与质量并重的新阶段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实现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这一政策覆盖了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显著降低了家庭教育支出,有效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并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际享受政策覆盖的学生超过
1.6亿人,义务教育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教师队伍建设规定教师管理体制待遇保障培训提升实行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证制度与县级为主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地位加强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支持的教师管理体制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国家级培训计划••严格教师准入条件•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制••县级统筹配置教师资源•教龄津贴和特殊岗位补贴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实行教师定期注册制度•教师住房优先保障教研教改支持机制••建立教师信用记录•教师队伍建设是义务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应当与教师的学历、资历、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相联系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这些规定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一是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实行县管校聘制度,盘活教师资源;二是提高教师待遇,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三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对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提高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四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优评先的首要内容;五是完善教师培训体系,提升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这些措施有效提升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校长和教师的法律责任校长职责教师责任•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专心教学,爱护学生•合理使用教育经费,维护学校财产•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依法接受监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违法后果•违规收费者,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分•体罚学生者,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有偿家教者,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和教师是义务教育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义务教育法》对校长和教师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符合法律要求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具备教师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这些规定为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划定了底线,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学质量与课程设置《义务教育法》对教学质量和课程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督学制度,定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促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义务教育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并根据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适时调整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国家课程标准,包括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科学、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科目近年来,国家推动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强调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注重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建立了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开展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科学依据校园安全与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学生安全保险安全教育义务事故责任认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学校必须为学生投保,保障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区分学应急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育,提高自护自救能力校责任、学生责任和外部因设施和设备素校园安全是义务教育的基本保障《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校园安全的重视,《义务教育法》对校园安全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包括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歌舞娱乐场所;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学生权益各地还出台了《学校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校园安全提供了更具体的法律保障学生权利保护受教育权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人身权利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不受歧视和侵害发展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包括参与文化娱乐活动和适当的休息时间参与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表达意见的权利,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等机构《义务教育法》高度重视学生权利保护,多项条款专门规定了学生的基本权利首先是受教育权,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教师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其次是人身权利,法律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再次是发展权,法律规定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不得占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及寒暑假期为了进一步保护学生权利,《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学生兜售或者变相兜售商品、服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教科书必须依法审定,不得夹带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的活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加课外培训这些规定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家校协同机制建设家校平台家访制度借助信息技术,建立家校沟通平台,实家长学校教师定期走访学生家庭,了解学生家庭现家校信息共享和实时互动家长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家长教育能情况,与家长沟通交流由家长代表组成,参与学校管理和监力,促进家校教育理念统一督,反映家长意见,协助学校工作家校协同是实现教育效果最大化的重要保障《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义务教育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做好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这些规定为家校协同提供了法律基础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家校协同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学校普遍成立了家长委员会,吸纳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开办家长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培训;建立家访制度,加强教师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家校互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教育部还颁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家校协同的内容和方式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家庭和学校的密切配合,形成了教育合力辍学防控法律责任转学与复学规定申请条件因家庭住址变更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办理程序由父母申请,原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转移办理学籍转接手续,保证学习连续性转学与复学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制度《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故需要转学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不得拒绝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对于因特殊情况暂时中断学业的学生,经批准后可以复学,学校应当接收这些规定确保了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连续性在具体操作上,转学一般遵循以下流程首先,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次,原学校出具同意转学证明,并提供学生成绩档案等材料;然后,父母持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申请入学;最后,接收学校同意接收后,双方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复学学生,需提供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学校应当及时安排其回原班级或相应年级学习近年来,随着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转学手续更加便捷,学生流动更加顺畅民办学校义务教育职责公益性要求管理规范招生政策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民办学校需遵守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基本规范招生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国家课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入学考试•••不得分配办学结余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不得以高收费筛选生源•••遵循教育公平原则学校基本设施达标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保障学生基本权益接受教育督导评估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教育职责《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义务教育学校这一规定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和配套政策出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更加规范民办学校在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义务教育职责实施国家课程,确保教育质量;配备合格教师,保障教学水平;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设施和安全环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在招生方面,民办学校也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通过考试选拔学生,不得歧视学生同时,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同样承担相应的支持义务,在教师培训、学生资助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这些措施确保了民办学校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服务监管体制与落实机制政府责任1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实施负总责,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指导督学责任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社会监督4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监管体制和落实机制是确保义务教育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义务教育法》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政府层面,国务院领导全国义务教育工作,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行为在督导评估方面,《义务教育法》第八章规定了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对义务教育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职能,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这种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近年来,教育部还建立了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对义务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估,推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校外培训规范质量监管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师资和教学内容时间管控限制培训时间,不占用休息日和学习时间费用规范合理定价,公示收费标准,专款专用校外培训规范是《义务教育法》2021年修订的重点内容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公益服务为名从事营利性培训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性质定位和基本要求,为规范校外培训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义务教育法》设定了多条红线一是严禁超前超标培训,校外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二是严格时间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三是规范收费行为,实行资金监管,防止恶性竞争和过度逐利;四是加强内容管理,禁止宣传应试提分培优等与素质教育相违背的内容;五是建立预收费监管制度,防范卷款跑路等风险这些规定有效规范了校外培训市场,减轻了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双减政策与义务教育法减轻作业负担减轻培训负担提升学校教育质量控制作业总量和时间,提高作业设计质量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严控学科类培训优化教学方式,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双减政策(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是《义务教育法》2021年修订的重要体现修订后的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将课后服务纳入学校总体教育教学计划,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科学合理安排课后服务内容和时间,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注意与正常教育教学相协调相衔接这一规定为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加强了对学生作业负担的管控,明确要求学校控制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设计质量,不得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强化了对校外培训的规范,严格限制学科类培训行为,防止超标超前培训;要求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减少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动力这些规定与双减政策形成了良好的法律协同,为建设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了保障校园欺凌防治法条预防教育监测预警学校开展防欺凌教育,培养学生尊重他人意识建立欺凌行为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干预心理援助4干预处置为欺凌事件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制定欺凌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理流程和责任校园欺凌防治是《义务教育法》2021年修订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处理;对相关学生(包括实施欺凌和被欺凌的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主体责任为落实法律规定,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构建了防治学生欺凌的完整体系一是建立学校主导、家庭配合、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二是开展普遍性预防教育,将防欺凌教育纳入学校德育工作体系;三是完善欺凌行为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欺凌行为早期识别、早期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四是规范欺凌事件处置流程,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五是加强受害学生的心理疏导和保护,防止二次伤害这些措施有效减少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保障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对特殊学生的教育安置随班就读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进入普通学校普通班级学习特殊学校针对不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学生设立的专门学校资源教室在普通学校设立的为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专门教室送教上门对于重度残疾无法到校学习的学生提供的入户教育服务《义务教育法》高度重视残疾学生的教育权利保障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智力障碍或者其他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这些规定确立了特殊教育的基本制度架构在具体实施中,我国形成了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对于轻度残疾学生,以随班就读形式安排在普通学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教室支持;对于中重度残疾学生,主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提供专业化教育;对于重度残疾且无法到校学习的学生,采取送教上门方式提供个别化教育服务近年来,国家还加大了对特殊教育的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开发特殊教育教材教具,全面提升特殊教育质量义务教育促进法(地方立法实践)上海市浙江省《上海市义务教育条例》强化了优质均衡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建立了城乡一体化展要求,明确学区化集团化办学制度,加强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规定了双名校长制了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保障度,创新了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四川省《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加强了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措施,完善了寄宿制学校管理和生活补助政策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形成了丰富的地方立法实践这些地方法规在遵循《义务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特点和问题,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为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法律保障地方立法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如北京市规定了学区联盟制度,山东省建立了城乡学校共同体机制;二是师资队伍建设,如广东省规定了教师交流轮岗具体办法,江苏省建立了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制度;三是特殊群体保障,如江西省完善了留守儿童关爱体系,云南省加强了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四是质量提升措施,如湖南省规定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安徽省建立了学校发展性评价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实践丰富和完善了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促进了义务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法律对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籍建立学籍管理全国系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后,学校应当为其建立学学校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工作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籍档案出勤记录维护学籍信息共享••入学资料审核•成绩档案记录学生流动管理••电子学籍建立•转学手续办理辍学监测预警••学籍号码分配•辍学情况报告数据统计分析••学籍信息采集•学籍管理是义务教育实施的基础性工作《义务教育法》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学生入学登记与学籍建立、在校学习记录、转学与休学管理、毕业与结业认定等这些工作是监测义务教育普及情况、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和部门间共享系统记录了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经历、成绩评价等内容,有效解决了学生流动中的学籍衔接问题,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籍管理提供了便利同时,系统还具备辍学监测预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长期缺勤学生,为防控辍学提供数据支持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为义务教育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了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修订亮点5+25+修改条款数新增内容2021年修订涉及5条以上条款新增25处以上具体规定3主要方向减负、防欺凌、规范培训2021年《义务教育法》修订是对义务教育领域突出问题的回应和规范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学生减负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竞赛,不得违规布置家庭作业;二是强化了校园欺凌防治,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欺凌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三是规范了校外培训,明确禁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此外,修订还增加了课后服务相关规定,要求学校将课后服务纳入学校总体教育教学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内容和时间;完善了流动儿童教育保障措施,明确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强化了对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规范,禁止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批改作业这些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回应了社会关切,为推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责任家长责任——入学责任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按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责令在规定时间内送时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子女入学务教育教育部门批评教育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家长不履行送子女入学义务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入学义务的强制性要求在实际执行中,各地采取了更加具体的措施一是建立入学通知书制度,向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发放入学通知书,明确入学要求;二是开展入学动员和宣传,提高家长送子女入学的意识;三是对拒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采取上门家访、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劝导;四是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部分地区将采取加入个人诚信记录、影响享受相关福利补贴等措施此外,各地还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进一步强化了家长的法律责任,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学校责任——《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学校还可能因以下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开展选拔性招生考试;违规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竞赛活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克扣义务教育经费;歧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这些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学校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确保了学校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职责,保障了学生合法权益法律责任政府及官员——1履职不力2经费管理义务教育工作管理不力,未按规定落实挪用、克扣义务教育经费,由同级人民相关政策,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政府或上级机关追回资金并对责任人处分3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规定挪用、克扣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表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职责,确保义务教育政策落实到位近年来,随着监督机制的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因义务教育工作不力受到追责有的因义务教育经费未及时足额拨付受到问责;有的因学校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被追究责任;有的因违规批准学校收费被给予行政处分这些问责案例彰显了依法治教的决心,促进了义务教育法的有效实施同时,各地也建立了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督导结果与政府考核挂钩,形成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投诉与举报1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在义务教育活动中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司法救济首先是行政投诉与举报,可以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督导机构等部门投诉举报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其次是行政复议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对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60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对就近入学安排不服,可申请复议第三是行政诉讼途径根据《行政诉讼法》,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因学校违法收费、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入学等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此外,因学校安全事故、学生权益受侵害等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近年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违法行为处理结果2019年,北方某市多所农村学校被发现存在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未责令相关学校限期整改,补办辍学手续或劝空挂学籍现象,即学生已实际辍学或转履行控辍保学责任返复学学,但学校仍保留其学籍并上报在校学校管理人员弄虚作假,谎报在校学生人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校长被免职这些学生多为留守儿童或家庭经济困难学数,以维持学校规模和教师编制教育局分管领导被诫勉谈话,督学被责令深生,实际已随父母外出或在家务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失职,未认真核查学生实刻检查际就学情况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本案涉及《义务教育法》关于学籍管理和控辍保学的规定空挂学籍现象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关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案件暴露了部分地区义务教育管理中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即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和考核,在统计数据上做文章,而忽视了实际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保障该案的处理结果表明,依法治教是义务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学生就学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履行控辍保学职责,对辍学学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返;必须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实际到校情况的核查这一案例也警示各地教育部门,在推进义务教育普及过程中,不能只关注表面数据,而应关注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实际受教育状况,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全覆盖近年典型案例二案例概述某东部城市多所知名公办学校通过借读费、赞助费等名义违规招收择校生,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违法行为违反《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入学和第二十四条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择校费规定调查过程由当地教育督导部门牵头联合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举报学校进行彻查,查实违规收费总额达数千万元处理结果责令学校退还所有违规收费,对相关校长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区教育局局长被免职,并开展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专项整治行动本案是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和乱收费问题的典型案例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义务教育招生秩序,加剧了教育不公平,损害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案例中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免试入学和禁止收取择校费的明确规定,反映了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执行不力问题该案的严肃处理,体现了国家依法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的决心近年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对义务教育招生的监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多校划片等方式促进教育公平;同时,加大了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了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监督这些措施有效遏制了乱收费和择校热现象,推动了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的规范化实施本案也提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确保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双减法律监管案例违规培训执法检查处罚结果某知名教育集团旗下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在休息日组织当地教育执法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突击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及双减政策相关小学生进行数学学科培训,并收取高额费用经查,该现场取证并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活动同时对该机构规定,对该培训机构处以30万元罚款,责令退还违规机构还存在广告宣传中含有提分培优等违规内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其存在提前收取大额费用、聘用在收取的费用,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参与违规培训的在职容职教师等多项违规行为教师,由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本案是双减政策实施后,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法律监管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的培训机构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校外培训的规定,以及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组织学科类培训;宣传提分培优等与素质教育相违背的内容;聘用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培训等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依法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的坚定决心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建立了校外培训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准入制度,严格审批培训机构资质;加强日常监管,开展常态化检查和明察暗访;建立举报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严格执法问责,对违规机构从重处罚这些措施有效规范了校外培训市场,减轻了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本案也提醒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双减政策,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共同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举报机制舆论监督建立义务教育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和热线发挥新闻媒体对义务教育问题的监督作用信息公开社区参与教育信息透明化,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适龄儿童入学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是推动义务教育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做好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督导制度,重点督导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并公布督导报告这些规定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践中,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一是建立举报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接受公众对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的举报;二是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新闻媒体通过报道、调查等形式,揭露义务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公开招生政策、经费使用、教育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鼓励社区参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适龄儿童入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这些机制的建立,形成了全社会共同监督义务教育实施的良好氛围义务教育法知识点梳理章节主要内容关键条款总则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第1-9条学生入学义务、平等权利第10-15条学校设置标准、管理要求第16-26条教师资格要求、权利义务第27-33条教育教学课程标准、教学要求第34-38条经费保障经费来源、使用管理第39-47条法律责任各主体违法后果第48-59条《义务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三条,构成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框架总则部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保障义务;学生部分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义务和受教育权利;学校部分规定了学校的设置条件和管理要求;教师部分规范了教师资格和权利义务;教育教学部分明确了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经费保障部分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各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在学习和应用《义务教育法》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一是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强制性特征;二是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三是学校、教师、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四是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求;五是针对特殊群体的教育保障措施;六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七是各类主体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掌握这些核心内容,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义务教育法》,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常见疑问问答父母离异后,谁负责送子女入学?学校能否强制要求购买指定教辅资料?根据《义务教育法》,父母离异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负有送子女入学的主要责不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科书由国家统一提供,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任,但不排除另一方的配合义务双方应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明确子女教育责任教辅材料,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如有此类情况,家长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跨区域转学需要哪些手续?教师对学生进行额外辅导是否合法?需要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新居住地证明,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新学校教师不得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接收后办理学籍转接手续跨省转学还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料,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更不得私自有偿补课,否则将受到处分在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家长、教师等经常会遇到各种法律疑问对于非户籍地就学问题,《义务教育法》规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儿童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入学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关于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问题,目前大多数省份已实现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升学考试关于特殊教育问题,《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同时普通学校应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关于课后服务问题,根据2021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学校应将课后服务纳入学校总体教育教学计划,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下班时间此外,针对留守儿童教育、学生欺凌处理、校园安全责任等热点问题,《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也都有明确规定,家长和教师应当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总结与展望回顾成就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30多年来,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建立了完善的保障机制,教育公平取得了显著进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现实挑战当前仍面临城乡差距、区域不均衡、学业负担过重、教育评价体系不科学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未来展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评价机制,提高教育适应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我们深入了解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框架、核心理念和具体规定,认识到义务教育对国家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意义在未来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实施,建立更加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体系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入贯彻法制精神,是新时代义务教育的重要任务这需要政府、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学校应当提高教育质量,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专业能力;家长应当履行教育责任,配合学校工作;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义务教育事业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才能真正实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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