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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遵照甲方指令安排另行处理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5.1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
5.2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
5.3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5.4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
5.5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6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
6.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6.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
6.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6.5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6.6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7.1自代持股份工商变更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三】年
7.22代持期限届满后,未有甲方书面终止通知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按照
7.1约定履行
7.33代持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终止代持关系,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
7.4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
7.5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书面遗嘱或其他甲方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就甲方该情形出现后,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
7.6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收回代持股份
7.7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
八、保密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九、仲裁与法律适用
9.1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9.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他
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事后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20xx年月日签署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乙方配偶【】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本协议内容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乙方配偶(签字)简化版代持股份协议书篇四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O基于以上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为明确代持股权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权,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
(1)在股东名册上具名2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3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4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股权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1、代持股权甲方将其拥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权”
2、代持股权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权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4、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权,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权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1、甲方拥有代持股权项下的股权收益、监督权等实际拥有该部份被代持股权所应有权利
2、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1、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
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可以行使该部份代持股权的表决权,乙方可以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1、甲方承诺将代持股权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权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如果因为甲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甲方实际拥有的股权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权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
3、甲方有权对代持股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权的相应处置
4、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
5、甲方承诺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在代持甲方股权期间,基于甲方股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费用,因公司基于股权分红而产生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诺,在乙方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期间,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委托代为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权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及公司经营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权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
4、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
5、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及见证人(若有)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权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1、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补充,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指定补充协议代持股权的工商变更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年月日签署于同时,有限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本协议内容甲方(签字):身份证号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简化版代持股份协议书篇五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码—电话—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住所地为,经营范围为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对—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占—公司股权上述出资及持股比例以乙方名义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文件中,但实际所有人为甲方应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限制受托方行使受托持股权利,包括股权处置时的协助义务
01、乙方对—公司出资款由甲方提供乙方收到甲方的出资款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向甲方出具收条
2、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甲方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及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交公司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甲方有疑问,乙方有做出合理解释的义务
4、每次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前的.—日,乙方应向甲方报告会议内容提请表决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行使表决权
5、公司分配给乙方的红利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在收到红利后—日内将全部红利交付给甲方由于代持股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旦名义出资人不能偿还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债权人和法院有可能会冻结执行其名下的股份用以偿还债务,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代持股协议向名义出资人追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任何人
2、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将其代持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示后—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合适的违约条款不仅可作为追偿受损权益的依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违约行为的出现因此,合同中一定要有明确的违约责任代持股的最大风险是受托方擅自行使权力甚至处置股权,以至于损害委托方权益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公司留存一份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承担在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宁波易送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50%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乙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五、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浙江省宁波市简化版代持股份协议书篇二身份证号—名义股东(乙方)身份证号—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本股份是基于甲方对公司运营投入受让的回报,认同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双方约定在获取天使轮投资后,再按法律程序进行该笔股份的实际转让,在此之前由乙方代持,即该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1%的股权,计出资金额5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2.3在该笔股份完成实际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前,股权不得溢价,如甲方退出公司投资,则该笔股权转为乙方所有,本代持协议随即失效
2.4甲方愿意作为联合创业人共同投入公司运营,按照投资人角色投入相应资源、精力或智慧,并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注资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和股权溢价),由实际持有人甲方所有
3.2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
四、其他股东权利
4.1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
4.2鉴于乙方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认可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相应职责
五、双方的声明与承诺
5.1代持期间,双方约定该笔股份不可转让,转代持,也不可用于质押等
5.2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甲方均予以接受
5.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担保等损害公司的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
5.4作为股份实际持有人,甲方承诺对公司尽到运营责任,并对自己所持有股权及时表明意愿并要求乙方代为行使
六、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
6.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完成股东工商登记期间有效
6.2工商变更股权至甲方名下后,代持关系结束,甲方变为名义持有人,行使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7.3如代持期限内甲方退出,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出现不能履行民事行为责任的情况,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保密约定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八、仲裁与法律适用
8.1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
8.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公司所在地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
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内容,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份的工商变更资料作为本协议附件保存备案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20—年1月13日签署于山东省济南市公司监事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执行同时,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协议附件1)认可本协议内容甲方(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签字)简化版代持股份协议书篇三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名义股东(乙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拥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甲方欲将该股份按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L2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计出资金额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3.2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3.3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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