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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交通申请书参考篇6交通申请书篇1申请人—性别年龄—岁民族籍贯—镇人地址现住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一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镒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请求贵院对取保候审理由如下1本案中系初犯;2的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3本案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量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4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改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一监督被申请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二发现被申请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申请人应当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恳请予以批准为盼!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交通申请书篇5申请人马某、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某某队,系桂rlOOpp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好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申请人于20_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_】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
[20]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实与理由
一、20—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lOO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lOO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no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人马某二一年五月五日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相关注意事项
1、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2、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3、为保证复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师复印事故现场材料及相关证据,按交警调查情况书写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交通申请书篇6我儿子生于20_年2月12日,今年十岁,是个阳光帅气、乖巧懂事的棒小伙,现就读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心小学四
(2)班今年暑假8月初,我儿明成突发高烧入住中山市博爱医院就诊,可高烧持续几天不退,经过博爱医院的全面化验,昨天正式下文确诊为急性白血病(血癌)这突如其来的噩耗,瞬间击溃全家人尤其是为人父母的我们,看着年幼的儿子天天承受着病魔的无情摧残折磨,我们痛不欲生!医生下发病情通知书如果不马上化疗,最多只能维持三个月的生命大家都知道白血病是烧钱的病,化疗期长,费用奇高,是个十足的无底洞啊!单单初期保守化疗第一笔治疗费用将近二十万!以后的费用更不堪设想,天文数字!但为了挽救我儿年幼宝贵的生命,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为人父母就绝不能放弃!!!可我家境艰难,生活拮据,全家只有我一人打工挣钱,月收入大约四千元,基本只能维持生计,家里没有任何的积蓄,我老婆在家专职照顾重病的儿子和仅一岁多的小女儿老家还有一位中风半身不遂的老父亲和八十多岁的老母亲,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都在贫穷落后的乡下种田,收入微薄,想帮我也是有心无力,杯水车薪我现真的到了后有追兵前无路的绝境,跪求全社会、各社团、善长人翁伸出援爱之手,救救我可怜可爱的儿子!申请人:时间一年—月—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年6月9日作出的第一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o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⑴至⑸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为—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市公安支队申请人日期交通申请书篇2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地址;复核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市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年—月—日范文申请人刘_(死者宗—之妻)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_】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自公交(沿)认字【2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
45.9km/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20_】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L6km/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罗广国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罗广国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_]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罗广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此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一年一月—日交通申请书篇3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撤消穗公交天认字()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事实和理由年月日9时35分,申请人驾驶广号车广园快速路火车东站路段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年月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做出穗公交天认字()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认定书,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请求贵支队依法纠正下属基层大队的此种做法,否则基层执法交警运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万能条款,可以随心所欲地给机动车方判定责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天河大队现列举不出申请人事故中驾车的哪一个行为或作为属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不文明驾驶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
二、伤者曾某的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1、《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第1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伤者显然违反了前述严厉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伤者是在快速路上与快速行驶的车辆争峰,是偏向虎山行”本案事故地点伤者根本无通行权
2、本案事故地点中间隔离带本有护栏,伤者是穿越护栏被损坏的缝隙突然钻出来的,申请人无法预料在先
3、伤者是人民教师,本应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其本案横穿快速路的主观恶性明显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广园快速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伤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假设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伤者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天河大队交警没有全面查明事实,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交通申请书篇4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父亲)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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