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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经营合作协议书(33篇)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a;a;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合作,相互信任、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市场营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促进产业销售市场的发展壮大,充分利用各合伙人资源优势和各合伙人相关能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化组合,共同完成多赢的局面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伙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日止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yeo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一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签章)时间年月日乙方(签章)时间年月日丙方(签章)时间年月日公司对外经营合作协议书篇31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的宗旨能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并能使现有的餐厅营业额大幅的上升,充分发挥乙方的人务资源、优势并能保证,每年给餐厅带来一万以上的利润如果当年达不到一万的利润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范围以餐饮为主,并兼做旅游商品第三条合作经营期限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出资方式、期限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餐厅房屋年租金定为一万元,即每人每年一万元,乙方每年一月一日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讫—万元,如第一年利润没有达到—万元,合同自动终止但当年餐饮的营利甲、乙双方各占%
02、关于旅游商品的投资,甲、乙双方各投入—%o按利润分成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利分配甲乙双方各占%o
2、在甲、乙双方协议之前(即年—月―日)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第六条纠纷的处理风险提示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当双方意见不统一发生纠纷,首先要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上诉县级人民法院
2、经营中乙方无权转让出租权,否则本合同无效第七条免赔责任因外力无法抗拒的,如地震、山洪爆发、洪水等不可抗拒的损失,乙方不承担损失,同时因为国家及法地政府的政策,需要修路,等本合同自动作废,乙方不享受任何赔偿损失,地面所有赔偿均归甲方第八条协议生效期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注
①在合作期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的资产,如遇拆迁时,第三方赔付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分配;
②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如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餐厅不能正常经营时,甲方应无条件退还当年的租金)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公司对外经营合作协议书篇32甲方经营场所乙方经营场所因乙方经营出现困难,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方式甲方参与乙方经营,帮助乙方扭亏为盈乙方将公司20%的股份转与甲方,并按20%的股份给乙方分取红利或由乙方承担亏损
二、结算方式
1、定于每月月末最后一天为盈利结算日,乙方应提供财务结算报告
2、盈利为纯利润,卡金未消费前不计入盈利
三、协议变更及解除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约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时乙方需按20%的股份的市值向甲方支付股金
四、争议解决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
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一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需诉讼解决,双方协议共同选择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其它无争议的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年月日乙方(盖章):年月日公司对外经营合作协议书篇33第一章总则中国有限公司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连江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乙方()
1、(国家或地区)先生,身份照(或护照)号码:住址()
2、(国家或地区)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O第三章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第三条合作公司的名称有限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四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甲、乙双方以各认缴出资额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公司所得利润,甲、乙双方按的比例分享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合作公司生产经济范围是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第九条合作公司向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产品%外销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总额共为万美元,以此为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O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甲方以投入乙方以投入第十二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第一期在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15%,其余在年时间内全部缴清,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司成立后,向股权签发出资证明书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并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凭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章产品的销售第十五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o第八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作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七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款);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负责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解散公司;
(三)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四)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六)公司合并或分立;
(七)抵押公司资产;
(八)其它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第二十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名(全体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四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第二十五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5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前条所述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前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和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第二十七条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在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第二十九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三十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章职工和工会组织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办理第三十三条公司所需的职工可根据当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自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第三十四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解雇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及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将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三十六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以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教育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三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度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四十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经会费第十一章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第四十三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四条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缴款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汇帐户第四十七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银行存款和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四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十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十二章税务、利润、外汇、保险第五十一条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五十三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所得利润归股权所有,股东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第五十四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十五条公司如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相关优惠政策第五十六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汇收支平衡由公司自行解决第五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从本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条例以美金或公司选择的其他外币汇往国外第五十九条公司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常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税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以美金或公司选择的其他外币汇往国外第六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章期限、终止、财产处理第六十一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二条经一方提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可以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三条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会决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四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现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所有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以外财产依法进行清算,按甲乙双方分红比例进行利润或亏损分配第十四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六十五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六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六十七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五章违约责任第六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和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六十九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六章不可抗力第七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于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七章适用法律第七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二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七十三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九章文字第七十四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第二十章合同生产及其它第七十五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七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信件地址第七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福建省连江县签字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月日于(地点)
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未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纠纷的解决风险提示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一份,合伙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一日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一日公司对外经营合作协议书篇30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经营的代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和牌等第四条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甲方以一现金一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O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一年—月一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o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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