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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公司章程(7篇)汽车公司章程(精选7篇)汽车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人共同出资设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住所楼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客运汽车租赁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第二十一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八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对转让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第二十九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举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提议时;⑵执行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工作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第三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三年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三十八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第三十九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⑴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3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5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议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年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交送各股东,以便查阅第四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第四十六条公司当年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不足弥补亏损的可以用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也可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五十一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的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二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五十三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姓名身份证号住所
2、姓名身份证号住所
3、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出资情况金额单位万元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第五十七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第五十八条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五十九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汽车公司章程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和被录用的员工,适用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第二章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第五条公司实行聘用制公司与员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条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岗位需要、品德端正、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履历清楚、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等标准,个人的学识、能力和经验能适合于招聘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经过笔试和面试,择优录用符合标准的各类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设部门或各部门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核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人员招聘事宜第八条试用期一新聘员工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三、新聘员工报到时,必须办理报到手续
1、填写规定的表格和个人简历;
2、提供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3、学历证明;
4、体验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手续完备后方可上岗
四、公司有权根据新聘员工的考核情况和实际具体情况,选择终止试用、调换岗位或正式聘用第九条新聘员工经试用合格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临时合同第十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有刑事处分记录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贪污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3、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4、因品行恶劣,被原单位除名者;
5、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6、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第十一条新聘员工接到《正式录用通知》后,户口在本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原单位办妥调离手续,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待业人员持本人待业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和办理手续),户口在外省市的时限二个月新聘员工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人事关系转入本公司者,一律视为不能来本公司工作,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同意者除外)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汽车公司章程篇
41、举升的车辆不得超过该产品的额定举升重理
2、举升过程中严禁车下和车内有人
3、非使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本设备
4、当举升机长期停止使用或下班后,应将控制盒电源切断
5、应将车辆较重部件置于短托臂上
6、举升车辆时,将托臂放到被托汽车合适位置后,再分别转动四只橡胶托盘,使四只托盘距车身位置相等,再按上升按钮,当车离地面250p_左右时,应检查托盘位置,并晃动一下车辆,检查是否安全,确信安全后,方可继续工作
7、液压举升上升后,其安全保险锁止手柄必须朝上汽车公司章程篇5为了保障生产有序、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1、生产高度工作的主要任务以生产作业的维修单为依据,合理组织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经常检查维修作业过程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组织新的平衡,保证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2、每日开班前,应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包括班组人员到位情况,设备工具准备情况,配件供应或修复待装情况,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班组按时做好多项生产准备工作
3、根据当日应安排的作业“维修单”,及时,均衡地安排班组进行作业调度指令必须绝对服从班组或员工个人对调度有意见,必须先执行指令下班后再提意见,必要时可向经理报告
4、对车间进行周期性巡视检查,不断地到各个作业工位检查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协调一般情况下,每班次(4小时)车间巡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5分钟
5、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调剂作业安排,以确保各工位之间的有效配合当班组作业完成时,及时通知技术检验员迅速到工位检验
6、经常与配件部联系,了解配件情况,督促配件部及时把配件供应到车间班组
7、出现维修增加项目情况时,应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在接到用户同意增项处理意见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增项作业
8、检查督促车间合理使用和维护设备一是检查、督促操作者接章操作;二是检查、督促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禁止设备带病运行;三是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和班组严格执行设备维修规定
9、做好车间生产作业安排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并负责完成该工作报告
10、督促车间文明环境建设、每日检查生产现场,经常引导教育员工文明施工,爱护环境、爱护设备、爱护车辆,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保持车间整洁的卫生环境
11、组织好生产调度会,对全车间的典型问题或情况,要及时告诉员工,以吸取教训;对工作中的优良表现,要予以表扬,以鼓励员工积极向上调度人员在调度会前安排好准备工作,要以专业管理者的态度发言,简明扼要,启发号召力强汽车公司章程篇
61、工作前要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他杂物妨碍工作,并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2、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应正确夹持、固定、牵制,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3、使用车床、电焊机时,必须事先检查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
4、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作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带面罩及劳动保护用品
5、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箱盖谨慎施焊
6、氧气瓶、乙烘气瓶要放到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检查焊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
7、搬运氧气瓶及乙烘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上拖拉
8、进行氧焊点火前,先开乙烘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先关乙族气阀,发生回火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快气阀再关氧气阀汽车公司章程篇
7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及座位,并保持车辆的整洁
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无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
4、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把电瓶盖打开,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
455、新电瓶充电时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规程在充电过程中要取出电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
6、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除氟时应缓慢,防止冷冻机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炙热金属接触
7、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护目镜,谨防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将皮肤冻伤
8、装氟钢瓶搬运时严防振动、撞击、避免日光暴晒,同时应储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张永义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A)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事项,报股东审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股东决定由马仲虎担任第十八条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人选及其报酬事项,报股东审批;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马由布担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并依法登记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公司因前款第
(一)、
(二)、
(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汽车公司章程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场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装潢(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是30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依法办理相关批准件或许可证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100%,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经验资机构验证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五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以货币资金出资
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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