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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第三部分: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4关于官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官,男、汉族、现年44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暂住湖南省—县—镇河西街,系—县—镇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湖南省—县—镇河西街鹭鹭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号;注册日期20_年9月1日;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0_年3月18日,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河西街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当事人现场不能为执法人员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于是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_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立案调查现查明20_年9月1日,当事人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然后在—县—镇河西街凯翡加油站内开设一家食品店,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在采购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时,没有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年3月18日被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证据
(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身份及其经营范围;证据
(三)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资质;证据
(四)20_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期限为七天;证据
(五)20_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告处罚;证据
(六)20_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不能提供有关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证据
(七)20_年4月18日,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有关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其经营状况等情况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20_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永市监听告字[20)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所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标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0),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_年5月9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5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九条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第十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第H一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6烟草专卖局责令整顿通知书烟整门第号经查,你(单位)于一年—月―日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年—月一日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于年—月—日—时前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烟草专卖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印章)年月日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卷烟销售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7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这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将执法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这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执法决定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当行政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4、公告送达这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公告将执法决定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该送达方式仅在其他任何一种送达方式都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达人住所、报纸、网站等张贴或登载执法决定内容,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
(二)、
(三)、
(四)项规定备案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8被处罚人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090,—省—市—县—镇—村人因你于20_年1月10日在—县—村未取得燃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倒灌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具有违规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50000.00元)的处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码20401)帐号000163开户行工行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9被处罚人姓名彭性别男出生日期19_年_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现住址—县—街道—社区_厂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法定代表人彭职务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县—街道—社区一厂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_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
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
0.179立方米、松木
1.563立方米、杂木
4.138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
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农业银行(账号_0400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林业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20—年7月4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0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的业务分工,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当事人,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要将《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
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
五、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综合科
六、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核实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11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
七、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
九、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的稽查大队
十、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送交综合科
十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规的,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反馈给大队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1被处罚人赖地址—县—镇—村委会小组1号经查,你作为—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一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02-
06032、GD20_-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
301.
64、B30L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
141.02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_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
301.
64、B30L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
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
83657.05元)的罚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10月8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2当事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地址长沙市韶山中路752号法定代表人高迎闻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根据长沙市发改委转办我局的关于广西万怡物业公司拒不执行国家物价政策长期坑害业主的投诉信信访件,我局于20_年9月14日开始对你单位20年4月1日至20年9月21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本机关处罚决定通知如下经调查核实,上述期间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_年4月至20_年6月期间,违反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97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
0.607元/千瓦时的规定,物业公司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
0.623元/千瓦时,多收取
0.016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居民购电电量为.5千瓦时,多收金额为.35元;
2、20—年9月至20_年10月期间,违反原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长沙是居民生活用电专用变压器转供电价格的通知》(长价商〔20〕220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优)的转供电价为
0.624元/千瓦时的规定,物业公司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
0.64元/千瓦时,多收取
0.016元/千瓦时,上述期间居民购电电量为.5千瓦时,多收金额为
84057.78元;
3、20_年7月至20_年9月21日期间,违反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_)106号)和原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_」187号)物业小区专用变压器居民生活用电(供电电压等级1-10千伏)的转供电价为目录电价标准(
0.573元/千瓦时)加合表用户加价标准(
0.016元)执行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收
0.589元/千瓦时,实际收取居民购电价格
0.624元/千瓦时,多收取
0.035元/千瓦时,居民购电电量为50201千瓦时,多收金额为.63元以上三项共计多收价款.76元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
一、你公司提供的20_年4月-20—年9月21日居民购电量月汇总表,证明你公司在此期间的居民购电量;证据
二、你公司提供的收费票据证明你公司在各个时段收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证据
三、你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进一步证明你公司在收取居民生用电时,有多收价款的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76元属价格违法所得我局于20_年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雨价责通[20__]1号),期限届满违法所得未予清退你公司违反了价格政策,但能在检查中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与数据,符合《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
(二)项,在检查过程中主动停止或经审理认定应予适当考虑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6元,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主动将罚没款.76元上缴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罚没专户)开户银行长沙市雨花区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账号80080000031149264012收款单位长沙市雨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雨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雨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第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第八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第九条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长沙市雨花区物价局年3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3地税()不罚[]号___________________•经我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行为违反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4—市公安局—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治)撤字[200」第018号被处罚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02」211,现住址:_市_县—乡—村,农民违法犯罪经历200_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年9月9日,以一劳教字[200」第025号决定对劳动教养一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公(治)决字【200」第200_004_44号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二00_年九月十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5单位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天津公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分行于20_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9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6欧华钦、谢超勇(地址赤坎区堂美村2号、24号)我局于20_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_年3月8日,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
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_年3月8日至20_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年3月8日,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20—年3月份,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
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
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
2228.82平方米)、果园(
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陈清华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8、宗地图;
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
10、土地租金收据我局于20—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
(20)第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4103500000005o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人李金明、龙森电话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湛江市国土资源局10月8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7徐,男,58岁,身份证号码3208191955o经查,你于20_年11月6日,在—市—区文汇巷名顶,进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花坛、鱼池、假山等行为,面积200平方米管告字[20_」第0000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拆除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8当事人姓名文性别男年龄44岁身份证号43282419710920家住—镇20_年10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陈全胜、李秀成等6人在临武县水东镇巡查时,发现文驾驶擅自改装的湘10F0928北京BJ_0T小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服务我所于20_年10月26日对文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_年10月26日,文驾驶湘10F0928车辆从金江镇拖煤到水东镇,经检查发现该车证上长6520_宽2520高_2540,实际为长6950_宽2520—高2840,该车擅自改装我所认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具体有
一、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合法;
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亲自承认了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驾驶技能;
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营运车辆具备营运资格等证据及相关材料佐证了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文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我所于20—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临交运管处罚告知[20_]00057号),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1、自愿放弃对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
2、本人是初次违法
3、违法后,能够积极配合运管部门消除影响和违法后果,并且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经营
4、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5、请求给予立即处理上述意见,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我所已经采信我所认为,20_年10月26日,文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武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文主动消除违法经营所带来的影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规定,综合以上情况,责令文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临武县信用联社(银行地址临武县东云路),户名临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00821100050778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19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被处罚人王姓名王性别男年龄32岁工作单位无住址市区路36号单位名称无地址无法定代表人无职务无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_年n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关于周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周,女、土家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在—县—镇中心市场内从事鞋类经营活动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0_年4月1日,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中心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皮鞋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经查问,该店业主名叫周,从事鞋类经营活动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于是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皮鞋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对其立案调查现查明20_年3月25日,当事人以
3.2万元/年的价格,在—县—镇中心市场组下门面,开设皮鞋店,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皮鞋店开业前,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领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1)50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即刻停止行为;
(3)无警告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或者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承办人(签名或盖章)处罚机关(盖章)某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行决字[]第号被处罚人现查明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根据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履行方式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1厦门市同安大宏汽车培训队马巷服务站等9户企业未参加20年度年检,我局对20_年度未检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于20_年3月25日期间对上述9家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其未在原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在厦门日报及厦门工商红盾网发布公告,要求上述9家企业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上述9家企业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上述9家企业连续三年未参加企业年检,未在原登记地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任何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立案调查后,于20_年3月19日在我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发布听证公告的形式,告知上述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和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厦翔工商处(20_)
48、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上述9户未年检企业的营业执照现对9户企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住所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该当事人于20—年2月28日22时,在山香路,因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污染路面长500米,系初次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材料为证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陈述、申辩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千元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年三月十三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第001号当事人白荣林地址四川省中江县苍山镇祁家沟村1社电话无其他联系方式无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档案编号3305764078发证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牌号浙E58818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现查明的违法事实20年08月18日20时25分左右,白荣林驾驶一辆车号为浙E5881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州市区人民路与苕溪路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白荣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检测结论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湖州市公安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字备注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4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王延忱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20_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_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
6.LK100T-
2.LK125-7C,LK
110.LK100T-
8、LK125-
2.LK125-9C,LK100T-
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业和信息化部20—年11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5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建法[20__]126号被处罚人许越飞经查实,20_年7月2日,你与林成、方美英、苏枝耀、许宏政等共5位专家被依法抽取组成福建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11#楼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该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为50万元,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有关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华盛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没有附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单据原件扫描件或保函原件扫描件,开标时,该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明细表也没有华盛公司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你和其他4名评委在评审阶段,均在华盛公司资格标评审表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项目通过意见上签字确认另查明,华盛公司实际于20_年7月15日将投标保证金补汇到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你和其他4名评委对华盛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予以审评通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导致重新评标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厅决定,禁止你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的处罚(时间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起算)你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年10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6当事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依照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7—户经调查,你户在玉龙县白沙镇玉湖村委会文化村珍珠湖项目西南侧集体土地上,未经审批未取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下,擅自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已建成长
12.6米,宽
9.9米的房屋基础,并竖两层六间木屋架一栋)活动,木架结构现已拆除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告知期内主动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_年4月1日被我局城关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对其下发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期7日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开业至立案之日止,当事人销售皮鞋获违法所得800元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证据
(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县—镇中心市场内;证据
(三)20_年4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城关监管所对当事人下达过《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及其限期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为20_年4月12日之前;证据
(四)20—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地址;证据
(五)执法人员拍摄的经当事人确认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相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有皮鞋等各种鞋子;除违法建筑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签发人年7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8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_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2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_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
76441.64M2,超出预售许可面积
14005.64M2,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单位)
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前履行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29刘春生我局执法人员于20_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顺成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60W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__0元)的处罚决定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_]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年9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30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工商处字2075号当事人陈维柱,男,现年36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编号,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奇洋坝三组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22600076510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零售百货;经营期限20_o年12月31日至20—年12月31日20_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本县业州镇解放路1号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在检查当日由谢昌文、唐宝成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谢昌文(执法证号_1)、唐宝成办理经查你称在其经营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时,有人于20_年6月份给你上门推销商标标识为哈德门(盖)共计10条(进价
28.00元/条销价
45.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4条另5包),红金龙(盖)共计10条(进价
25.00元/条销价
36.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2条另5包),软中华(盖)共计1条(进价
500.00元/条,销价
600.00元/条)本局于20_年8月2号给你依法下发了《提交证据通知书》,限你于20—年8月3号前给本局提供你购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货发票、给你推销上述卷烟上线的具体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给本局提供上述第2页共2页证据,故你的非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上述卷烟你不是从本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你销售的上述卷烟系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行为综上所述,你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1.罚款
20.00元
2.责令你停业整顿七天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年八月十五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31被处罚人/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被处罚单位名称—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地址—市本机关现查明滁州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祥生十里小区在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以上有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工函【20】440号《关于对祥生十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函》、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等证明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滁州琅哪支行银行(户名滁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年月日证据
(六)20_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鞋类经营活动以及在此期间的经营状况等情况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20_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永市监听告字[20)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鞋类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要求从轻处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事故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第五十五条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不足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2、罚款12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年5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范文篇3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1.事实: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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