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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6篇)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精选6篇)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篇1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热用概况(-)供用热地点
(二)供用热建筑名称
(三)供用热建筑使用性质类别口公共建筑口工业建筑口农业建筑其中公共建筑口办公建筑口教育建筑口科研建筑口文化建筑口商业建筑口体育建筑口医疗建筑口交通建筑口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口园林建筑口综合建筑口其他建筑说明:第十一条其他
(二)争议的解决本合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从—年月一日起至一年—月—日止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政策调整,本合同内容与政策不一致的,双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供热方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六)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盖章)(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联系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篇2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供热价格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平方米
(三)供热采暖费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元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C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O第五条设施维修与管理
(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第六条暂停和恢复供热
(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o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五)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六)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七)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在供热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C(含2°C)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寸(不含20-_6寸(含60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C的,退还比例为100o—当室外温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设计计算温度时,甲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室外温度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由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测温时间与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时点相差不应超过30分钟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L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上述标准退还乙方供热采暖费
(二)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四)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
(七)项,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二条第
(三)项所述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未停止供热的,乙方补交供热采暖费时,需交纳违约金甲方暂停供热的,暂停供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采暖费按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计算乙方交纳应交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后,甲方予以恢复供热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四)项,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
(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五)、
(六)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七)项,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其他
(一)双方约定事项
(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祖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政策调整,本合同内容与政策不一致的,双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篇3甲方__________乙方区路(街)号户主__________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二、供热温度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
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
1.5米高度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四)换热机组容量KW
(五)建筑总热负荷KW
(六)采暖方式
(七)开始用热时间年月日第二条供热采暧费计算(-)计算方法供热采暖费二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二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二计量热价_用热量
(二)供热价格
1.基本热价一元/平方米
2.计量热价元/千瓦时(kWh)折合元/吉焦(GJ)(1GJ=
277.78kWh)
(三)计费面积平方米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注明有关情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30日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5日内理赔完毕
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质年限的用热设施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10月31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甲方应于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11月11日以后单元交费率达到70%的,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H月1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不超过±1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应付款项数额的3%o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人代表住址服务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篇4合同编号__________供热人__________用热人__________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气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0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委员会;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
(五)乙方建筑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与结算(-)双方约定,按一种方式交纳供热采暖费
1.乙方应在本市供热期前向甲方交纳基本热赛计量热费按月进行结算,每月日前向甲方交纳,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2.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向甲方交纳采暖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面积热费二面积热价—计费面积面积热费金额为—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甲方应在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告知乙方采暖期所用热量乙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甲方应对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无异议后双方确认甲方自6月1日起,按本合同第二条第
(一)项的方法计算供热采暖费,并与乙方进行结算,供热采暖费实行多退少补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一年—月—一日一年一月一日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篇5甲方__________乙方区路(街)号户主__________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供用热,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供热时间
1、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月—日至次年一月—日,供热时间实行
(1)24小时;
(2)17小时500-2200
二、供热温度
2、供热期间,在室外温度不低于-62时,乙方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温度不低于16℃,盥洗室、厕所、厨房温度不低于122;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乙方自行调节
3、测量室内温度,应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检测仪器,测温时间为700-
1000、1500-2100,测温位置为房间中央离地
1.5米高度
4、乙方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要求测温时,甲方应在15天内测温3次,首次测温应于48小时内完成测温结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应退还从乙方提出测温之日起至经整改达到温度标准期间的相关房间的热费3次测温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1/3的热费,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约定退还相关房间2/3的热费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测温,缺一次,视为温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结束一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还热赛手续
5、经测定乙方室内温度确不合格,甲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不属甲方责任的,甲方应在向乙方讲明原因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因乙方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用热设施等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合格的,责任自负乙方除要恢复原供热系统外,如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关责任
7、甲方进行测温或修理等工作时应填写工作记录单记录单一式两联,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乙方对测温、修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在记录单上注明有关情况,不签字又不注明有关情况的则视为温度或修理已达到标准
8、乙方对甲方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复测,也可以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的,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9、从热源(厂、站)至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为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和保养;其余为用热设施乙方应注意维护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室内用热设施,不泄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热用途和损坏供热设施
10、乙方用热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用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告后6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理发生泄漏时,甲方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误时间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果因热水泄漏对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做好损失记录,分析泄漏原因,分清双方责任,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属于甲方责任需向乙方赔偿的,要在—日内做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定后,—日内理赔完毕
11、乙方用热设施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阀门三年、管道五年、散热器十年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超过上述期限,局部更换用热设施,乙方承担材料费(按当年材料定额核算)
12、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所在单元确需整体更换用热设施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超出保质年限的用热设施更换费用,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算标准向乙方收取对不按单元进行整体更换的,甲方不予供热
13、供热前室内管网试压及清洗调试等工作,甲方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通知应置于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整个试压及清洗调试工作须于一月—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维修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乙方住宅,对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佩戴工作标志,实行文明服务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损坏用热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私自增设用热设施,改变原设计和改变热用途(包括泄放供热管网中的热水),甲方将按实际发生情况由乙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将申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16、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17、乙方应按时交纳热费,交费时间为当年月日前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暂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多退少补
18、为确保乙方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对当年月—日前交纳热费户数达不到单元户数70%的,甲方应于月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热;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退还所收热费,同时按照同期银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还利息—月一日以后单元交费率达到70%的,甲方应在一日内完成试压、调试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19、乙方办理停、用热手续,应于当年—月—日至一月3—日期间向甲方提出,并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需缴纳);1—月—日后办理停、用热手续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管网泄水、停止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20、乙方既不按时交纳热费,又不履行报停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拆片或申请人民法院追缴应收热费
21、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停热的,甲方应按供热期内停热的实际天数(累计停热24小时为一天,累计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费)退还乙方热费,供暖期结束1个月内,乙方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票到甲方办理退费;未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擅自停热,除要向乙方退还停热期间热费外,还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停热期间热费的200%计算
22、供热收费面积不以住宅内各功能区是否安装散热器为计费依据,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是否达到相关室内温度为标准厨房以房屋建设设计中标明具有厨房功能的房间为准,乙方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甲方不予认可
23、甲、乙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时,可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须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测量结果与原收费面积误差不超过±1平方米,视原收费面积为合理面积,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2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执行甲乙双方供用热关系发生变化并办理了变更手续;集中供热法规、政策等出现调整
25、本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和损失赔偿等费用,甲、乙双方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予支付,每超过一日,须按应付款项数额的3%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26、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调解处理,也可
(1)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人代表住址服务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一日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篇6烟台市城市非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供热人__________用热人__________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气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0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A)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赛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二)由于热量表故障等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时,乙方计量热费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进行计算
1.故障期内用热量按乙方上一年度采暖期的平米日平均用热量与故障实际天数及计费面积的乘积
2.故障期内用热量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用热量定额与计费面积的乘积除以法定供热天数后,与故障实际天数的乘积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o
(三)经由相关管理部门认定,若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热量表损坏时,乙方全年供热采暧费按面积热费的120%收取,并承担热量表维修或更换费用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一)法定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采暧期内,乙方的建筑用热量、室内温度及安装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并约定如下第五条设施管理(-)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对供热设施的管理范围约定如下: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委员会;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二)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乙方的供热设施须符合与甲方供热管网的对接条件
(四)乙方扩大用热面积或对供热设施拆改或做其他变动时,应与甲方协商后方可进行
(五)结算热量表及远传通讯设备的购置、安装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热量表由甲方进行管理
(六)当甲方或乙方对结算热表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可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定送检的热量表拆、装及清理等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派专人现场配合,出甲、乙共同送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双方签字,检定费由提出方先行垫付经检定合格,热量表拆、装、清理费用及检定费出提出方承担;经检定不合格,热量表拆、装、清理等费用及检定费由甲方承担采暖期中,热试表送检期间乙方用热量按第三条
(二)项约定计算第六条暂停和恢复供热(一〉乙方需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暂停用热期间,每个采暖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面积热费的20%o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甲方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采暖期内,甲方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甲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甲方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七〉甲方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乙方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乙方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乙方对管理范围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检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乙方不得拆卸、改装、遮挡、毁坏热虽表设施或干扰热量表装置正常计量,不得采取加锁等方式影响甲方检查热计量设施和抄表
(五)乙方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六)乙方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七)乙方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八)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向甲方申请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在采暖期内,由于甲方责任,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建筑宽内温度的,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面积热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七(含20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C(不含°C)-6℃(含60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当室外温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设计计算温度时,甲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室外温度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由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测温时间与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时点相差不应超过30分钟o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5.建筑物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因甲方责任,未按照我市采暖期规定供热的,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甲方按停热天数退还乙方面积热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八)项,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分别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相应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未停止供热的,乙方补交供热采暧费时,需交纳违约金甲方未停供热的,供热采暖费恢复按面积计费方式;暂停供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采暖费按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计算乙方交纳应交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后,甲方予以恢复供热
(二)违反本合向第五条第
(四)项,乙方应赔偿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
(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五)项,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
(四)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六)、
(七)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八)项,由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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