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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
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的适用o
3.学校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能力和承担行为能力
5.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6.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为权利的享用
一、积极义务的履行一和禁令的遵守_
7.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8.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_____品旌—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9.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__________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0.《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1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学、—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1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_、___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三、判断题
1.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X)
2.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享有的职权是相同的,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相对于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行政权(X)
3.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X)
4.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X)
5.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应由公务员本人给予相应的赔偿(X)
6.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X)
7.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X)
8.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应当对他们本人进行处罚(X)
9.学校可以自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X)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而制定的(X)
11.学校可以开除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X)
12.学校对故意损害公物的学生,可以责令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X)
四、简答题
1.简述学校的法定权利答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简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
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答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4.简述学校的法定义务答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5.简述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答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必须包括学校或教师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侵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必须是学校或教师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6.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权利答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简述教师依法履行的义务答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8.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答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
9.简述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义务答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义务有依法办学;捐资助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0.简述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答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1.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答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12.简述《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的义务答
(1)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的义务
五、论述题
1.结合工作实际,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答
(1)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2)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3)结合工作进行分析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答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J“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J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J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止匕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3.论述教育法的特征答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防范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答1健全规章制度,出台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2要对中小学校要进行全员教育,提高教师素质,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患意识;3对事故的处理要严格执法,增强法制宣传力度,预防学校事故4联系实际进行分析
5.如何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它有何特点答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4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2.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
3.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
6.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答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J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
(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7.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答A.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B.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C.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8.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答A.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B.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C.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D.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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