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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一、如何理解下列概念或格言
1、比较法比较法是指法的比较研究,它是以法律为其对象,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法学的一门独立的一级分支学科其研究对象是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现象对“法律现象”要作最广义的理解首先,从空间上看,比较法研究的主要是“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其次,从时间上看,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既包括现实比较,也包括历史比较再次,从层次上看,既包括宏观比较,也包括微观比较最后,从内容上说,既包括制度比较,也包括观念文化比较
2、“不读阿佐的书,不能上宝殿”阿佐是罗马法复兴时期注释法学派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阿佐的著作很多,其代表注释法学派发展顶峰的成就当时有“不读阿佐的书,不能上宝殿”的说法,宝殿是指当法官言下之意是注释法学派的著作在中世纪的欧洲可以成为法的正式渊源,起码是最为重要的法的非正式渊源
3、程序先于权利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极其严格当事人依自己发生的事实选择法律规定的令状,令状的内容与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必须相同,如果原告所请求保护的事实与令状不同就等于国王的命令有错误,此令状就无效,原告在程序上就被驳回而败诉,必须重新再申请新的令状这也就是说,在中世纪的英国,法院首先考虑的是程序,然后才考虑实体,即权利的问题,反映了程序优先的法律理念
4、正当程序条款这是美国宪法的一个条款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就是所谓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是联邦用来限制州权力的一个条款
5、法系法系是指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法律的总称理解这个概念需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法系是指一些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的总称,是同一类法律的总称,是legal family,legal group第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一类,是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他们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第三,不要把法系与法的历史类型混淆
6、罗马法的复兴与继受大约从1050年开始,欧洲进入了一个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时期,政治秩序的逐渐恢复为思辩学问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经济的发展要求可预见性和对有增无己的争议予以解决,从而也导致对法律重新发生兴趣
(1)复兴的历史背景及其原因中世纪存在需要某种法律的社会条件,资本主义经济,也就是商品经济得到了初步的发展,而罗马法就是调整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律,正好适应了这一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罗马法的内容和某些特征能符合当时时代的需要,罗马法在技术上远远超出同时代的法律,它反映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
(2)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对罗马法复兴所做的贡献
(3)罗马法的继受意大利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接受罗马法;在法国,南部早在13世纪就接受了罗马法,北部,日耳曼习惯法长期占统治地位,对罗马法的接受晚一些;德国,自称为“神圣罗马帝国二其对罗马法的接受晚一些,15-16世纪,但其对罗马法的接受更彻底一些
7、伊斯兰法系伊斯兰法系是以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特征和历史联系的各国和个地区法律的总称伊斯兰法主要在阿拉伯国家通行,又被称为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阿拉伯语称为“沙里阿”,词义是“同向泉水的道路”、“应该遵循的常道:在宗教方面,这个词的意义是“引导正直生命通往先知的大道”或是宗教对人圣命的总和,引申为人所行之正路,是来源于神的启示的规则的总体,是每一个穆斯林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伊斯兰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与伊斯兰法教密不可分伊斯兰法的法律渊源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古兰经》、“逊奈”(即圣训)、“伊智玛”(即伊斯兰学者对教义的一致意见)、“格亚斯”(即类推)应该指出伊斯兰法在近代也深刻地受西方法律的影响以致于就伊斯兰国家的法律而言则可能或者归于民法法系,或者归于普通法法系不过西方学者都是承认伊斯兰法系的存在的
8、辩诉交易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的程序在美国,辩诉交易的发生很广泛所有刑事案件中接近90%(既包括联邦案件也包括州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或辩诉协议得到解决的辩诉交易通常集中于刑事程序中的若干关键变数之一控告若干独立罪行或判刑被告可能同意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控告的减轻与定为重罪相比,这样的轻罪给罪犯提供了以后重新获得职业的机会与此相似,被告可以通过对一项或多项控告作有罪答辩以换取撤销对于他的其他控告或刑事诉因象指控交易一样,在撤销至少一项别的罪状之后的有罪答辩将限制对于被告判刑的揭露此外,可以达成判刑本身的协议因为法官对判决保留有最后的权力,公诉人不能用辩诉协议正式约束法官然而,公诉人可以同意向法官作特定判决的建议如果被告因为公诉人同意建议缓刑而进行有罪答辩,而法官决定他或她不能被判处缓刑,被告有权撤回其答辩所有被提交的辩诉交易,必须在它们生效前得到法院的采纳如果法官拒绝接受,该案就被列在开庭审理的案件表上
9、遵循先例表示“让判决持续有效”的拉丁语“遵循先例”要求,一旦针对某一具体法律情形确立了一项法律原则,法院应该在未来的类似案件中坚持该原则法律规范赖以确立的案件被称为先例实际上,该原则意味着一个先前的判决对随后根据它确立的规范产生的任何问题都有约束力先例是普通法的渊源当法院考虑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或对制定法作出一项解释时,就可能建立一个先例“遵循先例”创造和保持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它形成了解释普通法的、庞大的、既定惯例体系如果情势需要,对先例可以修改或放弃;但很可能是从先前裁判的案件中产生的规范会占上风除了提高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遵循先例”还对法院具有实用主义的功能对过去的判例的依靠能减少与新的法律倾向相关的各种可能的风险
10、“法律保护国王”-“国王保护法律”在中世纪的英国,由于普通法的许多不足而产生了衡平法,比如普通法有严格的诉讼形式,普通法的救济方式单一,受令状的限制等等衡平法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而出现的,有句格言“衡平追随法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但随着衡平法的发展,英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普通法法院越来越倾向于议会,而衡平法院则倾向于国王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矛盾实质上转化为王权和议会的矛盾在17世纪初,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一次矛盾中,国王詹姆斯一土声称“国王保护法律(普通法)”,而普通法法院大法官柯克却认为“法律保护国王:这一争论的实质是普通法高于君主的意志,还是相反冲突的结果是1616年柯克被撤职实际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冲突在16世纪以后就一直是议会向王权进行斗争的武器
11、”法典编纂的实质是自然法与实定法统一的事业”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的欧洲大陆,自然法与实定法是分离的作为大学课堂在讲授罗马法、自然法和教会法这样相对具有普适性的普通法而司法实践领域的法律渊源却极为混乱,习惯法、教会法、商法、城市法、封建法、部落法、庄园法等都可以成文司法裁判的根据这种状况于民族国家的统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借助于资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国家政权的力量,哲学上的理性主义思潮、政治法律学科领域的古典自然法学开展了近代意义的法典编纂这一事业究其实质就是把大学教授的作为理想的自然法与日常适用的实定法加以统一的事业这一事业尤其是要剔除实定法中错综复杂的、落后于时代的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体系性的整理,确立其作为民族法的地位从而最终宣告自然法与实定法的二元主义的结束
12、印度教法印度教法是印度教教义的法律化它的特点是第一,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的经典第二,印度教教义构成印度教法的主要内容第三,很少带有强制性,并且很少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第四,司法制度不发达,带有神判色彩在司法组织方面,缺少统
一、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大部分纠纷在村社内部由长老们解决,僧侣成为重大纠纷的裁判者,执掌法律的执行权在诉讼程序方面,神秘主义浓厚,以宣誓证言和神明裁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五,僧侣们决定法的发布、解释和执行,他们是推动法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力量目前,印度教法在印度本土和原来曾属于印度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仍有很大影响
13、衡平法管辖权法院给予要求在普通法原则之外得到法院帮助的当事人补偿或救济的权力衡平法管辖权允许基于公平概念作出判决以弥补普通法原则的不足补救是法院对根据衡平法考虑所确定的被害方或受害方给予的救助救济是指具体的措施,例如一项禁令法院根据其衡平法上的管辖权通过发布此令予以干预从而保护当事人的一项法律权利或利益低级法院应根据公平和正义观念发布命令来维护公共和私人的利益说明理由程序是衡平审判中适用衡平法原则的一种程序法院可以发布一项说明理由的命令,要求一方当事人出庭说明其主张某项法院裁定不能生效的理由反对某项裁定的一方有机会表明其立场并出示有关的证据若有关当事方不出庭或提出不可接受的理由,则原来的裁定生效,举证责任在被要求表明理由的一方当事人
14、法典是“永恒的秩序”、“大写的理性”19世纪以来的法典编纂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典编纂,是对某一部门法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编纂,从而使其成为一个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法律文献这种法典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具有新社会设计之蓝图意义的法典18世纪以来的法典编纂实际上是把大学所教授的作为理想的自然法与实际的实在法加以统一的事业法典编纂的理论基础
(1)法典编纂的哲学(认识论)基础——可知论
(2)法典编纂的思想基础——理性主义与自然法学说
(3)法典编纂的政治基础——分权与制衡理论
(4)法典编纂的社会观念基础——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实证主义
15、”诉讼犹如战争,如果一方失误,另一方即能够从中获利不禁止揪小辫子”在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自我克制是通例,法官“谨勿开口”,否则他就像下“竞技场,其视线容易被冲突的烟尘所遮蔽”在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中法官事先不了解任何案情,他们必须在诉讼程序中了解案情“通过双方强有力的对问题的陈述,可以最好地发现真实情况:由于对抗制的诉讼程序起源于陪审制并现在也和陪审制交织在一起,因此,为了防止法律外行的陪审员被“传闻证据”、暗示性的“诱导性询问”和其他骗局引入歧途,普通法发展出来了一套复杂、琐碎的被称为“证据法”的规则他们决定证人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证据和在询问与交叉询问中律师可以提出什么样的问题诉讼是讲程序的,如果诉讼一方因为法律、智识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失误,则对方从中找出破绽从而被击败是法律所容许的对于普通法来讲,法律首先是一种程序,而后才是实体
16、“比较法的历史本质上是一部学术史”法的历史首先是探讨法律制度有机的历史发展,而比较法的历史则首先是个人精神产品的历史,而且只是在最近的时期里它才接触同比较法相关联的外界的一般事件尽管如此,这种学术史是同各个时代精神的根本倾向密切融合的分具体的阶段叙述比较法的历史
二、论述题
1、试述“功能比较”、“规范比较”及其关系规范比较又称为结构比较、概念比较、立法比较,这种方法比较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的表现形式、体系结构等,比如不同国家同一法律部门中各种法律制度、规则的异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但这种比较要获得成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
一、被比较的法律具有相同的结构、相同的概念,运用相同的技术,待比较的各种规则和制度之间有明确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能够进行一一比对第
二、被比较的法律制度、规则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使对制度、规则的一一比对有实际的意义这就使得规范比较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功能比较是对同一社会需要及其产生的社会冲突问题,不同国家是怎样调整的或不同国家的法律的解决手段如何进行的比较,也称为问题比较功能比较最突出的特点是研究中心的转换,大大扩展了比较研究的范围功能比较不是以规则为中心,而是以问题为中心,只要各国有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就可以对他们的对该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行比较,通过“问题”这一中心就将原来以规则为中心时的不可比因素转换为可比的,大大扩展了比较研究的范围将全世界的法律都纳入比较法的研究范围比较法产生初期,学者们多采用规范比较的方法,20世纪以来,采用功能比方法的也比较多不过,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也不能截然分开
2、结合英国与欧洲大陆在政治史、社会史和智识史方面的巨大差异,谈谈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发现法律方法和法律渊源方面的主要差别就政治方面看,英国比欧洲大陆更多封建集权因此,其比较早的形成了英国的普通法,而欧洲大陆国家在整个中世纪一直缺乏其普通法就社会方面看,英国在中世纪早期就成功的将司法权集中在王室法院,这就能够使普通法在本国源泉的基础上有效地在全国发展一种组织良好的有影响的律师行会围绕着王室法院成长起来,其具有选择、培养和接纳开业新会员的充分的独立性,甚至能做到只有该行会的成员才能被任命进身于司法机构而大陆的情形则不同,缺乏有效的集中的王权,拖延了中央法院和行政机构的成长,未能有效阻止罗马法的推进就哲学思想方面而言,英国人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一个案件谨慎地行进,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一般概念;不指望从被一般公式化了的命题中演绎出面前案件的判决……这种心态根源于那种根深蒂固的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即当情况发生时才处理,而不是用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公式去预想情况”大陆法的制度不同于普通法制度,犹如理性主义不同于经验主义,或演绎推理不同于归纳推理一样大陆法法律家的推理自然地从原则到个案,普通法法律家则从个案到原则,大陆法法律家坚信三段论法,而普通法法律家则信奉先例;在每个新问题出现时,前者暗自思量这次我们该怎么办’,而后者在同样的情况下则大声询问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大陆法法律家的本能是从事系统化,普通法法律家的运作规则是在活动中解决在法律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判例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过去人们习惯于认为判例法是普通法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在民法法系国家它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不过,准确地说,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在法律渊源方面的主要差别不在于前者表现为制定法而后者表现为判例,而是是否存在制度化的遵循先例原则,后者包含一种独特的司法技术和普通法特有的司法理念但此处应提醒一句,在法律思维方式上,普通法国家与欧洲大陆国家无疑具有差异,但若认为前者的归纳式解决问题方法与后者系统的概念思想方法之间存在着一种不能沟通的对立,则肯定是错误的这种对照可能强调普通法与大陆法处于支配地位的倾斜和趋向,但如果把这种对立看作是绝对的,那就越不能准确和全面地反映法律家们从事法律发现工作时能够看到的当今两大法系发生的实际情况
3、结合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制度,谈谈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民法法系国家在法律教育方面其性质是一种素质教育和科学教育,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法律教育在性质上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注重的是理论教育,而技术教育和培训在其次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则注重技术教育而忽略理论教育在课程设置上,民法法系国家除了法学课程之外,还注意人文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则不是这样民法法系国家的法科毕业生有很多人不从事法律职业,而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法学院毕业生则基本上都从事法律职业由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的性质和内容,因此民法法系国家都注重对法科毕业欲从事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考试后的职业技术培训我国就法律形式、法律传统、法律教育方面对民法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吸收之处颇多,甚至可以说我们也是民法法系国家因此,我们国家对欲从事法律职业者的大学毕业生进行严格的统一司法考试,这是有益的,因为法律职业已经变成了一个独立的专门的领域,而非一般人所能胜任但我国目前尚缺乏考试通过后如何能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和制度衔接,以及缺乏考试通过后的有效的职业技术培训(8分,需要展开论述)
4、试论比较法学的理论意义深化法的认识与扩大法学视野比较法始终的目的是认识,纯粹理论性的比较法,都是以知识欲、扩大视野的欲望和更好地认识本国法的欲求为出发点的比较法被比喻为“真理的学校”或“解决方案的仓库”可以检验国内法学的原理或原则,把法律家从最容易陷入的教条主义中拯救出来,抑制对所谓“法律逻辑”的滥用能给法律史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或法一般理论以必要的框架或为其提供重要的资料这样就可以使这些基础法学从游离于事实的抽象思辨中解放出来,以保证他们成为对法律现象开放的、全面的知识而且,超越于此,比较法最终可以期待建立一种普遍法学使法学免于民族国家的法学,而真正具有科学的性质确认法的发展趋势法的发展是否有规律可寻,我尚不敢确定,但大致而言,法律的发展还是有趋势的,而比较法就能为我们提供资料和经验的支持认识各法律秩序或法律传统、法系的共同基础与确定理想类型
5、试论中世纪基督教教会势力对西方国家法治传统的影响西方国家法治传统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是西方社会方方面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基督教教会势力对于法治传统的形成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西方的民主宪政事实上继承了教会法的观念和理论12世纪以来教会法学家界定和阐发的一系列概念和范式,他们的法学理论和政治思想都成为近代西方民主法治的重要渊源教会婚姻法包括有许多“现代性”的因素比如一夫一妻制;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缺乏有效的同意、生理有缺陷、患精神病、重婚、一方曾宣誓永远独身的婚姻无效;族外婚姻制,在财产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非遗嘱继承,鼓励并盛行遗嘱继承此外,教会法在契约、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方面都包含有大量的现代性的因素,比如契约自由、教育刑的实施、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强调国际和平等等教会法对法外价值观的重视也是他对现代法学的重大贡献教会法学家从来不认为法律条文是判断是非的终极标准在他们看来,“许多事情要去做,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而是出自由衷的爱:即使在淡化其宗教意义之后,这种思维范式对现代法学家仍然是富有教育意义的
6、试述在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角色之差异总的说来,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制定法是法学家参与制定的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起着更为重耍的作用普通法是法官创造的,法官主耍来源于律师罗马法是作为“学者的法律”而出场的,意大利北部的大学教授们重新发现了它,他们以经院哲学和人文主义的方法精制和发展了它,并且只有教授讲授它,人们必须到大学中去学习它因此,德国在继受罗马法之后,法律具有十足的学院的和理论的特性,而不是像在英国那样法律具有法庭的和经验主义的特性;控制这种法律的是大学教师而不是法律实务者,法律必须在教科书而不是在判例汇编中发现这里,我们还发现德国至今仍然存在的这样一种习惯的起源,即认为实施法律是属于国家官僚机构的职能,而司法官则是国家行政人员的组成部分那些精通罗马法的法学家于继受罗马法期间在德国确立地位,大都被雇用作各邦统治者的行政官员,他们作为邦国君侯的官方顾问,这种从属的地位使他们不可能组成行会或职业团体,以获得独立社团能够拥有的权力虽然在18世纪过程中,司法开始独立于国家的一般内部行政管理机构,但保持着行政的性质,当罗马一教会法模式的诉讼取代了古老的由“民众法官”(VIksrichter)和陪审员协助解决争议的方法之后尤其如此在法国,大革命摧毁了旧王朝的“穿袍贵族,之后,王朝复辟时代法兰西帝国的法官们,像普鲁士和奥地利的法官一样也把自己视为“国家公务员,是司法官僚机构的无名小卒,由司法机构任命、提升、付薪、奖赏和发给他们退休金,这些官僚施行一部被认为是无所不包和确定无疑的法典,他们遵循的是一种极端的分权学说,这种学说试图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创造性,并宣称,实际生活中的争议只能通过根据规则的归类法加以解决英国国王在中世纪早期就已成功地将司法集中在伦敦仅有的少数几个法院中;这就使普通法能够在本国源泉的基础上有效地在全国发展一种组织良好的有影响的律师行会围绕这些中央法院成长起来,其具有选择、培养和接纳开业新会员的充分独立性,甚至做到只有该行会的成员才能被任命进身于司法机构
7、从文化的角度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文化比较法学产生的初期,多注重制度层面的比较,上世纪
60、70年代以来,从法律的文化属性的角度进行比较的著作也有一些从文化角度看,中西方的法律差异可总结以下几点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里概括了西方法律传统的10个特征第
一、法律制度与其他制度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第
二、法律的实施被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第
三、法律职业者都在具有高级学问的独立的机构中接受专门的培训;第
四、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法律判决等,还包括法律学者对法律制度、法律命令、法律判决等的阐述第
五、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整体;第
六、法律实体或体系的概念,其活力取决于对法律不断发展特征即他世世代代发展能力的信念;第
七、法律的发展被认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变化不仅是旧对新的适应,而且也是一种变化型式的一部分;第
八、法律的历史性与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相联系;第
九、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第
十、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具有这样十个特征第
一、以政治权威为中心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第
二、礼法文化;第
三、法律公开维护等级制度以及其特权;第
四、德主刑辅的教化观念;第
五、家族构成法律上的基本单位,家族主义是法律的核心概念第
六、礼、道德、民间法等对社会能施加以有效调整,因此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效力受到限制,法律本身又受这些因素的极大影响,法律适用中频频出现例外情况,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第
七、法律受法律内部的各种形式的分解,律被其他法律形式破坏甚至替代;第
八、正统儒家观念贬抑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职业者亦为读书人所轻贱;第
九、以西方公私法的原理来看,公法发达而私法不发达;第
十、法律程序外毫无限制的申诉程序的存在,使得程序内的终审有名无实
8、简要叙述判例法的运作过程判例法的适用分三步确定事实、确定规则或原则、二者的结合,作出判决这里有三个问题第一,先例从那里找?第二,谁向法庭提供先例?第三,法庭如何判断是适用先例还是区别先例?1判例汇编以及法律重述2律师阅读判例,并向法庭提供判例当然法官也应当阅读判例,律师、法官通过阅读判例,可以增加对各种法律内容的了解并设计最佳的诉讼方案,给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建议和服务3区别技术即对拟作为先例的判决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与现在审理的案件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加以比较,以细致地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及其程度4类比推理,作出裁判实际上,判例法的操作相当复杂,这里只是一个逻辑的抽象
9、比较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方式,评价我国的庭审方式第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第
二、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学生考评作业参考答案远程教盲学B完第
三、我国的有关制度性的规定;第
四、我国目前的庭审方式改革情况;第
五、你的评价
10、试述普通法法治传统的形成英国的法律制度从一建立起就具有较高的法治含量众所周知,任何国家都有一定形式的法律制度,任何形式的法律制度中都含有一定量的法治因素,但是,不同形态的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法治含量是大不相同的,因为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而衡量一种法律制度法治含量多少的主要价值尺度是法律权威的高低和司法独立于权力的程度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英国在跨入文明社会时保留了较多的原始民主遗风,因此,从国家产生之日起,习惯和法律就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较高权威,包括掌握和行使国家统治大权的国王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习惯法律的制约,司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对独立性后来,随着专职法庭的建立、理性审判法的采用和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司法相对独立性的基础更加稳固,法治含量有增无减,并逐步积淀为英国法制文化的一种传统这种传统代代相传,绵延不绝,即使在都铎专制王朝的重压下也未泯没中断虽然在中世纪君主制的条件下,由于法官任免权操于国王之手,司法独立的程度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对那时法制中的法治含量决不能估计过高然而,不管如何,与同时代的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英国法律制度中的法治含量是相对较高的正是在这一历史传统的基础之上,英国在17世纪末通过“光荣革命”剥夺了国王任意罢免法官的权力,确立了法官终身制和司法独立制度,从而率先跨入了现代法治社会的门槛
11、结合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着重谈谈你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评价及设想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我认为关键取决于是否有一个良好的宪法和运行良好的宪法监督机制o世界各国都很注意构造符合本国实际的宪法监督机制世界各国大致有四种宪法监督体制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这种体制有一重要缺点,即“自己监督自己”,因此西方国家效仿它的极少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四是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这种模式由奥地利于1920年首创,后来很多国家相继效仿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立足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首先必须坚持的民主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不能想当然去追求那些所谓的“理想”模式
12、结合西方的法官制度,谈谈你对遏止我国司法腐败的主要想法第
一、介绍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官制度;第
二、介绍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官制度;第
三、介绍我们国家的法官制度;第
四、谈谈自己的想法要言之有据,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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