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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作业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者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3、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能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4、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排除或限制竞争,或使特定企业得以垄断和限制竞争、排除或限制其他企业合法竞争
5、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6、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7、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后果
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者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9、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能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10、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排除或限制竞争,或使特定企业得以垄断和限制竞争、排除或限制其他企业合法竞争
1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
12、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3、政府指导价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基本原则、方法、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的划分及价格管理手段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总称
1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5、瑕疵,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6、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8、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权益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经济法责任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
二、选择题
1.A
2.D
3.D
4.AB
5.D
6.ABCD
7.ABCD
8.ABD
9.ABCD
10.ABCD
11.ABC
12.BC
13.B
14.D
15.ABCD
16.ABCD
17.AB
18.B
19.ABC20D
21.AB
22.ABCD
23.ABCD
24.ABCD
25.B国家计划依然在经济生活中尤其是利益分配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正式确立以及我国经济规模的迅速增长,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愈演愈烈,市场性垄断行为的负面影响已出现端倪,反垄断法的主题应该是以反行政垄断为重点,消除计划体制及观念上遗留的给全国竞争市场设置的种种障碍,同时应协调好国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真正塑造一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竞争格局第二,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要求垄断是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克服市场失灵,维护有效、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职责第三,加入WTO促使我国加快反垄断立法步伐中国入世后,具有显著市场优势的跨国公司抢占我国市场的速度和力度必然加强,其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必然增多,这也促使我国必须加快反垄断立法步伐,以尽快为我国市场上业已发生并将迅速加剧的跨国垄断行为得到应有遏制提供法律依据第四,我国政府自80年代起就着手反垄断立法工作1980年《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问题此后,国务院陆续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如《价格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也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反垄断法出台前已面临的实际需要,也设定了5项反垄断条款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上述状况看,关于反垄断法的规定非常简单、零散、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系统性、权威性,在实践中执行乏力成效不大,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和具有科学性的反垄断法
8、第一,市场失灵由行政法克服的困境
1、行政法价值的困境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两大价值二者的不可调和性决定任何一个部门法不可将公平与效率置于同等地位能够存在的只能是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或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法律行政法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了行政法首要的价值是公平而非效率但市场失灵实质是一种市场的非效率,因此解决市场失灵的首要问题也就是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如果赋予行政法担此重任,将会使行政法面对公平与效率无所适从,最终造成行政法的异化
2、法域归属的困境市场失灵的克服既要求干预主体运用公权,又要求干预主体尊重私权;在干预关系中,既存在着公的关系,又包括一定的私的关系由此可知,行政法作为最典型的公法,对市场失灵进行克服,将导致行政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这与行政法作为架构国家机构的最基本法律的地位相冲突
3、行政性偏好困境行政偏好的存在导致政府干预的制度偏离市场的干预需求如市场准入的不当限制、不当的行政性兼并以及行政垄断等行为这些偏好不仅不能克服市场失灵,反而会加剧市场失灵的种类及克服市场失灵的难度第二,市场失灵由民法克服的困境
1、限权的困境市场失灵需要通过利益均衡得到克服,而利益的均衡主要应通过限权实现然而,民法的本性是确权而非限权尽管现代民法也开始反省并试图通过“诚信原则”、“附随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来限制私权,克服市场的唯利性但如果大量类似的限权立法滞留在民法体系,将最终会使民法发生变异,不利于民法自身发展
2、有限性困境民法认为仅凭私力救济就能够克服市场外部性,存在极大的缺陷因为这一理论必需满足如下条件负外部性必须有确定的受害人;负外部性的存在必须是明显的,其信息对受害人而言必须是及时、充分的;负外部性的受害人的利益受损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负外部性的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取得交易结果的交易成本必须足够的小;交易结果必须具有可预期性反过来,缺少任一条件的负外部性就可能会超出了私力救济范围显然对于这部分的负外部性是民法无能无力的
3、作为私法的困境民法通过物权法和债权法的设定,使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有了广阔的空间和法律保障但是正因为民法对自身利益的一味关注,反而容易导致宏观的失调对于克服宏观的失调所必须的信息充分和完全,又恰恰是民法中单个个体不可能做到也是不愿意做的第三,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
1、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对私权进行限制,缘于国家的存在国家能够运用强制力,限制、干预甚至剥夺私权而不侵犯私权,以此纠正私权滥用,过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这是民法力所不能及的
2、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当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经济法则可以通过直接影响、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以达到干预的目的,而且这种影响具有可预见性、事先性和可确定性对此民法的功能是微弱的
3、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市场主体是自利性的,它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具有“近视”的性格,它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而国家作为市场群体利益的代表者,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利性和克服市场的“近视”为目的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不可能具备的民法和行政法的困境,及经济法的优势,决定了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
26.C
27.ABC
28.BC
29.ABCD
30.ABC31ABCD32BCD33ABD34B35AB36BC37B38AB39ABCD40ABC41ABCD42B43C44A45ACD46B47C48ABC49B50C51C52ABCD53D54ABCD55ABCD56BCE57D58A59B60B
三、简述题
1、第一,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法兴起的深层原因而为解决社会化大生产自身固有的市场缺陷,则是经济法兴起的直接原因市场经济最基本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然而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唯一调节手段并不能自动克服市场缺陷有关“市场缺陷的清单”具体内容的归纳不尽相同,但大体取得共识,包括市场不完全、市场不普遍、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外部性、公共物品供应不足、存在经济周期克服市场缺陷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身予以解决,需要来自市场外部的力量——国家干预第二,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自由经济初期,人们相信“市场之手”可以自行克服市场缺陷国家职能被限定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持公正与秩序、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三个职能社会信奉的是“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二但是垄断、社会化及市场失灵的出现,国家被迫开始大规模调节、协调、组织、干预经济随之国家经济职能出现并不断强化,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制化体现的经济法体系,也不丰富、完善和发达起来第三,经济法兴起的法律文化原因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相适应,法律观念上民法及其所倡导的个体权利本位得到极端张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准则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大量干预、协调经济的国家立法活动,则使得传统的个体权利本位观念不断受到挑战和突破,要求社会本位观念与个体本位观念并重,共同协调、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第四,经济法兴起的部门法原因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追求价值目标的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出现了大量新型的经济关系调整这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既不同单纯强调和维护“个体权利本位”的民法,也不同于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的行政法,而表现出独有的特征原有行政法和民法尽管也试图通过对其本身的修正或突破来适应这种新型经济关系,但异化所导致的对自身的背叛要求将这部分调整新型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早期,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确认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他们对产品的缺陷有无过错,并且受害人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能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那么就不能获得赔偿鉴于该原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产品责任法逐步抛弃了一般过错责任,转而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第一,严格责任原则即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根据这一原则,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不以其对产品存在的缺陷有过错为条件第二,过错推定原则即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产品投入流通,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免除受害人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的举证责任,转而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其自己对于缺陷没有过错第三,担保原则即指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按照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追究其产品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具体分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3、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作为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社会关系被经济法确认之后,即成为具有法律关系性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第二,经济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第三,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关系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关系相互作用的法律关系第四,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
4、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是其基本法律规范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品商品,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劳务、服务及不动产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补充一点的是,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不过他们是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是收货方、寄存方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的范围,因此运输者、仓储者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主体
5、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作为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社会关系被经济法确认之后,即成为具有法律关系性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第二,经济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第三,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关系、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关系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关系相互作用的法律关系第四,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
6、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早期,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确认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取决于他们对产品的缺陷有无过错,并且受害人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们不能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那么就不能获得赔偿鉴于该原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产品责任法逐步抛弃了一般过错责任,转而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第一,严格责任原则即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根据这一原则,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不以其对产品存在的缺陷有过错为条件第二,过错推定原则即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产品有缺陷而没有知道,并把产品投入流通,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前提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免除受害人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的举证责任,转而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其自己对于缺陷没有过错第三,担保原则即指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按照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追究其产品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具体分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7、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分类,曾是一个众说纷纷的问题法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种类采取简单罗列式,如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但这种分类至少有两个缺陷,一是难以与行政法和民法主体相区别,二是不能很好地体现经济法主体自身的特征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实施主体;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分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国家调节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基本被管理主体等上述分类的分歧原因在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在法律上的反映的经济法律关系,自然要受各位学者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的影响但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分类标准都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与另一方主体在经济干预(协调、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在这里,须特别注意的是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相近的一个概念,即经济法主体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第一,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有两个基本涵义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二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成立的主体对此,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的术语是含混和令人误解的,应当尽可能不采用第二,认为经济法主体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缩语,二者可以互用对此,我们赞成上述学者观点,认为应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这一用法
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具有如下属性第一,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保持一致国家干预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与体现国家对政治生活进行干预的行政法原则相区别,又要与体现当事人平等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第二,必须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应当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具有指导和规制作用,又应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经济行政和司法人员处理纠纷的依据第三,必须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此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说那些只适用于部分经济法律规范或经济法的下属部门法的原则,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是说在我国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达成一致共识下,有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大相径庭因此要求我们应当在那些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众多的经济法群中,抽象出共同的足以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然后概括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9、经济责任,狭义上讲,与财产责任同义,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从广义上讲是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责任,认为这种法律责任适用于各种法律部门,例如刑事责任中的财产刑也是一种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并不仅仅是指责任的经济性质,而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经济责任只有上升为经济法规定之后,才能成为经济法责任;并且经济因素进入行政法和民法责任形式,也只能称之为行政法责任或民法责任
10、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具有如下属性第一,必须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保持一致国家干预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与体现国家对政治生活进行干预的行政法原则相区别,又要与体现当事人平等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第二,必须具备明确的准则性或者导向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应当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具有指导和规制作用,又应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经济行政和司法人员处理纠纷的依据第三,必须大体体现和适应经济法体系中所有法律、法规的本质要求此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说那些只适用于部分经济法律规范或经济法的下属部门法的原则,不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是说在我国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未达成一致共识下,有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大相径庭因此要求我们应当在那些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众多的经济法群中,抽象出共同的足以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然后概括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应表明的是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价值
11、消费者协会是最普遍、最重要的消费者组织,其职能包括下列七项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12、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是其基本法律规范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品商品,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劳务、服务及不动产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补充一点的是,运输者、仓储者也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不过他们是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是收货方、寄存方承担责任,属于合同法的范围,因此运输者、仓储者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主体
13、第一,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第二,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第三,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学者认为,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即使在前资本主义“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就存在着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了,但这只能被称之为古代经济法现代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才兴起的第四,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是在人们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时候才产生的,也不是在人们承认了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候才产生的,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之所以关于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存在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对经济法产生的条件,我国国内不同流派的经济法学家认识不一
14、我国现行《消法》规定了九项消费者权利第一,保障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二,知悉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
五、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六,监督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
七、获得消费教育权,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第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
九、结社权,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5、第一,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包括
(1)自主定价权即经营者有权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该权利包括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售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2)建议权即指经营者有权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提出意见或建议
(3)检举、控告权即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定价权利的行为第二,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16、为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法从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第一,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第二,政府定价、指导价权限的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与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则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三,价格法明确了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相应地依据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其价格行为的权限第四,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实现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等第五,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制定价格及指导价的程序如应听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特殊商品和服务建立听证会制度等第六,价格法完善了有关制定价格适用范围的调整的规定政府指导价与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与价格水平,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与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权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论述题
1、第一,法的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因此传统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贯强调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因此是否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成为我国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前提和关键第二,所谓“特定”,绝不能理解为“专有”或“特有”“特有”或“专有”,其含义就是指一种社会关系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就不能再由另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种认识都是错误的如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通说认为,必然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反垄断法中的掠夺性定价、限制转售价格等横向经济关系同样归属于经济法管辖第三,所谓“特定”,也不是单一用平面的研究方法将社会关系进行条块分割,进而以此作为确定法的部门的划分标准,早已不能解释法的部门的划分如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第三,所谓“特定”,而应理解为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具有自己的“共性”,或者说这种共性是其法的部门没有的、也不能为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所替代的或包容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规范以追求“社会利益”为其共性,这区别于民法规范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共性及行政法规范以追求“国家利益”为共性;有学者则认为“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职能”是经济法规范的共性,由此决定了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以上观点揭示了,任何平面地或形式地理解调整对象,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关系复杂化下,都不能很好地服务法律实践活动
2、第一,二者调整对象具有性质的不同前者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调整垄断行为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实施,但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垄断地位或经济优势其次,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利益,损害的是具体、个别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许限度的一种表现垄断的目的是消除、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民经济陷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再次,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本身违法性,而垄断则不然判断垄断是否对竞争构成限制,需要动态及至宏观地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及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着密切而直接的联系,因此垄断主要适用合理原则,包括合法垄断和违法垄断第二,二者的背景和宗旨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提升后,向商事及公法领域的一种自然延伸这种延伸表现为从法律上具体确认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侵权形式,以及不同程度地令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不告不理”而反垄断法则明显的具有社会本位法特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个别主体的具体权益,“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反垄断法偏重事前管制和行政手段,如调查市场结构、掌握和公布市场垄断情况、认定某些交易方式的合法与不合法、核准企业兼并和卡特尔协议、引导企业达到具有效益和竞争力的规模等,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以及民事和行政的公诉也属不可或缺”
3、第一,二者联系主要表现在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者管理
(2)调整对象系都包含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
(3)都要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
(4)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组织行政关系)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行政关系)具有相互作用第二,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法主体则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同时经济法的主体一方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另一方则是社会经济组织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即使具有经济内容,也不具备等价有偿的性质,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而经济法则除运用强制方式调整外,还综合运用指导性、鼓励性等方法
(4)调整的目的和任务不同行政法重在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而经济法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的目标和途径发展
4、第一,法的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因此传统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贯强调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因此是否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成为我国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前提和关键第二,所谓“特定”,绝不能理解为“专有”或“特有”“特有”或“专有”,其含义就是指一种社会关系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就不能再由另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种认识都是错误的如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通说认为,必然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反垄断法中的掠夺性定价、限制转售价格等横向经济关系同样归属于经济法管辖第三,所谓“特定”,也不是单一用平面的研究方法将社会关系进行条块分割,进而以此作为确定法的部门的划分标准,早已不能解释法的部门的划分如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第三,所谓“特定”,而应理解为各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具有自己的“共性”,或者说这种共性是其法的部门没有的、也不能为其他法律部门的特征所替代的或包容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规范以追求“社会利益”为其共性,这区别于民法规范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共性及行政法规范以追求“国家利益”为共性;有学者则认为“规范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职能”是经济法规范的共性,由此决定了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以上观点揭示了,任何平面地或形式地理解调整对象,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关系复杂化下,都不能很好地服务法律实践活动
5、第一,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法兴起的深层原因而为解决社会化大生产自身固有的市场缺陷,则是经济法兴起的直接原因市场经济最基本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然而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唯一调节手段并不能自动克服市场缺陷有关“市场缺陷的清单”具体内容的归纳不尽相同,但大体取得共识,包括市场不完全、市场不普遍、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外部性、公共物品供应不足、存在经济周期克服市场缺陷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身予以解决,需要来自市场外部的力量——国家干预第二,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自由经济初期,人们相信“市场之手”可以自行克服市场缺陷国家职能被限定于保护国家安全、维持公正与秩序、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三个职能社会信奉的是“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二但是垄断、社会化及市场失灵的出现,国家被迫开始大规模调节、协调、组织、干预经济随之国家经济职能出现并不断强化,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制化体现的经济法体系,也不断丰富、完善和发达起来第三,经济法兴起的法律文化原因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相适应,法律观念上民法及其所倡导的个体权利本位得到极端张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准则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大量干预、协调经济的国家立法活动,则使得传统的个体权利本位观念不断受到挑战和突破,要求社会本位观念与个体本位观念并重,共同协调、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第四,经济法兴起的部门法原因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追求价值目标的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出现了大量新型的经济关系调整这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既不同单纯强调和维护“个体权利本位”的民法,也不同于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的行政法,而表现出独有的特征原有行政法和民法尽管也试图通过对其本身的修正或突破来适应这种新型经济关系,但异化所导致的对自身的背叛要求将这部分调整新型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
6、第一,二者联系主要表现在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者管理
(2)调整对象系都包含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
(3)都要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
(4)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组织行政关系)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行政关系)具有相互作用第二,二者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法主体则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同时经济法的主体一方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另一方则是社会经济组织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能作为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的主体
(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即使具有经济内容,也不具备等价有偿的性质,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正好相反
(3)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而经济法则除运用强制方式调整外,还综合运用指导性、鼓励性等方法
(4)调整的目的和任务不同行政法重在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而经济法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的目标和途径发展
7、第一,我国立法对反垄断法尤其是反行政垄断方面早有涉及但是由于垄断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仅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的伴生物,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期,由于尚未将市场机制置于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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