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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1万元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
(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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