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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40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它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第四章取消录用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
(三)
(四)
(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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