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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附件1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避免行政执法主体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市场主体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相关工作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的备案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履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相关职责第五条【联席会议】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工作,研究解决“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第六条【”综合查一次”含义】“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包括合并检查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以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检查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可以实施联合检查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第七条【合并检查】合并检查由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安排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检查第八条【联合检查】实施联合检查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检查联合检查协调组织存在困难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明确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第九条【跨层级检查】“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主体联合开展的,牵头单位可以跨层级联合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第十条【行政检查事项建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多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建议第十一条【清单制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研究拟定本级“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实施检查的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等内容第十二条【清单调整】“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情况,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权力事项调整情况以及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第十三条【行政检查计划】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题,及时调整并公布计划包括检查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频次以及相关行政执法主体等内容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联合单位制定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牵头单位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报区政府备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及时调整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并重新备案第十四条【检查频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告知检查对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不得突破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上限,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依法开展的计划外专项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开展行政检查;
(三)应企业申请实施检查以随机抽查方式对市场主体开展现场行政检查,在各次抽查比例相加之和未达之前,年度内不得再次抽查同一市场主体100%第十五条【联合检查启动】牵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计划,及时启动“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联合单位应当及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检查活动联合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由牵头单位决定是否启动第十六条【提前告知】在确保现场行政检查目的实现的前提下,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可以依法提前告知检查对象检查前通知的内容可以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以及相关材料等第十七条【平台应用】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粤执法”平台)开展“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情形除外第十八条【权益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对象认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九条【结果运用】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处理;
(五)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第二十条【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个工作日10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监督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综合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完善“粤执法”平台功能,依托“粤执法”平台建立涉企现场行政检查强制登记赋码制度,将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等信息在“粤执法”平台全面登记公开,通过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能并尽并”“能联尽联”的方式,实现“综合查一次”全覆盖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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