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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XXX承包商分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承包商分包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确保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滋生次生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工作,特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承包商、分包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管理职责
4.1安全科负责统筹协调处理承包商、分包商生产安全事故
4.2各职能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5、内容及要求
5.1本制度所指相关方包括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场所发包或者租赁相关方,进入企业内部施工的外来施工单位,与本公司同一经营地点的其他企业
5.2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5.
2.1各职能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安全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
5.
2.2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安全防范措施、设备管理、安全教育、防火管理、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5.
2.3保卫人员负责查验相关方人员证件,符合要求方准予进入厂区
5.
2.4承包工程发生变化时重新签订安全协议
5.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安全管理
5.
3.1承包或租赁单位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5.
3.2租赁项目变更、新增、削减内容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安全协议
5.
3.3租赁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
3.4租赁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教育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安全生产教育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
3.5租赁单位必须服从对口业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5.
3.6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巡视检查,及时纠正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解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
3.7租赁单位对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应及时向对口业务部门汇报,予以解决
5.
3.8承租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转租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承租方应取得公司的同意许可并备案承租方应与再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再承租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单位对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5.
3.9对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5.4承包商分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5.
4.1承包商分包商经营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报告,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告公司行政部
5.
4.2公司安全科接到承包商分包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纳入公司内部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5.
4.3有人员伤亡的事故,公司安全科配合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展开事故调查;无人员伤亡的事故,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在公司内部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5.
4.4事故调查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针对分析的事故原因,协同相关方采取针对性控制措施、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结束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
4.5针对责任事故,应进行事故责任分析,落实事故调查组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
4.6相关方事故应建立事故档案、列入公司事故管理台账安全科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进行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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