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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透水事故反思心得体会(汇总篇)15培训心得是对参加培训活动后的学习、体验和感悟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种记录方式请看以下教学反思的经典例子,或许对你的教学会有所帮助参考范文透水事故反思心得2011年3月22日,泽州县郊南煤矿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宣判我为本案中的一名陕西籍农民工李某担任了审查起诉、一审期间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认为,李某对于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二,我认为意见不妥,向其出具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在一审时,起诉书把李某排在倒数第二,但是,审查认定的事实还是没有变化在一审中,对于罪名和李某是否应当负责,我提出了不同意见,法院的判决没有全部采纳,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对于这一结果,李某表示接受,不再上诉对于这一结果,即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律师作为魔鬼的辩护人,其职能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异议,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导致律师的辩护意见在逻辑体系有些矛盾,既然是无罪就不应该说自首、立功可是在刑事辩护就是形式辩护的大环境下,只能双保险,一方面讲无罪,一方面讲自首、立功了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发表如下,请大家批评指正,不当之处请予以指正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本案中,郊南煤矿的总工程师、总安全员,经过专门培训,负有专门职责对煤矿生产的探水、排水规程是清楚的,对其不采取防范措施的不作为和安排工人进行生产的违章行为是明知的而李某仅是包工队的普通民工,并不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的专门知识因为,过失犯罪并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故只能根据个人具体行为来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李某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特征,指控李某涉嫌犯罪有悖法理况且,李某作为不脱产的普通民工,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也不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其并不具备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四、如果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犯罪,应当注意以下情节
1、李某存在自首情节2014年6月3日,透水事故发生以后煤矿安排工人回老家,李某也被安排回老家李某等人走到河南省济源市时,包工队负责人又打电话让李某等几个代班长回来在回来的路上,李某给公安机关打电话,告诉办案民-警自己的车牌号码和到达的大致时间等李某下了高速以后,就被等待的公安干警控制带走随后,李某如实供述了所知情况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认定为自首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透水事故反思心得参考范文事故反思心得体会xx事故发生以后,作为凯嘉公司的一份子,我也深感自责和后悔,事故的发生,不仅仅对伤亡员工的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也给企业的声誉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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