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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与债权法基本原理债务与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系统地规范了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类法律规范,为现代经济交易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支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大多通过债权债务关系来体现,因此债权法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课程将系统介绍债权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应用,帮助大家全面掌握这一重要法律领域课程概述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全面掌握债权法的基本理论体系,了解各类债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规则,培养运用债权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重点课程将着重讲解债的保全制度、各类抗辩权以及作为债的最主要来源的合同之债,这些内容是债权法实践中最常涉及的核心问题学习方法采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法,通过经典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理解抽象法律概念,提升实务处理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第一部分债的概述债的定义与特征债的历史发展债在现代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依法产生的从罗马法上的债概念出发,追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性、溯债权法的历史演变过程,了解分析债权法在调整现代市场经济给付性和时间性等基本特征我债权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法交易关系中的核心功能,探讨其们将详细分析债的法律属性及其系中的发展特点,把握其演进规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律和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债的定义法律关系的特殊类型给付行为的中心地位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核心内容之债的核心内容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包括积极的给付行为一债权债务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如交付金钱、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和消极的不作为义有明确的指向性务(如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发生相应变化,给付行为必须具有可能性、合法性、确定性,是债权人可以产生请求权和给付义务,形成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要求债务人实施的特定行为无法实现的给付不构成有效债的内容债的基本特征期限性债的关系存在时间限制请求权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给付性以给付为中心内容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债的相对性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只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与物权的对世效力有本质区别给付性是债的核心内容,债务人必须按约定完成特定给付行为债权人享有请求权,可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期限性体现在债的关系具有时间限制,到期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的分类按债的发生原因按给付内容合同之债•金钱之债•侵权之债•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不作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按债的主体按债的效力单一之债•自然之债•连带之债•民事之债•不可分之债•债与物权的区别区别方面债权物权客体以行为为客体,包以物为客体,包括括作为与不作为动产与不动产效力相对性,仅对特定对世效力,对所有人发生效力人均有约束力内容请求权,要求他人支配权,直接支配为一定行为特定物公示方式无需公示,原则上需要公示,如登记、不对抗第三人交付等债权法的地位核心地位在民法体系中占据中枢位置联系功能连接物权法、人格权法等民法分支经济功能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制度债权法在民法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主要法律工具它与物权法形成有机配合,物权法规定静态的归属关系,而债权法则规定动态的流转规则债权法还与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分支紧密联系,共同构成完整的民法保护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债权法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流动与配置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基础第二部分债的发生合同之债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最常见的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各类买卖、租赁、服务等合同关系侵权行为之债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人因此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属于法定之债的典型类型其他法定之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基于亲属关系的扶养义务等多种形式债的发生原因概览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债合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侵权行为人身、财产损••为害赔偿单方法律行为如悬赏广不当得利无法律依据获••告利设立遗嘱如遗赠义务无因管理自愿管理他人••事务司法与行政行为产生的债司法裁判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行政处罚罚款等行政处罚义务•行政协议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合同之债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包括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需要要约与承诺相互对应,生效还需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条件某些合同还需特定形式要求或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效力待定、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则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则处理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表明受约束的意思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一般不得随意撤回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对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有明确规定,关系到合同适用的法律以及履行地点的确定等问题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如一方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满足生效条件需经特定主体追认后生效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4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主体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公序良俗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超越代理权或无权处分的情形,需经有权人追认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合同的履行适当诚信100%全面履行适当履行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部分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履行,包括履行的时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互相配合,或者不履行间、地点、方式等通知、协助、保密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完整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履行内容或方式适当履行原则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确保履行质量达到约定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互相尊重对方权利,互相协作,提供必要通知和协助,遵守保密义务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合同的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于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财产设定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包括动担责任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优先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基本形式两种形式受偿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除外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如当事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这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种解除方式最能体现当事人的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意思自治,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就预先设定解除条款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况解除权行使解除权应当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逾期则解除权消灭解除权的行使一般采用通知方式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也不影响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违约责任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责任形式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有效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继续履行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瑕疵履行的情况;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则是最常见的经济责任形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下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侵权之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特点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之债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1.于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之债侵权法的主要价值在于填补损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定义务)
2.害、惩罚违法行为、预防损害发生受害人遭受损害后果
3.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侵权之债的范围不断扩大,除传统的人身、
4.财产权侵害外,还包括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新型权利的侵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
5.害,具有重要的社会保护功能不当得利之债构成要件主要类型法律效果一方获得利益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他方受有损失侵占型不当得利原物返还为原则•••获益与损失有因果支出型不当得利价额赔偿为补充•••关系利用型不当得利特定情形下的抗辩••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构成要件管理人权利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可请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义务与责任••为他人利益而管理通知义务••符合本人明确或可推知的意妥善保管义务••思本人权利义务接受符合本人利益的管理•偿还必要费用及利息•对管理人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履行管理人已产生的对外义务•第三部分债的内容债的给付内容给付是债的核心内容,包括为作为的给付、为不作为的给付、交付特定物的给付等多种形式给付必须具备可能性、合法性和确定性等基本要求债的从给付从给付是附属于主给付的次要给付,如利息、违约金等从给付依附于主给付而存在,主给付消灭时从给付一般也随之消灭,但也有例外情况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可在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履行;种类之债中,给付物仅指定种类和数量,需通过特定化确定具体给付对象金钱之债的特殊规则金钱之债是最常见的债权类型,具有特殊法律规则,涉及货币选择权、利息计算、通货膨胀应对及外币债务处理等问题给付的种类为不作为的给付为作为的给付债务人不得实施特定行为债务人实施积极行为交付金钱的给付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提供劳务的给付交付物的给付提供特定服务或工作成果移转特定物的占有或所有权为作为的给付是债务人实施积极行为的义务,如完成特定工作、交付货物等为不作为的给付则是债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如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等交付金钱的给付是最常见的给付形式,具有特殊的法律规则给付的内容要求给付的可能性要求债务内容在客观上和主观上可以实现,不能约定不可能完成的给付给付的合法性要求债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违法的给付内容导致债无效给付的确定性要求债务内容必须明确或可以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确定或依据特定标准确定给付的适当性要求债务履行应当符合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从给付从给付的概念与特征主要从给付类型从给付是指附属于主给付的次要给付,其存在依附于主给付,利息作为使用金钱的对价•但具有相对独立性从给付的特征包括附属性、相对独立违约金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性、从属性、辅助性定金担保债务履行的金钱•从给付虽然不是债的核心内容,但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促从物主物的附属物•进债务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从给付可能基于当事人约定,也从权利主权利的附属权利•可能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从给付一般随主给付的消灭而消灭,但存在例外情况例如,主债务因清偿而消灭,但利息可能仍然存在;债权让与时,从权利一般随之转移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的概念选择权的归属与行使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内容包选择权原则上归债务人所含数个给付,但债务人仅有,但当事人可以约定由需履行其中一个给付即可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消灭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权选择权应在双方约定选择之债的特点是给付对的期限内行使,未约定期象具有可选择性,但数量限的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上仍是单一给付选择权的丧失当多个给付对象中部分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成为不能时,选择之债转化为简单之债如全部给付均不能实现,则债务消灭,债务人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种类之债比较项目种类之债特定物之债给付对象仅确定种类和数量具体特定的物履行方式交付符合约定种类和交付特定物本身品质的物特定化过程需经过特定化程序无需特定化风险承担特定化前债务人承担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风险规定法律准则种类不会灭失特定物灭失则债务消灭种类之债是指给付对象仅按种类和数量确定,而未指定具体物的债种类之债的履行需要经过特定化过程,即从种类物中分离出特定物作为给付对象特定化可能通过分离、标记、交付等方式完成金钱之债的特殊规则金钱之债是以支付一定数额货币为内容的债货币选择权是指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一般由债务人行使,但当事人可约定由债权人行使价值保全条款是应对货币贬值风险的特殊约定,如黄金条款、外币条款等利息是使用金钱的对价,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我国对利率有最高限额规定,超过部分不受保护金钱之债的清偿适用同种类、同币值、同数量原则外币债务可约定以外币或人民币履行,涉及汇率选择等特殊问题第四部分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概述债权债务转移债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债权债务可以通过让与、承担等方式转移给他人债权让与人组织债的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且在债一般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承担则需债权人同意的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多数人之债债的保全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包括连带之债权人可通过代位权、撤销权等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债权,债、不可分之债和按份之债等类型,不同类型适用不同的法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恶意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律规则债的主体情况单一主体之债多数主体之债债的双方均为一个特定的自然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最权债务关系,包括连带之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形式单不可分之债和按份之债多数一主体之债的特点是权利义务主体之债涉及复杂的内部关系关系明确,责任承担简单与外部关系,需区分不同情形适用不同规则主体确定性要求债的主体原则上应当是确定的,便于明确权利义务归属在特殊情况下,债的主体可能暂时不确定,如无记名债权或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悬赏广告,但最终仍需确定具体主体连带之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人基于同一原因对同一债务人共同享有债权,务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债务形态其特征包括每个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的债权形态其特征包括债务人数人,债务内容相同•债权人数人,债权内容相同•债权人有选择权,可请求任一债务人全部履行•任一债权人可请求全部履行•一人履行全部债务,全体债务人均获清偿•债务人向一债权人全部履行后,债务消灭•债务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关系•债权人之间存在内部分配关系•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概念不可分之债的效力不可分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在在不可分之债中,每个债务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分割,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而不能按份履行的债不每个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全部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效果相给付一个债务人向一个债似,但成立原因不同,前者权人为全部给付后,债务即基于标的不可分性,后者基归于消灭,其他债务人和债于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权人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在外部效力上相似,但成立原因不同连带之债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不可分之债源于给付标的的不可分性连带之债可转化为按份之债,而不可分之债因标的不可分而无法转化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条件债权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原则上可以转让,但存在三类例外情况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扶养请求权);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不得查封的债权)债权让与的形式债权让与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未经通知的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让与的法律后果完成债权让与后,债权及其从权利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消灭,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接替债务人地位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债务承担的条件并存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新债务人加入但原债务人仍承担责任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接替债务人的地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替代性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务关系,由新债务人独立承担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累加性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形成连带债务关系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制度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增加责任财产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恢复责任财产司法保全措施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等程序性保障债的保全制度是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项重要制度代位权使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增加债务人财产撤销权使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权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债权人权益代位权行使程序•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通知债务人和第三债务人•法院判决后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权人从债务人受领的财产中优先受偿代位权行使效果•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就实现的利益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得再行使已被代位的权利•第三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撤销权年年520知道之日起撤销期限最长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自债务人实施行为之日起二十年届满的,债权人行使不得行使撤销权年1知道后起诉期限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撤销撤销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与受益人或受让人之间的行为效力不产生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属于形成权第五部分债的担保担保的意义与功能物的担保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物的担保是指提供特定财产作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为债权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担保制质押和留置等主要形式物的度的主要功能包括增强债权担保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受偿实现的可能性、降低债权人的的特点,为债权提供了较强的风险、促进交易安全和信用关保障系发展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由第三人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担保人的担保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但保障效力不如物的担保稳定可靠保证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的种类主债权合法有效•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书面形式•连带保证直接承担责任•1内容确定•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的权利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43抗辩权••债权人允许债务转移追偿权••保证期间届满代位权••抵押抵押的基本特征抵押的设立与效力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抵押物范围不动产、特定动产、权利•产设定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具有从属性、不转移占有、优先设立形式书面合同,特定财产需登记•受偿等特点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抵押抵押权效力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性•物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为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担•抵押担保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应用广泛,特别是在房地产贷款、保债权最高额确定工商企业融资等领域有重要作用抵押可以较好平衡债权人抵押权实现协议实现或诉讼实现,抵押物拍卖、变卖•和债务人的利益,既保障债权实现,又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物的使用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的实现的担保方式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质物为代替物的,质物所有权于交付时转移给质权人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将特定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方式,包括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等权利凭证的质押,以及股权、知识产权等无权利凭证财产权的质押质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否则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行使质权的期限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人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拒绝债务人的返还请求
1.•占有与债权发生的原因有牵连关系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留
2.•置物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权到期后六个月内行使留•无相反约定或法律规定
4.置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定留置权实现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条件自然产生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包括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六部分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原则履行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债的履行应当遵循全面履行、适当履行、诚实信用和互助协作等履行的具体条件包括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要素当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指导债的履行过程,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得到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条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法律规妥善实现,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或交易习惯确定适当履行要求按约定条件完成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为履行与提存抗辩权是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包括同在特定情况下,债务可以通过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提存方式实现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抗辩权的行使必代为履行需符合债的性质,提存则适用于债权人拒绝受领、下落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滥用不明等特殊情形履行原则互助协作原则1当事人互相配合、通知、协助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履行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适当履行原则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全面履行原则4完全履行义务,不得部分履行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不得擅自部分履行或变更履行内容适当履行原则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适当履行,确保履行的质量和效果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的履行中具体表现为善意履行、不滥用权利、保持交易诚信等要求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类型适用条件法律效果消灭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可拒绝先履行,要求对方同时履行一方已履行或提出适当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对方应先履行而未履行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已履行或提出适当履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对方明显缺乏履行能可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担保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力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时拒绝债权人履行请求的权利,是平衡当事人利益、防范履行风险的重要制度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抗辩权只是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不影响债的存在和效力第七部分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包括多种原因清偿是债的最正常、最主要的消灭原因,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抵消是双方互负债务时,依一方意思表示将债务相互抵销的制度,具有清偿的效力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混同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形,因权利义务不能由同一主体同时享有和承担,债的关系自然消灭此外,债权债务关系还可能因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等原因而消灭清偿清偿的主体清偿的时间清偿的地点清偿的证明债务人亲自清偿约定期限届满时清约定地点清偿清偿凭证的出具••••偿第三人代为清偿金钱之债的履行地债权证书的返还•••未约定期限的随时•清偿受领人的确定分期清偿的记载••清偿特定物之债的履行•提前清偿的条件与地•效果抵消抵消的概念与功能抵消的条件抵消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抵消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方以意思表示将自己的债双方互负债务;双方的债务权与对方的债权相互抵销,种类相同;双方的债务均已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到期;债务的履行地相同;消灭的制度抵消具有清偿债务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抵功能、担保功能和简化结算消的情形(如故意侵权之债、功能,是债的重要消灭原因扶养费债务、劳动报酬等)之一抵消的效力与程序抵消采取意思表示方式,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的效力溯及于抵消适状成就时抵消权行使后,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超出部分仍需履行抵消是形成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课程总结未来发展趋势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债权法新课题实践应用债权法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价值理念3维护交易安全与意思自治平衡体系构建4债的发生、效力、履行与消灭的完整链条本课程系统介绍了债权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包括债的发生、债的内容、债的主体、债的担保、债的履行与消灭等核心内容债权法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为核心价值,在平衡当事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债权法面临数字经济、虚拟财产等新领域的挑战,需要不断更新理论和完善制度希望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能够掌握债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并能灵活运用于实践中,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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