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6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第四十条城管部门应当结合照明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对城市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单位开展宣传工作第五章附则十一条本指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电子屏幕、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城市黑天空保护区是指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人工光进行限制而划定的专门区域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航运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五条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第十六条景观照明设施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景观照明设施“三同时”的规划要求景观照明设施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资规部门在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一并对景观照明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施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指引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政府投资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企业或个人投资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原则上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四)因城市更新而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更新建设单位负责;
(五)公共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节点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住建部门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交由城投实施第十九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实施项目审批、方案审核、市容管控
(一)凡立项或备案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实施审批或备案由县住建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方案实施审核,方案中需包含明确的建设计划及维保计划
(二)无需发改立项或备案的大楼亮化及大型发光体,由县住建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方案实施审核,方案中需包含明确的建设计划及维保计划
(三)城管部门依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容管控,对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核的项目依法处置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附属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予以保障第二十一条企业或个人自行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企业和个人承担建设经费,可以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需要和投资额给予适当补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划定的城市黑天空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得有上射光线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灯光不得直射居住建筑窗户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与居住建筑窗户距离较近的,应当采取遮光措施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仅包含公共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节点),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同城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城管部门凭完工验收单即刻介入管理,质保期内的维修及整改由建设单位负责质保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交付经城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估,由建设单位进行修复、整改、整理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移交至城管部门进行运行和管理工作项目质保期后的运维费用由财政部门保障城市照明设施需要移交给城管部门进行运行和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具备安全通电亮灯条件;
(三)已结清电费并承诺完成过户等用电变更手续;
(四)其他进行运行和管理需要的条件移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管部门签订书面交接协议,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除上述公共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节点等照明设施外,因城市更新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建筑本体为住宅楼的景观照明设施运维费用由财政保障,建筑本体为企业的景观照明设施运维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第二十五条其他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运维费用自理,并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由城管部门明确负责运行和维护的单位,并对运维责任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形成巡查-整改-监督的闭环机制第二十六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位,可以采取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日常养护,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大型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包括企业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城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可以由集中控制系统的运营单位统一实施运行和维护第二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文旅、公安、生态环境等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环境和季节更替特征、居民生活习惯等,编制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方案遇电力供应紧张、极端天气、日食、重大公共活动等情形,城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启闭照明设施;临时启闭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表演类型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启闭方案的要求,编制灯光表演方案报城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向城市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投掷物体;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标语、灯饰灯景等其他物品;
(五)擅自在城市照明管线上方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焚烧等活动,或者倾倒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
(七)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八)擅自操作城市照明开关设施或者改变其运行方
(九)其他影响或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位、日常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照明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非法入侵、数据篡改或者其他非法利用第三十条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应急抢险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临时照明措施,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10日内修复第三十一条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电源接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电源应当取得运行和维护单位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禁止利用景观照明(含户外电子屏)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第三十三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日常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日常养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
(二)向社会公布报修电话,接受24小时报修;
(三)城市照明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时内修复;发生严重故障的,采取应急照明措施并尽快修复第三十四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安排植物配型,减少植物自然生长对城市照明的影响因树木生长遮挡路灯灯头,或者对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在发生火灾、水灾、台风等紧急情况下,树木危及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或者砍伐,并在48小时内向城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第三十五条因重大节日、重大庆典等,需要在路灯杆上临时设置公益宣传、灯饰灯景或者其他装饰物的,应当取得城管部门的同意第四章能源节约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不得在城市照明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超能耗产品第三十七条城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实施计划,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第三十八条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推广智能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先进的照明节能技术,提高城市照明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单位的节能水平第三十九条城管部门可以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需要对城市照明实施节能改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应当在符合相关照明标准的前提下实施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从事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