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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规概览欢迎学习社会保险法规概览课程本课程将全面介绍中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的法规框架及实践应用通过系统学习,您将掌握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法律依据及各险种的具体规定,为理解和应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坚实基础课程内容紧密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兼顾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帮助您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发展动向课程介绍全面课程内容理论与实践结合本课程共包含50节精心设计的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课件,将系统详解中国社会保方法,不仅讲解法律条文,更险法规体系的各个方面,从基通过案例分析、政策解读等方础理论到各险种的具体规定,式,帮助学员深入理解法规在再到法律责任与实践应用,构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实操建完整的知识框架能力最新法规更新课程内容紧跟政策动态,所有法律法规已更新至2025年5月的最新版本,确保学员掌握的知识与当前政策环境保持一致,具有实际参考价值课程目标掌握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框架通过系统学习,学员将全面了解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包括法律渊源、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核心内容,构建社会保险法规的知识地图理解各类社会保险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深入解析五大社会保险险种的特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使学员能够准确区分不同险种的法律适用情形,掌握各险种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和待遇规定分析社会保险法律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结合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培养学员分析和解决社会保险法律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法律应用水平和专业素养第一部分社会保险基础理论基本概念社会保险的定义、特征与分类历史发展国内外社保制度的演变历程基本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社会保险基础理论是理解整个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本部分将系统讲解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基本原则及法律渊源,帮助学员建立社会保险法规的理论框架,为后续各险种具体法规的学习奠定基础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国家强制保障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广泛覆盖人群覆盖全体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互济共济原则基于社会团结互助精神的风险分担机制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减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区别于商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强制性、公益性和普遍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障对象、参保方式、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但二者在风险分散机制上又有共同点,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历史发展1世纪末19德国俾斯麦政府首创社会保险,建立了最早的工人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世纪年代2050中国建立起初步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面向国营企业职工3世纪年代2090中国开始社会保险制度市场化改革,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4世纪初至今21《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中国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位保障到社会保障,从计划经济模式到市场经济模式的转变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险主要依附于单位制度,覆盖范围有限;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向社会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广覆盖原则保障适度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应尽可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保障弱势群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实现应保尽保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保险既不能过低导致保障不足,也不能过高超出社会承受能力保的普惠性和公平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障适度原则要求在社会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基金可持续原则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坚持收支平衡,确保长期可持续发展这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体求合理设计筹资机制和给付标准,加强基金监管和投资运营,现了责任共担的价值取向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社会保险的法律渊源宪法依据最高法律效力来源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专门立法与配套法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具体实施细则与操作规范司法解释与政策文件实践指导与执行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宪法依据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辅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构成了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框架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对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则为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供了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概述立法背景法律结构回应社会保险制度法制化需求共12章98条的系统规范重大修订主要内容多次更新完善适应社会发展五险制度、基金管理与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该法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最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人社部门主要职责相关部门协同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管财政部门负责社保基金的财政预算和监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管;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征收;卫生健督;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法、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康部门参与医疗保险管理;民政部门配享有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这种分级管包括社保法规制定、参保管理、基金监合社会救助多部门协同构成了完整的理体制既保证了全国统一标准,又允许督、待遇审核发放等方面的职责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因地制宜灵活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保政策落地的执行主体,负责社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日常事务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社保经办服务逐步向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方向发展,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第二部分养老保险法规亿
9.916%参保人数替代率截至202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城镇职工养老金平均替代率3支柱体系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支柱数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覆盖人数最多,资金规模最大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三支柱构成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关系转移接续等核心内容通过学习,您将全面了解我国养老保险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掌握养老保险实务操作中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要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等群体,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第一支柱的核心组成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面向城乡无业居民,包括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5年改革后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补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二支柱)和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三个层次,共同构成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与缴费义务•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必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保•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缴费基数与费率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有上下限规定账户管理方式•社会统筹账户用于基础养老•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养老金计发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设计与调整机制•地区差异与政策倾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缴费政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般设有多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个档次,由低到高不等政府对参保人缴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随缴费档次提高而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加,体现多缴多补原则特殊政策基金构成对于经济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体,给予缴费减免或代缴政策对于高龄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社会资助等构老人,实行基础养老金倾斜政策,体现对成政府负责提供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年,我国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破了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格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工资总额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4%缴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了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有效弥补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降的影响企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及其职工自愿建立的补个人养老金是2022年推出的第三支柱养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办法》规定老保险制度,参加人每年缴费上限为司提供的养老保障产品,投保人在规定额了企业年金的运行模式和管理要求,企业12000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加度内的保费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缴费每年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8%,企业人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优惠它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养老储蓄、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分,为个人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养老金融12%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等选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转移,统筹基金部分转移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不同制度间转移接续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时,按照不得重复参保原则,由参保人选择参保制度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全部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视为缴费年限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根据《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接轨暂行办法》,军人退出现役、转入地方工作的,其在军队服役期间视同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按照接收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8%为基数,一次性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职工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根据十四五规划,我国将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采取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长期衔接的策略,预计在未来5-10年内逐步实施缴费年限要求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需累计缴费满15年;未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者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特殊工种政策从事特别繁重、特别危险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基本养老金一般在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地发放参保人员在户籍地以外参保的,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在其参保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三部分医疗保险法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双轨制药品与诊疗管理医保目录及支付标准体系支付方式改革从按项目付费向复合付费模式转变异地就医与转移接续跨区域医保服务与待遇衔接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与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最直接相关的险种本部分将详细讲解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框架、医保目录管理、支付方式改革以及异地就医结算等核心内容,帮助学员全面了解医疗保险法规体系通过本部分学习,学员将掌握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管理要求等关键规定,为理解和运用医疗保险政策奠定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综合保障体系多层次医疗保障网络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大制度医疗救助和补充保险兜底保障和额外保障重大疾病保险大病专项保障制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大制度前者覆盖城镇就业人员,后者覆盖城乡无业居民两者共同构成了全民医保的基础,实现了制度框架上的全民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同时发展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保的补充,针对高额医疗费用提供额外保障此外,还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共同构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亿9+55%参保人数住院报销比例全国城乡居民医保覆盖人口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水平元800人均筹资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筹资参保人按年缴费,政府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逐年提高参保居民不设个人账户,所有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体现在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与职工医保相比,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但政府补贴比例较高,体现了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责任医疗保险目录管理药品目录管理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由国家统一制报销范围的标准,包括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部分甲类药品定,主要包括必需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设备使用各统全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比例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调整目录内诊疗项目的支付一般为10%-30%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比例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界定•国家谈判药品准入机制•医疗设备使用支付范围•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原则•医疗技术评估与准入•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医保目录是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依据,也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重要手段目录管理遵循保基本、促规范、可持续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目录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根据不同疾病种类,事先确定统一的根据参保人数和约定的人均费用标付费标准,对同一病种实行相同的支准,向医疗机构预付医疗费用,医疗付标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机构承担超支风险并分享节余这种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适用方式有利于加强基层首诊和分级诊于诊疗方案较为明确、费用波动较小疗,促进医防融合,适用于基层医疗的常见病和多发病服务和慢性病管理多元复合支付总额预付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特点,采用不同的根据医疗机构的历史费用、服务能力支付方式,如对基层医疗采用按人头和质量绩效等因素,确定年度医保基付费,对住院服务采用按病种付费,金预算总额,预先拨付给医疗机构,对特殊疾病采用按病种分值付费等医疗机构在总额范围内自主安排使这种复合型支付方式可以扬长避短,用这种方式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总实现精细化管理量,但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推诿患者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退休人员到异地定居的,可以将医保关系转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在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急症在异地入定居地,或保留在参保地,自主选择就医人员,可以申请将居住地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就医的,可以先垫付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后结算方式如选择在定居地就医,可申请异定点范围,实现直接结算需要提供居住证按规定报销随着全国联网结算系统的完地就医直接结算,享受与参保地基本相同的明、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善,越来越多的临时外出就医也可以实现直医保待遇手续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付压力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是医保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通过建立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了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和部分门诊费用的直接结算,大大方便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减轻了垫付压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流动申请转移接续原参保地办理新参保地接续因就业地变动、户籍变更等原因需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关系原参保地核验信息并转出个人账户新参保地接收个人账户资金并确认要转移医保关系转移申请余额待遇衔接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应当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人应当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医保,并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适用于户籍迁移或长期异地居住的情况参保人可以将医保关系转入新居住地,享受当地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也可以根据就业状态变化进行转换,确保医保关系不中断第四部分失业保险法规生活保障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用,帮助其度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包括失业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多种待遇,形成全面保障体系技能提升通过职业培训、技能提升补贴等措施,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实现再就业通过保生活与提技能的结合,促进更高质量就业企业扶持通过稳岗返还、社保补贴等政策,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预防和减少失业将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相结合,提高制度效能失业保险是为了预防和减少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失业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基金筹集、待遇标准及领取条件、促就业功能等核心内容,帮助学员全面了解失业保险法规体系失业保险制度简介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提供临时性收入支持,同时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具有收入替代、自动稳定器和促进就业三大基本功能,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德国、英国等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同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待遇水平、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基本功能相似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99年首次以条例形式确立,2010年《社会保险法》将其纳入法律层面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而因个人原因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开除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已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必须在失业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失业原因、就业需求等只有完成失业登记,才能进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必须具有求职意愿,并积极寻找工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要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求职情况如果拒绝接受合理的就业推荐或职业培训的,可能会被暂停或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参保缴费时间要求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是全国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与期限累计缴费年限领取期限(月)满1年不满5年12满5年不满10年1810年及以上24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之间,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失业保险基金状况等因素确定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直至领取期限届满或者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除了失业金外,失业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促就业功能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证书等级和培训成本确定,旨在鼓励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预防失业风险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培训补贴补贴内容包括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等这项政策旨在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创业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创业成功率,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实现一人创业,多人就业的效果稳岗返还是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返还其部分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稳定就业岗位这一政策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失业保险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的重要体现第五部分工伤保险法规伤害保障基本工伤保障体系医疗康复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经济补偿伤残津贴和一次性补助亲属抚恤工亡职工家属保障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本部分将详细介绍工伤保险的制度框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规定和基金管理等关键内容通过系统学习,您将全面了解工伤保险法规体系,掌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程序,以及各类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和申领条件,为处理工伤相关实务提供法律依据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框架工伤认定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待遇支付制度工伤认定是确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或者所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辅患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程序根据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估的过程助器具配置以及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由社会保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内容待遇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作年险行政部门负责,遵循客观、公正、及责,依据国家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伤残限等因素确定,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全时的原则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等级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重要依面保障和特殊照顾遇的前提和基础据工伤预防与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预防旨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咨询等活动工伤康复则致力于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和社会功能,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方面工伤认定范围法定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与工伤在认定程序和待遇方面基本相同不视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视为工伤情形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些情形因为是职工的个人原因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不符合工伤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视为工伤但需要注意的是,自残或者自杀是在精神病发作或者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精神障碍的除外工伤认定程序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出申请且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认定机关与时限•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复杂疑难案件,经办理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认定结果与复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为行政行为,应当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我国现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标准涵盖了各类身体部位和功能的伤残评定具体要求,是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科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用人单位、医疗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专家成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鉴定委员会一般设在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两级鉴定程序与时限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伤残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与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法定依据,也是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间隔一般不少于1年工伤保险待遇种类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费率浮动政策行业差别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按行业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费率,高风险行业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费率浮动缴费率较高单位工伤责任基金使用范围未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承担全包括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各类工伤津贴和部工伤保险责任补助金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是激励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重要机制根据规定,对工伤事故频发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其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事故少、安全生产管理良好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降低其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六部分生育保险法规生育医疗覆盖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恢复等全过程医疗费用,确保女性劳动者获得必要的生育医疗服务生育医疗待遇是生育保险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对女性生育权益的保障生育津贴为弥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收入损失,提供的工资替代性现金补贴生育津贴一般按照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计发,确保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计划生育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手术费用和休假期间的津贴这部分待遇体现了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保障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适当的经济补偿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本部分将详细介绍生育保险的基本框架、基金筹集、待遇范围和申领程序等核心内容,帮助学员全面了解生育保险法规体系生育保险制度简介特点与作用与医疗保险的关系国际比较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都属于医疗保障范世界各国的生育保障制度模式各异北欧部分,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保障性等特畴,但二者在保障对象、保障内容和管理国家普遍实行较为慷慨的生育保障制度,点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方式上存在差异近年来,我国多地实施产假长达一年以上且津贴替代率高;美国基本医疗需求和经济收入,减轻用人单位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由则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责任;德国、法国负担,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落实计划生育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基金合并运等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式生育基本国策生育保险体现了社会对生育风行,确保参保人员享受连续性的医疗保保障制度,与我国制度设计较为接近,但险的分担机制障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有所不同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0.8%0%平均费率个人缴费全国生育保险平均缴费比例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100%单位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缴费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1%之间随着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许多地区已经将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合并后,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一般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10%之间这种改革简化了征缴管理流程,提高了经办效率,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支付政策保持不变生育保险待遇范围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费、产后访视费等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这些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范围包括正常分娩、难产、流产、引产等情形下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因暂时中断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给予的替代性补偿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津贴这些费用和津贴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享受的待遇虽然生育保险主要面向女职工,但男职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享受部分生育保险待遇例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此外,男职工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的陪产假期间,可以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津贴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申领条件准备材料提交申请领取待遇用人单位已参保并按规定缴费身份证明、医疗证明等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医疗机构提交经审核后获得相应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生育医疗服务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异,需参照当地具体规定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通常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职工身份证明、《生育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明细单等随着医保信息系统的完善和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推广,许多地区已实现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线申请和即时结算,大大简化了申领流程第七部分社会保险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经办机构责任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法律规定的,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民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罚款等处罚措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常见违法行为施,以及因侵害职工社保权益而应承包括违规开支、挪用社保基金、泄露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等对经办机构的任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还可能被列入严格监督是保障社保制度公正运行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名单重要环节争议解决机制社会保险争议主要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解决《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对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案件审判庭,提高了案件审理质量社会保险法律责任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本部分将详细介绍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机制,帮助学员了解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体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
0.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3倍的罚款伪造、变造、故意销毁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向用人单位控制的银行账户发出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书,要求银行从其账户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对于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未参保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还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社保经办机构责任违法行为类型明确界定经办机构违法情形责任认定标准区分一般违法与严重违法处罚措施体系3从警告到开除的递进式处罚监督与救济机制4多元化监督与权利救济渠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部分社保法律实践社会保险法律实践是社会保险理论与现实应用的结合点,是检验法律制度有效性的重要环节本部分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争议解决机制介绍等内容,帮助学员将所学的社会保险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解决中,提升法律实务操作能力通过学习,您将了解社会保险领域常见争议类型及其解决路径,掌握社会保险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技巧,熟悉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为处理社会保险实务工作奠定基础社会保险典型案例分析社保缴费争议案例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张某2015年进入A公司工作,2020年离职时发现公司一直未为李某为B公司业务员,一天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以事故为李某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辩称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直定工伤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交接支付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保仲裁委认为,社会保险缴纳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法定义务,不得由当事人约定免除,判决公司补缴社保并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维持社保局付经济赔偿金的认定决定案例启示社会保险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案例启示工伤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上下班途商或约定规避;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中发生交通事故,需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工伤认定的重要参考社会保险法律发展趋势国际经验借鉴数字化转型挑战老龄化应对策略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保险法律面临新型就业形态带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挑战,社会保险法律将将更多地借鉴国际经验瑞典、德国等国家的社会来的覆盖难题、大数据应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向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这包括逐步延迟法定退保险制度设计、运行机制及监管模式,为我国提供题、智能化经办服务的法律规范需求等挑战未来休年龄、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增强基金投资了有益参考特别是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灵活就业社保法律将更加注重平台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建立能力和风险防控、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等方人员保障等方面,国际先进经验将对我国社保法律更加灵活的参保缴费机制,完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面的法律改革,以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压力,改革产生积极影响护规则,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法律支撑确保社会保险制度长期稳健运行中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未来将朝着更加统
一、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加速推进,城乡、区域、群体间的待遇差异将逐步缩小,基金监管和投资运营的法律规范将更加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框架将更加完善这些变革将为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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