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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通用篇)16离婚申请书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律师代理填写,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下面是一些值得参考的贫困申请书范本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X,男,X岁,汉族,农民住址;邮寄地址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X,男,X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第三人荆X,男,X岁,汉族,干部,住址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H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家电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一审被告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粮食局职工,住山东省xx市文汇路4号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涉案房产,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再审申请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申请再审理由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一审判决书第6页上出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年2月20日书面承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同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按所购房地产在抵押财产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该公司在xx市岗山信用社借款”一审判决并由此在判决书第7页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则同意代被告xx公司偿还欠第三人的相应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法定的涤除权……原告作为抵押房产的买受人要求行使涤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3号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一审法院于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组织“证据交换”,x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x年7月2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对所谓的原告“承诺”进行过质证,更何况根据法释【】33号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责任期限届满”,所谓的原告“承诺”根本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予以采纳因此,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定”,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皆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处理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予以审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故,一审、二审判决均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申请再审理由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既然,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为“无效合同”,那么,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一一返还、补偿、赔偿除此之外,依法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一审、二审判决均适用了《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一款、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
52、
56、
58、
84、
86、
88、89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一审、二审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才享有所谓的“涤除权”,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至今也没有取得第二,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逻辑前提,即抵押权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本案中,抵押权人即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确反对!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在一审过程中,和上诉状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二审判决置抵押权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申请再审理由
三、一审、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二)项的规定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
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楼房
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
1798.1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违约金576300元(从x年5月27日计算到x年9月20日);
3、依法判令被告马向原告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得利83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转让合同条款的违约金4328900元(从x年8月2日计算到x年8月12日);
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该上述4项“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书中亦没有任何变更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上诉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一审判决书将“买卖协议”错误打印成“抵押协议”,且二审未对一审的这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的重要错误进行审理、更正!)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是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判决上诉人(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贷款本息或由被上诉人xx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一审程序中两被告均未提出反诉一审被告马未上诉显然,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二审应当针对并围绕“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然而,一审的“裁判结果”却是
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2933520元
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偿贷款后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的楼房(医药大厦大门中心线以西以上「5层楼房建筑面积
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
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xx公司名下
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购买款666480元
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对照一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一审第三人并未请求“原告代偿”一审原告也未请求“代偿”这也就是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为“顺利”、“合法”取得“所有权”铺平道路;并且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也没有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代为“部分清偿”,这样xx公司也就丧失了“涤除权”的适用前提故,一审判决系“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纠正然而,二审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围绕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一审没有“论述到位”的部分,进行“润色”、“加工”,从而使一审判决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表现得“很无奈”,不好论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法释【】33号第64条),只能以“理由没有依据,一言以蔽之!并最终以“原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妥之处”,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总之,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X年三月二十二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再审申请人吴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再审被申请人XXX,住址XX县XX路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 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承担
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
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 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永民初字第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H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
2、
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xx市人民法院20xx年x月x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申请人O被申请人O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申请事项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此致人民法院年一月―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XX年XX月XX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X X人民法院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20xx)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第X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巾(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XX人民法院(20xX)民终字第义义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XXX20xx年xx月xx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Xl(李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管理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所长联系电话邮编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请求事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至、至线路于x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
0、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0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0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
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⑴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o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x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
1、
2、3行)即
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二)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xx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xx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人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第
(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
2、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4、宝冶公司于20xx年3月20日决定20xx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xx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xx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事实及理由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此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住所地XX县X镇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 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 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3月23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xx xx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第X项、第X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情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诉原审判决采信XX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XX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xx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xx公司掌握之下、xx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xx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工资单所载的备注是xx公司之单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内容系推定员工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对工资数额无异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也根本无需按照这些内容回应xx公司,因此备注内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法院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单备注作为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事实上,就工资数额问题,申请再审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二审庭审过程中,XX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经工资数额问题提出过口头异议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敬礼!XXXo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再审申请人XXX,住湖北省荆门市XXXXXX再审被申请人xxxx,地址荆门市xxxxxxx99号,法定代表人xxx,区长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xx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原终审判决认定:“xxx于20xx年1月15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20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xxx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一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此致XXXX人民法院20xx年12月17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申请人XXX,姓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地址xxxx区xxxxxxl5座b303,电话130xxxxxxxxx被申请人佛山市xxxxxxx,地址xxxxxxxxxxx88号,单位负责人XXXo申请人XXX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1、请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2、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
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所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提供详细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用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大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提供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详细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所有在场的接访领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详细说明了基业花园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第二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提供详细清单等事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申请人对于《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H^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此致XXX省人民法院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参考范文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号法定代表人周;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法定代表人文I」;职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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