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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民事诉讼答辩状(最新篇)23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请、事实和理由的回复和抗辩,应当在你接到起诉书十五日之内交付法院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1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答辩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年某某月某某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2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答辩事由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告在1994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账之日起计算至退还之日止综上所述,第二被告在与库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我的当事人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对于该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现在,原告已超支,且违约,还找借口不来结账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一被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原告承担
62145.95元的违约金,将超支部分的.05元及利息退还给我的当事人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答辩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6答辩人李继传,男,1977年8月15日,汉族,现属海南省信州市那大镇腾飞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海南省僧州市清华路7号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
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其
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2023-2023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海南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海南数据
2556.56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其
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首先,根据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腾飞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23)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腾飞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答辩人某某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民事诉讼答辩状7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某某年某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了一子(女)某某,孩子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孩子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某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某某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有一子(女),取名某某现在某某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孩子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孩子某某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某某元,随着孩子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育费某某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某某元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民事诉讼答辩状8答辩人(被告)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某某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被答辩人(原告)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某某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因被答辩人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6年2月24日签订《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5年12月12日到x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Q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某某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23000台,CI-910270台,CP-100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某某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23000台,CI-910270台,CP-100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二(银行最终结算单价-结算单价)某实际发货数量某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6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8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案涉《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某某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6年11月15日民事诉讼答辩状9答辩人余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汉族,湖北咸丰人,—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答辩人因原告余—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第
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第
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答辩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第
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答辩人父母继续承包,并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答辩人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2023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因此,只有答辩人及其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而原告则没有相应的权利第
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答辩人某某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号民事诉讼答辩状3答辩人赵男,白族,—年—月—日生,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答辩人李_,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村—号,系死者李—之父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村—号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长的已78岁,年轻的也已56岁,早已出嫁离开晨光村一组,有的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已是非农业户口,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晨光村一组的户籍,已失去该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权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原告诉状中所指土地补偿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rm o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一月_日民事诉讼答辩状10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X族,x村•,电话答辩人就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婚姻关系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无法共同生活
二、婚生男孩由我抚养男孩现年16岁,一直由我照顾与我感情教深孩子也愿意与我共同生活,因此请求男孩由我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的一半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七间因为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夫妻感情破裂负主要责任,因此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等负担婚后因生活需要借债78000元其中x38000元,x00元,xlOOOO元,X10000元共同债务由负担39000元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X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曰民事诉讼答辩状11答辩人赵,男,白族,1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被答辩人文U,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某某村27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
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xl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xl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x
0.00元),每人承担
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
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三方xl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原被告三方于xl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呈某某县人民法院答辩人赵X1年09月20日民事诉讼答辩状12答辩人某某人民医院住址某某市某某路七号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某某的伤害赔偿应由某某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某某某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人民医院一某年四月二日民事诉讼答辩状13答辩人(被告)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知春路x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被答辩人(原告)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某某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因被答辩人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x0余万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年2月24日签订《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某某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x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5年12月12日到x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杳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xOO23000台,ci-xlO2x0台,cp-100lx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某某20x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x0万元”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xOO23000台,ci-xlO2x0台,cp-100lx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某某20x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x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旭日结算单价)某实际发货数量某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旭日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旭日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x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lx%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案涉《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年H月15日民事诉讼答辩状14答辩人—人民医院住址—市—路七号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_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
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的死亡
2、一年—月一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年—月一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_、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年—月—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_、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
12023.00元),每人承担
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
12023.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根据三方一年一月一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人民医院—年—月—日民事诉讼答辩状15第三人_性别_年龄—住址—市—区—乡—村—组—号原告性别_年龄—住址住址—市—区—室被告地址—市―中路一号原告—因不服—提出如下答辩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房产来源是继承—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一年和一年—申请自建的房产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申请于—年—月—日至一年—月—日新建平房
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当时,—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的遗产继承第四,根据槐荫街一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申请,由—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的遗产继承同时,原告亦证明—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号)—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号)—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第二,原告将营市街—号(原—号)—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_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20_年—月—日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16原告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的一项权利为代理答辩,现在我根据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工程先开工后补签合同我的当事人于2023年8月初向纳雍县库东关乡政府承包了库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后,虽然承包合同还未签订,但发包方要求我的当事人赶紧开工,所以我的当事人把工程转包后(也没签合同,要等上述合同签了后才签)就先安排施工合同一直到2023年8月底才签订,随即我的当事人就向转承包人签订
2、第一被告只是作为我的当事人在与库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的代理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并不能代理,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在我的当事人与库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我的当事人委托第一被告做代理人,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且签字后,顺便让第一被告也在合同上以代理人的身份签了字因此,第一被告只是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作为我的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已,在我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我的当事人的是刘旭,第一被告并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更不能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任何行为否则,一切都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3、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转承包关系在向库东关乡政府承包工程以前,第一被告想挂靠我的当事人,承包后,我的当事人觉得此项工程利润不高,又没时间管理,就将工程转包给了第一被告从此,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就只是承包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的当事人就该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就只是第一被告,与其他任何施工方(原告等)无关
4、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所签的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由于第一被告与我的当事人只是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对该份合同并不予以追认,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原告在与第一被告以我当事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均未持有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函件以及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等可以证明第一被告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相关材料,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是有过错的因此,该份合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
5、我的当事人预付工程进度款情况我的当事人将工程承包给第一被告后,就派陈陟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第一被告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第一被告给陈陟说“查勇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原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我的当事人的代表陈陟向第一被告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罗永明(原告的妹夫,也是其管理人员)、龙涛(与原告一伙的)、陈昌华(白泥村支书,工程民工代表,对此人的打款也是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的要求)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元
6、工程完工后的结算情况,我的当事人于20某某年6月从纳雍县库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第一被告方来结账,针对第一被告方第
一、二批项目(也即是第一被告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
318.50(亩)X1600(含费单价)一.55(税收和费用)=.45元;第二批应付为
617.63(亩)X750(裸包单价)=.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95元,现已全部结清总之,第一被告只是在我的当事人与库东关乡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时作为我当事人的代理人,并不能代理或者代表我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为其他的任何行为我的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并不是什么挂靠关系在第一被告将部分工程以我的当事人名义转包给原告签合同时,第一被告也没有持有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的代表的任何相关资料,第一被告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说明原告存在过错我的当事人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又不予以追认,故该份合同对我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切责任都只是由第一被告和原告自负综上,我的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合同相对人就只是库东关乡政府和第一被告,与这两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原告等)都毫无关系并且,工程完工后,我的当事人从相关部门结账后就立即向第一被告方结清了工程款因此,我的当事人和我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对我的当事人(第二被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答辩人某某20某某年8月30日民事诉讼答辩状17第三人—女46岁住扬州市广陵区—乡龙泉村大一组一号原告—住所—市东方国际食品城—室被告地址—原告—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第一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年一月—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市邢江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民事诉讼答辩状18答辩人性别男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汉工作单位职业住址______被答辩人性别女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汉工作单位职业住址_____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1、2023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23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23年12月16生育女孩o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年月一日出生,至一年月一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______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此致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一日民事诉讼答辩状19答辩人—,女,汉族,—年一月一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一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联系电话O被答辩人—,男,汉族,—年_月_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医院医生,联系电话0答辩人因一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我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23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大道—号一幢—单元一层—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号,建筑面积
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00元,现市值大约为.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037L o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
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
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日期—年—月—日民事诉讼答辩状20答辩状答辩人某某人民医院住址某某市某某路七号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x年6月10日与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某某的伤害赔偿应由某某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某某某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某某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人民医院x年四月二日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21答辩人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学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级中学校长单位地址十八里堡乡十八里堡村被答辩人吴天虎,男,汉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家庭住址古浪县十八里堡乡黄泥岗村四组答辩人因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免除学校关于吴天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吴天虎与被告王成龙系十八里堡初级中学同班同学20某某年6月9日晚自习后,原告与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实施了殴打,事后学校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准备妥善处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龙事发第二天即离开学校,不知去向,来学校多次与被告王天才联系,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此事后经古浪县公安局黑松驿派出所调查在案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经到古浪县人民医院、武威市肿瘤医院、兰大第二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和手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八里堡初级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对于该案负有一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原被告三方于—年—月—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责任答辩人某某20某某年8月30日民事诉讼答辩状22答辩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关于原告黄,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不服本局—工商()第一号《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原告诉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工商发()第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第号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征属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根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经原告人施介绍,从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将该机组生产厂一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年—月改为年—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县石灰厂该机组经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190元,施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和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综上所述,__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第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人黄和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处理是正确的没收施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工商发第号《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此致________法院答辩人年月—日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23答辩人性别男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民族汉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性别女出生年月190某某年10月12日民族汉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1、20某某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某某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某某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23年12月16日出生,至2023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此致某某民法院答辩人某某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最新范文离婚起诉状(优秀21篇)11-30起诉状11-28诉讼起诉状11-28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通用20篇11-24欠款民事起诉状(最新18篇)H-24刑事的申诉书样本(最新9篇)H-22诉讼法学论文范文精选28篇11-22经济纠纷民事起诉状11-20欠款民事起诉状精选范文(20篇)11-20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此致—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民事诉讼答辩状4答辩人文U,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答辩事由请求法院确认徐与刘于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年与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刘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综上,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此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刘X年3月18号附答辩状副本1份其它证明文件7份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5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我的当事人只是在第二被告与库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第二被告为任何行为在第二被告与库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第二被告只是委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第二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情况下,真正能代表第二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第二被告,更不能代表第二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
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项目,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在第二被告与库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第二被告,承包以后,第二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项目中,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第二批的20个就按照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
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由于第二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第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第二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凡是标明属于第二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承担,对第二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第二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0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所有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承担),第二批的20个项目就按照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4、进度款支付情况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第二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直接打给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直接支付,所有支付款项最后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元
5、工程验收情况原告对我的当事人说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当事人请相关部门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为所有项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规定进行整改我的当事人就催促原告及时进行整改,原告叫龙涛只对其中的几个点做了整改,上级主管部门来看过后,让再次按规定进行整改,原告却以种种借口一直拖着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因为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不影响全部工程的验收,直到2023年8月,我的当事人又通知原告必须要整改才行,他说他在威宁的工程把钱占用了,资金很困难为了顾全大局,我的当事人自己出钱找施工队去进行了整改,最后才通过验收
6、结账情况第二被告于20某某年6月从纳雍县库东关乡政府结账后就立即通知我的当事人来结账,针对第
一、二批项目(也即是我的当事人转给原告的两批)的结账情况为:第一批应付
318.50(亩)乘以1600(含费单价)减.55(税收和费用)等于.45元;第二批应付为
617.63(亩)乘以750(裸包单价)等于.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95元,已预支.00元,实际超支了
28838.05元现已全部结清我的当事人结账后,就立即通知原告来结账,原告来后,知道已经超支了,就说他要与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再说,随即就走了过了大约五六天后,我的当事人听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说,原告打电话给他说:要起诉以后就没有再与我的当事人以及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联系过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的结账应为第一批应付
318.50(亩)乘以1500(含费单价)减.55(税费和费用)等于.45元;第二批应付为
617.63(亩)乘以650(裸包单价)等于.50元两批项目共计应付.95元,已预支.00元,实际超支.05元
7、超支的原因第
一、由于原告与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是在姑开乡时就认识的,也是好朋友,原告就凭借熟人的条件尽量向第二被告方的代表陈陟要预付款或是请帮借款后用工程款来抵导致,在第二被告对库东关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预支的进度款中,预支给原告的是最多的第
二、原告请第二被告的代表陈陟帮他借10万元,按觊的利息支付,并且承诺将所借10万和从借款之日起到库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工程款结清时止的利息作为库东关乡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预支款,但是先打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的借条第
三、2023年3月6日,原告向陈昌华所打的22023元借条因为原告欠白泥村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民工工资,农民工已多次到库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反映“要求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从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中扣取”库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要求第二被告一定要配合把此事处理好经库东关乡政府领导和白泥村支部书记陈昌华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同意从该工程款中扣取22023元人民币在陈昌华支书的账上,由陈昌华支书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最后由原告打借条给陈昌华在第二被告把22023元给我的当事人方,由我的当事人方转给陈昌华后,东关乡政府和白泥村委会就要求陈昌华把原告打给他的借条直接转给我的当事人方,视为我的当事人方直接支付了22023元的工程预付款给原告
8、违约责任本答辩状上述第5项已述,原告所做的所有项目当时都没有通过验收,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依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之规定,乙方(原告)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工程顺利通过验收的,应向甲方(罗平)支付每项目2023元的违约金,然而,该合同中的11个项目都未通过验收,原告应向我的当事人共支付2023X11=22023元的违约金,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另外的20个项目,虽然我的当事人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是比照我的当事人与第二被告签订的这20个项目的合同,以及比照我的当事人与唐军、丁红所签的合同,违约责任都是承包方不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的,发包方有权扣除10%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我的当事人对原告的这20个项目的总工程款为.50元,违约金就应为.50X10%=
40145.95元,给我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我的当事人保留追诉权原告总共应向我的当事人支付的违约金为22023+
40145.95=
62145.95元另外,对于原告已超支的.05元根据我的当事人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的2倍,自我的当事人通知原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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