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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电业局调度大楼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全称)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电业局法定代表人谢运来法定注册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百春园承包人(全称)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梁法定注册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工业街发包人为建设邵阳电业局调度大楼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当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邵阳电业局调度大楼改造工程地点湖南省邵阳市百春园工程内容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湘电公司财批oil)152号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由发包人提供图纸资料中所包括邵阳电业局调度大楼一至十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施工、验收、整改维护保修等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装修工程包括轻钢龙骨隔墙、轻质隔墙、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埃特板吊顶,地砖、大理石等地面装饰,乳胶漆、石材、木饰面板、糊裱等墙面装饰,装饰木门、玻璃门及打卡门制作安装,更衣柜制作及安装等
(2)电气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电气工程(电线、管线、配电箱、灯具、插座、开关等)
(3)弱电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线管预埋;
(4)给排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给排水工程(卫生洁具、给排水管、阀门等)以下工程内容不在本次施工范围
(1)活动办公家具、标识、标牌、更衣柜、效劳台、艺术品、挂画、窗帘的制作及安装;
(2)楼梯间梯级、平台石材装修及不锈钢扶手;
(3)消防工程;
(4)弱电工程(除线管预埋外)
三、合同工期方案开工日期2012年1月1日方案竣工日期2012年5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算起)
四、质量标准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当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平安施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当平安防护措施费用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局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
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给
27.1实行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丧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当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当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当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局部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给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27.6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除外A工程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款至
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当责任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M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
33.4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当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
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
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
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
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当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当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局部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局部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当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当;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当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当;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1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2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3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4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39.5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当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木合同附件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当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当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1.1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1一方依据
44.
2.
44.
3.
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3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1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专用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或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或修改的局部仍有效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本工程监理单位为湖南东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待签订合同后另行通知承包人姓名待定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将在签订合同后另行通知姓名待定职务发包人代表工地现场代表职权将在签订合同后另行通知
7.1工程负责人姓名刘江东,职务工程负责人
7.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要求撤换本工程的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工程部的其他成员必须亲自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兼管其他工程,一周值守工地的时间不少于5天,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人员或中途退出,否则作违约处理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本款修改为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已具备开工条件
(2)本款修改为施工区附近已设置有施工电源配电室及水源点,能满足承包人的需要水电费装表计量(水电损耗根据实际用量按比例进行分摊),水电费按《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上的价格计取
(3)本款修改为周边市政道路已开通,能满足施工及运输需要其它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其费用已含入合同价中
(5)本款修改为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双方协调办理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完成
8.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合同谈判时约定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及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
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如果需要,在合同谈判时约定
9.
1.2承包人负责按要求向工程师提供本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方案,工程进度统计报表经审核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9.
1.3承当施工平安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平安除因发包人、发包人代表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外,发包人不承当所属人员的事故赔偿或补偿责任
9.
1.4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平安和方便
9.
1.5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室及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五、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伍佰壹拾肆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元捌角肆分(人民币),(小写)¥
5147686.84元其中平安文明施工费
86151.05元
七、承包人工程经理姓名刘江东;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湘243060802232;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24造60注2232;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O
八、合同文件组成以下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当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伍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局部发包人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电业局(盖承包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章)(盖单位章)开户名称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9.L6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排污、垃圾外运、土方外运和回填、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生产等的管理和相关手续,并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
1.7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当相应费用
9.
1.8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撤除并清理其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9.
1.9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生产过程和非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平安除因发包人、工程师或发包人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当承包人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9.
1.10承包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各配套专业等的施工和进度要求
9.
1.11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局部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9.L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当任何责任
9.
1.13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费用自理
9.
1.1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当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
9.2双方约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方案
10.1承包人应在J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3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在招标范围内的其它单位工程的工作,并在时间、场地上作好安排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可顺延,除此之外,工期均不予顺延
13.2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副本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了任何延长工期的通知后7天内,或者在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详细说明他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延长完工时间的具体情况,以便发包人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14.1工期奖罚
1.
1.
11.1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每延期一天承当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到实际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之间的天数(缺乏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
1.2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须全部撤出施工现场,每推迟一天撤出承当违约金贰仟元
1.
1.3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因工程需要要求承包人撤除临时建筑设施并将场地清理后移交给发包人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时三天内移交完毕逾期不撤除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撤除,撤除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因工程需要需再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施工机具、材料堆场等的场地及费用自理,发包人不承当场地及费用
(五)平安施工—
22.2两款修改为施工现场发生的任何与承包人有关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当一切费用(详见附件四《平安文明施工管理方法》)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删除本条并代之以本工程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执行,采用招标范围内按单工程分局部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价,须考虑风险系数合同综合单价包干包含如下内容(但不限于)
1..
2.1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工作内容为招标文件中所含的工程量、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合同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专用条款所要求考虑的各种风险及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工程量、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视为发包人要求的所有内容已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任何因无视发包人要求而引起的承包人报价不准确而导致的索赔、造价变更、现场签证将不予批准合同综合单价应是承包人为完本钱工程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以及发包人的技术条件要求不明而隐含的其它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平安和工艺要求以及配合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费用投标总价应当与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规费(不含养老保险)、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各分局部项工程费包括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中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计的费用;各措施工程费包括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施工措施工程费等;其他工程费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效劳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均应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23.
2.3合同综合单价应包含整个工程的检测、验收、资料归档备案,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等有关的一切费用
24.
2.4合同综合单价应包含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包括定额、人工、机械费用及其他取费等)、施工期间的主要设备价格涨降、施工期间材料的价格涨降、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身财产平安事故、与各施工单位的配合费与交叉作业费,此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所发生的费用(但不限于)
23.
2.
4.1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连续24小时以内的停水电所发生的费用;
23.
2.
4.2一般自然灾害;
23.
2.
4.3实施合同期间,工期和质量到达合同要求所需的增加费用;
23.
2.
4.4施工期间为满足设计、标准、标准要求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而增加的费用;
23.
2.
4.5由于非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变化所发生的费用增减;
1.33删除本条并代之以工程价款可调整的因素
(1)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损失;
(2)发包人增减工程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局部;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清单工程(±2%以外的局部);
(4)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的(±2%以外的局部)
1.44删除本条并代之以承包人应当在本专用条款
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审核后,调整价款还需经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发包人确认前方可纳入工程结算本工程支付合同款10%的预付款
51.48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且承包人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进场后支付预付款分二次扣回,与进度款同期结算本条增加以下条款
1.54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在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报送当月的已完工程量,并报下月的施工方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本款修改为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当工程量完成3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同时扣回50%预付款,本次实际支付工程款
77.21万元;当工程量完成60%时,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同时扣回50%预付款,本次实际支付工程款
77.21万元;当合同内容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本次实际支付工程款
205.92万元工程全部竣工,竣工资料移交、办理竣工结算,并经发包人指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95%;留5%质保金至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且无质量问题则无息一次支付
26.2本款修改为本专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经工程师、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发包人确认后的追加额纳入工程结算
(七)材料设备供给
27.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删除本条款全部内容并代之
27.1本工程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提供供选品牌要求,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人擅自使用其它品牌的一律不予结算
27.2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28.承包人采购材料删除本条款全部内容并代之
28.1本工程主要材料按招标文件中发包人提供的供选的品牌及参数承诺后,承包人应按本专用条款27条要求进行采购
28.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本钱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保管和检验等,并承当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
28.3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之前,须将拟采购材料的样品提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确定所购材料的具体型号后,自行采购
28.4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符合设计要求、符合预算编制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参数和质量等级
28.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包括发包人提供供选品牌的产品)在使用前,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和发包人到现场进行检验或试验,通过相关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得到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发包人提供供选品牌的产品)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
28.6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是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规定和预算编制约定的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A)工程变更
1..1本条修改为由承包人、设计单位、发包人提出,经工程师、设计单位审查,发包人认可并由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方可确认为设计变更
29.
1.1本条增加以下条款本合同协议书所列的设计变更图,未包含在合同总价内,造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相应条款计取
31.5本条修改为工程师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需经发包人认可的符合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发包人确认前方可纳入工程结算本条增加以下条款
32.7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的,承包人在工程量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相应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的价格,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湘建价
[2009]406号文)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及湘建价
(2009)396号文件、湘建价
(2007)403号文件、湘建价
(2009)3号文,按照《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工程发生时的材料价格(其中主材根据工程所在地市场调查价格)计算工程量清单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相应综合单价和相对应的施工措施费及优惠率另行协商
33.8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工程量增减的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的,分局部项工程量在±2%以内的(含±2%),工程量和价款不作调整;分局部项工程量在±2%以上的,工程量和价款只调整超过土2%以上的局部(不含±2%),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调整原则按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和优惠率计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与其配套的消耗量标准及湘建价
(2009)396号文件、湘建价
(2007)403号文件、湘建价
(2009)3号文件计算的综合单价
34.9施工中如发生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变更合同价款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31.8条规定和承包人投标报价原则执行其中材料价格在投标时没有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施工措施费不因工程量的变更而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变更价款发生争议时,承包人不得因变更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拒绝执行变更指令
35.10现场签证
(1)因工程联系单或工地例会引起新增或减少工程,应以现场签证形式办理;工程联系单和工地例会不做为结算依据现场签证事项发生时,需及时通知发包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计价方式同
31.7条现场签证单不作为结算的充分依据,供结算时参考并按合同相关条款办理
(2)现场签证单确实认:应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承包人共同签字确认单张签证单总价超过2000元时,必须经过发包人委派的工地现场代表确认才有效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承包人在合同工程全部完成一个月内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肆套,另竣工图要求提供电子文件一套
36.2竣工验收的同时,须接受发包人另外聘请的环保检测机构进行的环保检测,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须整改到检测合格为止,再次环保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提供本条增加以下内容
33.7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电子文档等与竣工结算有关的所有原始资料;
33.8承包人应认真仔细编制竣工结算,送审金额若超出经发包人认可的符合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查并双方同意的结算金额的10%,由承包人承当超出局部核减的审核费用
34.1本条修改为承包人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承当保修任务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1竣工工期每推迟一天承包人承当违约金壹仟元(1000元)
35.2如果承包人工期严重滞后,工程师认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发包人可调整承包人的工作量直至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相应的工程款从合同价款中扣回,并承当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5.3如果本工程未能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除返工或重做以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外,承包人还应承当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5.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索赔要求的,则认为已放弃索赔权利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分包(除消防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所有的管理技术人员、工人、材料、机具、设备等的保险费用均已包含在工程分局部项工程工料单价中,概由承包人承当相关费用和责任
1.11第
(2)款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不计息)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6.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两份,承发包人各一份;副本五份,承包人壹份,发包人四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遵守发包人及监理有关本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经理考核方法》中的处分费用在同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7.2承包人应注意建筑成品的保护,对于损坏的建筑成品由该工程承包人修复,费用由损坏责任方承当,赔偿金额由发包人与责任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人工程师协调解决,在责任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给承包人
47.3承包人应严格把关,现场施工人员严禁带有恶性传染病;由于承包人把关不严,造成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
47.4因承包人与第三者发生纠纷造成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当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劳动法》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方法》和湘劳社政字
[2004]36号《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发包人按文件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在施工期内分批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7.6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代缴的应由承包单位承当的各种费用(含报建费用),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批扣除
47.7本合同以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中标通知书附件二廉政合同附件三平安文明施工管理方法附件四工期承诺书附件五工程建设标准附件六主要材料参数及品牌一览表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合同附件附件一中标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于年—月—日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并推荐,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贵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万元整现通知贵单位并表示祝贺,同时请贵单位本次投标授权代表于一年—月—日前到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二一一年月日发包人联系方式:中标人联系方式:姓名:姓名: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编号工程合同编号工程名称邵阳电业局调度大楼改造工程发包人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电力局承包人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暗箱操作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经承发包人双方约定,签订本合同,并提取本合同金额的1%作为廉政约定保证金
一、发包人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索要、接受承包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礼品或其他馈赠
3.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接受承包人的请吃、请钓、旅游和各类娱乐消费活动“业务牌〃的形式变相接受承包人的钱物
5.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在承包人报销发票、开支费用和领取报酬
二、承包人的廉政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家属送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吃饭、钓鱼、旅游和参加各类娱乐消费活动“业务牌〃的形式向发包人工作人员变相送钱物
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发票、开支费用和发放报酬
三、违约处分
1.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发生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党纪政纪和省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由发包人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的奖励发包人为举报人保密
2.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依照合同扣除承包人合同金额1%的廉政约定保证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其他规定
1.本合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商务合同)时一并签订,并具有同等效力,作为施工合同(商务合同)的附件二并存档
2.承发包人双方必须在结算前分别填报《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和对对方廉政情况的评价,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盖公章后,送发包人监察部备查,发包人监察部审查无误后,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3.本合同一式三份,承发包人双方及发包人监督部门各执一份
4.本合同监督部门为发包人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监督部门(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办人(签字)年月曰年月曰年月曰附件三平安文明施工管理方法
一、文明施工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平安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平安、卫生的各项规定施工,并确保不影响附近区域的清洁卫生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平安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平安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平安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平安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成心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平安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平安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平安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平安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的管理,制定平安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平安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平安教育3承包人应在所负责的管辖区内配置必要的常规消防器材和救助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当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4承包人应根据需要或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扳、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为公众提供平安和方便5承包人应根据需要或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搭设必要的现场上、下交通梯,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网,确保施工平安平安风险保证金为进一步增强平安意识,防止施工过程中平安事故的发生,发包人将在月进度付款中扣留合同价格的1%作为平安风险保证金留待工程完工验收签证之日后,确认无重大平安事故,发包人将平安风险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二、环境保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因承包人的过失引起的行政处分由承包人承当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废弃物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3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签约地点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电业局
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4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去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5承包人应修建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人员卫生设施,以保证个人卫生和环境清洁附件四:工期承诺书附件五工程建设标准
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及质量标准本工程应严格按照现行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施工主要技术标准有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
20012.《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装修工程局部
3.《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
884.《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68-
97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6-
20026.《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
887.《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
88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09-
959.《建筑施工平安检查评分标准》GBJ59-
88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电平安标准》GB50194-
93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
12.《铝塑复合板》GB/T17748-1999以上技术标准若有遗缺,由发包人决定采用其他相应依据或补充规定
三、工程施工
1.依据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纪要和得到设计院、发包人确认的设计文件,并严格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2.承包人施工前应向监理和发包人递交工程管理、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以及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待人员资质、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批准前方可申请开工3,开工和竣工必须书面向发包人申报;工程开工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工程竣工必须经发包人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取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颁发的合格证书
4.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
5.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任意修改施工图、代换材料经发包人认可的技术说明、会审及交底纪要、设计方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均是设计文件的补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严格按照标准规程进行施工,每完成一道工序必须及时通知监理、发包人现场进行检查和验收,带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配合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逐段检查各环节的质量,进行记录,以上资料应连同竣工检验报告一起移交发包人
四、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
2.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工程验收及维护
1.工程全部竣工后,由监理组织有关单位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01中的规定及有关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关于编制根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编制阶段竣工图肆份,阶段竣工资料肆份(其中壹份原件),在竣工后两个月内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合格后,移交发包人
六、图纸及技术资料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为邵阳电业局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图附件六:主要设备材料参数及品牌一览表序号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及标准品牌(注主要品牌栏签订合同时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选定的品牌填写)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电业局承包人(全称)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邵阳电业局调度大楼改造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当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工程工程均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为2年
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平安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当
五、其他
(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工程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2.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4.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适用标准、标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1工程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工程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
8.1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8.3发包人未能履行
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平安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
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方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不可抗力;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1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撤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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