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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搞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各有车单位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以确保交通安全第一章机动车安全操作第二条驾驶的机动车必须是经国家车辆监管部门核发的统一标准的号牌和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配有灭火器材的车辆,并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第三条强化车辆调度指挥,合理调度安排车辆车辆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和季度二级维护保养,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抽查第四条机动车在行使前必须严格对重要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是危及人身安全的刹车、方向、灯光、轮胎及润滑系统、电路系统的检查,在确认安全可靠后,巡视车辆四周无障碍物后,方可启动行驶第五条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严禁开英雄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下坡熄火空挡滑行,严禁直接供油行驶,保证行车安全第六条车辆装载货物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中、小型车辆需按核定数载人,叉车、铲车除司机外一律不准载人,行车前检查人员和货物是否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能上路行驶第七条严格车辆的维护保养维修制度,按时进行维护保养属报废的车辆应及时强制报废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单位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公司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同意认可、并定岗备案的驾驶员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建立驾驶档案第九条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员工中选用或者面向社会招聘上岗驾驶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按年度人事工作计划组织招聘,聘用人员必须具有按主管部门年审合格的证件第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公司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车上带人学驾驶第十一条驾驶员需自觉钻研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能,积极参加相关知识学习,年审不过关者,调离驾驶岗位第三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公司车辆的交通事故,负责对公司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司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查处理,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的,视其情节对单位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交警部门查处公司所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驾乘人员积极配合第四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分析,按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第十五条事故金额在万元以下交通事故的处罚
0.1
(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元100-200
(二)驾驶员处罚元200-400
(三)相关人员处罚元50-100第十六条事故金额在万元万元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
0.1-1
(一)责任单位要负责人处罚元200-400
(二)驾驶员处罚元400-600
(三)相关人员处罚元50-200第十七条事故金额在万元万元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
(一)1-3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元400-800
(二)驾驶员处罚元500-1000
(三)相关人员处罚元100-300第五章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交通处罚外,对责任人的处罚第十八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元800-1000第十九条驾驶员处罚元1000-2000第二十条相关人员处罚元200-500第六章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处罚第二十一条发生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外,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第七章交通事故的处罚款的缴纳及管理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罚款的管理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按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人的处罚金额由财务部在责任人的工资或绩效工资中进行扣除第八章机动车保险第二十四条公司机动车保险业务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并建立登记台帐
(一)凡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在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时,需办理车辆保险手续,而且要俣全保足,不得漏保、少保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报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司综合部的同时,应由人力资源和综合管理部门同时报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通知其现场出险估损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条款为试用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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